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限制

出口限制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出口限制是國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數量,金額和輸往國別的管理制度。是一國的外交和對外經濟政策在出口貿易中的體現。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國內短缺物資;文物和古董;“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額,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結匯管制等。

內容

出口限制出口限制
出口限制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出口價格管理,對本國出口商品實行價格下限,以防止低價對外傾銷;

2、出口品質管制,即通過加強商品檢驗,禁止不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出口;

3、出口數量管制,對於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數量或禁止出口;

4、出口組織管制,即加強出口企業、貿易公司的組織聯營,實行聯合對外,提高出口效益。資本主義國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統籌委員會,起初就是協調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禁運”政策的一個國際性多邊出口限制機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對締約國實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徵收稅捐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 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但同時又規定,以下情況不算出口限制:

1、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損益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段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

最新修訂

2008年9月16日,中國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公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2008年(修訂後),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2001年第16號令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同時廢止。

《目錄》明確,中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參考原則為: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技術參考原則為: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根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自願出口限制

出口限制出口限制

自願出口限制是進口國的政府或一個工業同出口國的政府或相競爭的工業安排的、對後者所出口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產品的數量加以限制的措施。按照這個定義,自願出口限制是對所有限制出口的雙方協定措施的通稱。但是,嚴格說來,自願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國單方面採取和執行的行動,稱它為“自願”,是指出口國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權利。

實行自願出口限制通常是由於進口國施加了壓力;因此,人們可以認為出口限制屬於“自願”性質,那只是由於出口國可能覺得這種限制比進口國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貿易壁壘較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特別是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出口公司可能發現談判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對它們有利,那時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願”的。

如果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包括一項政府對政府的協定,那在正常情況下是指一項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而且往往具體規定出口管理規則、磋商權利以及對貿易流量的監督。在某些國家,特別是在美國,有條不紊的市場銷售安排在法律上與具有嚴格定義的自願出口限制是有區別的。涉及工業參與的協定往往被稱為自願限制安排。這些自願出口限制形式之間的區別主要是屬於法律性質和字義方面的,對於自願出口限制的經濟影響幾乎沒有什麼關係。

一項典型的自願出門限制是按商品類型、國家以及數量對出口品供應施加限制。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政府影響貿易的行動的條款,在正常情況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獲準實行出口限制,它們必須是不加歧視的,而且只有通過關稅、稅收和費用加以實施。但是,政府參與自願出口限制的情況並不總是很清楚的。

此外,自願出口限制並不總是具有明確的市場份額條款;舉例來說,它們可能採取出口預測形式,從而變得具有告誡的性質。由於這些原因,自願出口限制屬於“灰區”,如果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定它們為非法,那是值得懷疑的。

參加一項自願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調解程式進行評定,它們從來沒有這樣做,因為第三方看來往往能夠從一項自願出口限制中得到好處,因此它們可能不願意訴諸爭端調解程式。

從東京回合的貿易談判中產生的補貼條例和抵消性關稅條例的簽字國看來,都獲得了談判自願出口限制的合法權力。正是在這些方面,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代表理事會在1987年作出的設立一個爭端調解小組來研究日美半導體協定的決定是重要的。

限制原因

出口限制出口限制
概括地說,採取限制性貿易措施通常有兩個目的:保護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國競爭而受到不利影響的工業,原則上使它們獲得時間進行必要的調整以恢復對外競爭能力。採取出口限制是為了後一個目的,而且與保護主義的其他形式比較,從進行保護的國家觀點看出口限制有幾個優點。

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現有的一些保障條款是對那些因進口競爭而受損的國內工業予以臨時的、應急的保護。但是,這種保障行動需要與那些受保障措施影響的國家進行有關賠償的談判。這些談判可能是困難的,而且可能不會成功。出口限制有內在的賠償,那是採取超額利潤的形式(即由於一種產品稀缺而使利潤增多)。這樣使出口方面較易接受,而進行報復的可能性也會減少。

一項出口限制有這樣的優點:由於它是一項由外國方面採取的行動,從而可以避免一場國內立法鬥爭;出口限制往往能夠在它的代價並不明顯的情況下迅速地談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補貼的,或者有得到補貼的嫌疑,國內當局也可能同出口者達成一項出口限制協定,從而繞開反傾銷稅調查往往花費大、耗時多的過程。

由於一項出口限制消除了問題的根源——一個或少數幾個低成本供應者擾亂國內工業——因此就沒有必要去採取那種可能損害第三國的更廣泛的行動,而實行一種在減少進口方面產生平等影響的、不加區別的進口定額就可能會損害第三國(見下文)。由於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國內政策制訂者往往善於採取一項出口限制,而不善於採取其他替代性措施;出口限制往往對一個受到進口競爭威脅的工業提供較為迅速的、政治上代價不大的援助。

