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占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對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三人,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時該物為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優先力。張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已付價款不能列入破產財產,可以優先取回電腦或價款。

效力

第三人

物權法物權法

1、出賣人的債權人。包括一般債權人和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

三人。對於一般債權人而言,所有權人能夠根據物權的支配力,排除他們對該物的任何請求。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此物已經不是出賣人的財產,出賣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一般債權人時,該物非為擔保;出賣人破產時,該物不屬於破產財產,所有權人能夠行使取回權。對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三人,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時該物為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優先力。所有權人得直接支配該物,在請求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債權人不得為異議。但該物已由債權人請求法院扣押時,所有權人能否對抗,則有不同意見。債權人所信賴的是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此時債務人的財產應為債務人的實有財產,債務人占有他人的物不應該包括在內。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轉移於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未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間接占有,不適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為人。占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3、直接占有人的繼承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範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占有人為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後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4、惡意從出賣人處受讓該動產者,包括受讓所有權和取得質權的第三人。惡意從直接占有人受讓物權並取得物的占有者,該轉讓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為無權轉讓,該第三人不得對所有權人主張取得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要求,在於使第三人知曉該物權的變動,因而謹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權的支配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的不當侵害。使外人知曉的方式,動產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種。但是其於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曉物權的變動者,即使沒有物的現實轉移,也已具有公示所應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曉物權的變動,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時第三人沒有保護的正當理由,不得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為善意取得動產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權及質權的人。取得所有權的人所有權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時歸於該第三人而消滅,取得質權的人該所有權負有負擔,該第三人行使質權變賣該動產時,所有人不得提出異議。

在占有改定的情況下,轉讓行為發生後,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只是取得對動產的間接占有。因此受讓人只是一種觀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現實的占有,這就使這種占有欠缺一種外部表象,人們很難從占有這一表象確認誰是真正的物權人,即這種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換言之,當事人達成的占有改定的約定,僅在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變動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出賣人

出賣人以占有改定為二重買賣對第一買受人的效力出賣人對第一買受人以占有改定轉移所有權後,也對善意的第二買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讓所有權,假設出賣人為甲,第一買受人為乙,第二買受人為丙,則丙是否受善意取得的保護,有不同的學說。主要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和共同損失說。

占有改定

在 德國的實務上,對於讓與之際,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先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判例也認可其效力,在學說上稱為先行的占有改定。 因此,占有改定對將來取得的財產也存在著進行占有改定的可能性。 台灣學者稱之為預定的占有改定,如以占有改定方法取得倉庫的貨物的所有權讓與,當事人之間得約定,受讓人對於讓與人將來取得的貨物也保有其所有權,則當讓與人將該項貨物存放於倉庫時,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時。

實例

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 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

案例1.張三在商場購買一台電腦,約定由商場送貨上門。貨未送出之前商場失火,被宣告破產。

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

解:不能。因為按約定,商場送貨上門時電腦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張三隻對商場享有債權,卻沒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的已付的價款列入破產財產,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人的身份參與分配破產財產。

案例2.張三在商場購買一台電腦,對售貨員說:先替我保管,我明天來拿。當晚商場失火,被迫宣告破產。 問:張三能否要回電腦或貨款?

解:能。因為此時電腦已經交付給張三,只是張三要求商場代為保管,這就是一種占有改定的情況。張三對電腦享有物權,張三已付價款不能列入破產財產,可以優先取回電腦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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