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地
正文
在羅馬共和早期,貴族依恃財勢大量占用公有地,平民則不斷為爭取公有地的占用權而鬥爭。公元前 367年通過的《李錫尼-塞克斯都法》規定,每戶占用公有地的最高限額為 500尤格(1尤格合1/4公頃)。但在此後,貴族卻繼續超占。羅馬當局將公有地用來設定拉丁殖民地和羅馬公民殖民地,或由監察官主持向公民出租或拍賣;公元前1世紀起又用來安置退役士兵。元老貴族和騎士乘機承租或收購大片公有地,經營奴隸占有制莊園和牧場,發展成為大地產制。格拉古兄弟改革重申限田和均田之法,均告失敗。公元前111年的《托利烏斯法》規定,公民份地和在限額內占用的公有地皆為私有,可以轉讓或買賣。在帝國時期(公元前27~公元476),很大一部分公有地轉化為皇室領地。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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