古代羅馬大地產制

古代羅馬大地產制

古代羅馬的土地所有制。“大地產”一詞的拉丁文為latifundium,由latus(意為廣闊)和fundus(意為地產)複合而成。大地產有的連成一片,也有的分散於多處。

簡介

古代羅馬的土地所有制。“大地產”一詞的拉丁文為latifundium,由latus(意為廣闊)和fundus(意為地產)複合而成。大地產有的連成一片,也有的分散於多處。

古代羅馬大地產制興起古代羅馬大地產制興起

公元前 2世紀,羅馬成為地中海霸國,領土迅速擴張,公有地猛增。監察官主持出租甚至拍賣公有地。元老和騎士通過購買、承租公有地和兼併小農土地,占有數百乃至數千尤格(1尤格合1/4公頃)的大片田產。格拉古兄弟改革中推行的限制占有公有地的措施,以及公元前 1世紀內戰時期廣泛採用的沒收政敵地產和安置老兵的措施,曾一度抑制了大地產制的發展。隨著羅馬帝國的建立和領土的進一步擴張,從公元 1世紀起大地產制日益盛行,2~5世紀成為整個地中海地區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皇室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在許多地方擁有大地產。私人大地產也日益發展。由於 3世紀危機及其後的戰亂和苛稅,自治市內的中、小土地所有者紛紛破產,更有利於大地主兼併土地。

大地產的經營形式因時因地而異。在公元前 2~公元 1世紀,羅馬奴隸占有制經濟的繁榮是與使用奴隸勞動的中、小農莊的興旺聯繫在一起的。在中部義大利土質肥沃、交通方便地帶,多建立面積100~200尤格的中型農莊(Villa),設定管莊人員,利用奴隸勞動,種植葡萄橄欖等經濟作物,從事商品性的專業化生產。在南部義大利,多粗放經營的大片牧場,名薩爾圖斯(Saltus)。義大利比較偏遠地區的農田則出租給自由佃農耕種。在西西里和阿非利加省,主要是奴隸制的大型穀物莊園。大地產主往往同時有多處地產,併兼采各種經營方式。後來由於奴隸反抗加劇,使用奴隸生產變得無利可圖,中型農莊趨於衰落。許多大地產被分成小塊出租給隸農和其他類型的小農。只有少部分大地產仍然採取集中經營方式,使用奴隸和服勞役的隸農勞動。公元 2世紀開始出現帶有越來越明顯的自然經濟性質的大莊園,這種莊園中有為其自身需要服務的手工業作坊。隨著奴隸占有制生產方式危機的不斷深化,城市日趨衰落,商業蕭條,大地產的閉塞性和獨立性日益增長,有的莊園中開始出現集市。獨立於城市之外的私人大地產,不僅蠶食城市公有地,而且通過庇護制兼併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越來越多的隸農固著在土地上。3~5世紀羅馬帝國各地大莊園的發展和隸農人身依附程度的加深,標誌著奴隸占有制社會內部封建生產方式的因素逐漸增長。

產生原因

羅馬對外征服戰爭。羅馬將征服得到的土地一部分留給了原來的所有者,其他的土地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賣給個人,這部分土地完全私有化了;第二部分常用競租的方法出租,以取得年租,國家在法律上仍是這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耕種土地的人享有使用權;第三部分土地讓給先占者,耕種者也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年租。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羅馬貴族手中。同時,國家為了使新征服的土地得到開發和利用,突破了原有規定的私人土地規模的限制,這樣就使大地產發展起來

改革

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農業遭到戰爭的嚴重破壞,土地與債務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公元前5世紀末為解決土地與債務問題,平民與貴族之間的鬥爭激烈起來。

一、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錫尼和綏克斯提出三條法案:
1平民所負債務一律停止付息,已付債息一律作為償還本金計算,剩餘部分3年還清;
2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額為500猶格;
3取消軍政官,重選執政官,兩名執政官中必須有一名是平民。

二、公元前326年通過的《彼提留法案》,禁止人身抵押,廢除債務奴役。

三、由於土地集中和自由民三產問題仍得不到根本解決,所以出現了提比略·格拉古(前162-前133年)和蓋約·格拉古(前153-前121年)兄弟倆進行的改革。
公元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提出一個土地法案,規定羅馬公民占有土地總數不能超過1000猶格,即205公頃,凡超過部分一律收歸國有,然後分成30猶格一塊,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這次改革由於元老貴族的反對而失敗。其弟弟蓋約於前123年再次實行改革,恢復土地改革法,並提出一些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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