一項出口限制對出口國也會有吸引力。如上所述,出口限制使出口國得到額外利潤,這至少在短期內是意外的收入,因為在世界其餘地區的需求是有彈性的,所以貿易條件方面的損失是很小的,或者毫無損失。與進口國可能採取的替代性貿易壁壘比較之下這一點是很重要的;舉例來說,關稅收入是歸徵收關稅的政府所得的。此外,出口限制有助於保證出口者進入進口國的市場,消除反傾銷稅調查所包含的不確定因素,並且使出口國政府獲得一個控制其國內工業的工具。這些因素說明,當出口者面臨進口國可能實行的保護的時候,特別是如果進口國是其他產品的一個重要市場時,出口者可能樂於同意實行出口限制。

經濟影響

出口限制的影響是降低進口的水平,從而提高這項產品在進口國家中的價格。價格上漲在正常情形下將會鼓勵增加該產品的國內生產。
中國限制稀土出口中國限制稀土出口

即使出口限制是按進口品的自由貿易水平確定的,在一個寡頭壟斷的工業中,價格可能因為一項出口限制安排從根本上改變了受影響的工業的競爭性質而上漲。

如果出口工業(或國家)管理出口限制,那么進行保護的國家裡的生產者與出口國的生產者相比之下就成為“領頭定價者”:如果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執行的話,國內生產者提高任何價格,結果必然使進口替代品的價格適當上漲。

如果國內產品的需求方面對本國產品價格的變化比對進口替代品價格的變化更敏感的話,出口國的生產者會樂於同意一項所建議的出口限制安排,特別是由於這樣能夠增加它們在進口國市場上的份額。因此,出口限制使國內生產者的利潤增加而使他們得到了保護,但是並沒有使國內生產得到保護。

由於出口限制而引起的價格上漲的幅度可能會相當大。受到數量限制的出口者都情不自禁地要提高他們在受到限制的市場上的產品質量,以使他們出售的每個單位產品的利潤達到最大限度。不受限制的外國供應者和國內生產者可能加以效法,如果他們的產品是得到改進的、受到出口限制的較接近於的替代品的產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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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會在好多方面扭曲貿易和生產。第一,在進口國家中,不受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產品價格可能超出世界價格;事實上後者可能不跌,特別是如果進口國的市場很大,而且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充分實施的話。在這些情況下,不受限制的供應者可能把出口品轉向受到保護的市場,從而使貿易格局遭扭曲。

第二,可能使進口國家和其他國家裡的新公司都得到鼓勵進入那個受影響的工業部門,進行那種在自由貿易的進口水平下可能效益不高的投資

第三,在出口國家裡原有的受出口限制安排影響的公司可能設法通過第三國進行出口以避開這些限制。最後,外國供應者可能乘機向進口市場開始出口與受出口限制安排保護的產品相似的替代品,或者增加這種替代品的出口。

出口限制安排則是由雙邊談妥的,在正常情況下是與一個或少數幾個供應者談妥的。因此這些安排是帶有歧視性的,出口量視談判實力而定。這些安排可能扭曲貿易格局,有利於輸往進口國家的屬於出口限制範圍的產品而不利於效率較高的出口者,這些安排還可能對第三國的生產者發出結果也許是錯誤的投資信號。

出口限制能夠而且已經從一個國家擴大到其他國家,從一種產品擴大到其他產品。在這方面,它們的示範效應是很重要的。此外,一項出口限制安排往往會降低這種產品的國際價格,增加在第三國內的需求,而這些需求可能靠產品的進口得到滿足。如果受到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出口者能夠利用它們從受到保護的市場上得到的額外利潤,去盈得不受保護的國家中的市場份額,這種影響可能更大。這些因素可能有助於促使第三國——特別是那些製造同一產品的第三國——也去談判出口限制安排。

限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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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出口限制安排應當遵守嚴格的條件和受到多邊監督。這樣將鼓勵人們在更大程度上遵守國際協定的貿易規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機構已經制裁某些違背非歧視原則的情況,例如它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條款。其他的人認為,不加歧視的原則太重要了,不應由於正式批准出口限制安排而使這個原則遭到進一步的削弱。

從經濟角度來說,不加歧視意味著在國內消費者和世界其他地區付出最低代價的情況下使國內生產者能夠獲得一定水平的保護。它也保護較小的貿易國家的利益,並且有助於保證新的出口者進入國際市場。它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規則中的作用使國際貿易關係和國內決策工作非常明確,而且能夠進行預測。基於這一觀點,貿易國家在制訂和執行它們的貿易政策時要更堅定地信奉非歧視的原則,這樣才會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控制。

這個問題已列入最近開始進行的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的議程,特別是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保障條款的範疇內加以討論。談判代表的決定能夠對國際貿易體系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不言而喻,也會對該組織成員國的經濟成長和就業前景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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