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作為與單獨加害行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又稱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作為與單獨加害行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與單獨加害行為相比,共同加害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共同加害行為的主體須為兩人以上。單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實施何種侵權行為都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前者為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如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兩者都是侵權人,但由前者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根據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性質,一般可將其分為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須具有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但共同侵權無須共同侵權人有意思聯絡,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與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區別。
第三,共同加害行為須具有關聯性。共同加害行為具有關聯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對象,且結合起來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如果兩個以上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互無聯繫,則當然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第四,共同加害行為須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時,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即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行為指向同一侵害對象,但造成的損害互無關聯時,這些加害行為也不能構成共同加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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