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歷史國家

共同歷史國家

共同歷史國家(雙體國家)是指在某個歷史條件下母體國家由於政治因素經過結合併且統一在一起(這時這個母體國家只有唯一一個統治者);但是經過一個時期(或者一個時代),母體國家內發生事變(起義、戰爭等)而導致產生了另一名首領(未來的新任統治者),從而導致原母體國家在另一個歷史條件的催促下分裂成兩個或者多個擁有完全不同的統治者以及政治形及式國家形態的新興國家,而在分裂後還有政治往來,並且這些子體國家已經發展成為獨立的政治體系,而且這些子體國家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統一的歷史軌跡,這樣的國家叫做共同歷史國家。

辭彙解釋

共同歷史國家是指在某個歷史條件下母體國家由於政治因素經過結合併且統一在一起,這便是分裂前的國家形態及政治形式(這時這個母體國家只有唯一一個統治者);但是經過一個時期(或者一個時代),由於統治者的統治不善而在母體國家內發生事變(或者起義或者戰爭等)而導致在起義或者戰爭中又產生了另一名起義首領(未來的新任統治者),從而導致原來的母體國家不得不在另一個歷史條件的催促下分裂成兩個或者多個擁有完全不同的統治者以及政治形及式國家形態的新興國家,而在分裂後還有政治往來,並且這些子體國家已經發展成為獨立的政治體系,而且這些子體國家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統一的歷史軌跡,這樣的國家叫做共同歷史國家,也被稱為“雙體國家”。
舉例展示:
(1)蒙古--(中國)內蒙古
(2)朝鮮--韓國
(3)馬來西亞--新加坡
(4)丹麥--挪威--瑞典--芬蘭
(5)捷克--斯洛伐克
(6)塞爾維亞--黑山
(7)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
(8)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哥斯大黎加(注:公元1838年中美聯合省分裂為這5個國家)
(9)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厄瓜多(注:公元1830年大哥倫比亞共和國分裂為這3個國家)
(10)巴拿馬--哥倫比亞(注:公元1903年巴拿馬脫離哥倫比亞分裂為這2個國家)
(11)法蘭西(法國)--德意志(德國)--義大利(注:公元843年法蘭克王國由於後期君主軟弱無能,法蘭克王國陷入混亂,於是三個君主便締結了《凡爾登條約》以後將法蘭克王國瓜分,瓜分後,法蘭克王國分裂為這3個國家)

其他形式

其它形式的雙體國家:
(1)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安提瓜和巴布達
(3)聖基茨和尼維斯
(4)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5)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6)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7)聖皮埃爾和密克隆群島
(8)聖赫倫那島和阿森松島
(9)瓦利斯群島和富圖納群島
(10)特克斯和凱克斯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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