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評估實施細則,由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制定。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估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物品損失,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我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鑑定工作,保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計委《關於規範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的通知》(計經調〔2000〕1789號)及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公安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價〔2001〕3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車載物品、道路、地面附著物、各類設施及其它物品損失需要確定金額的,應委託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物損價格鑑定。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委託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時,應填寫統一印製的《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鑑定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車輛單位(車主)、車輛型號、牌號;受損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等相關資料。由當事人持《委託書》到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點),進行價格鑑定評估。
第六條 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委託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評估,應按照國家的價格政策,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價格鑑定評估。
第七條 車輛損失價格評估鑑定本著以修為主、既保障受損車輛、物品修復後的安全使用壽命或基本功能,又體現公平合理、經濟節約的原則。對受損物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修復實際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評定其經濟損失。對損壞嚴重、難以修復的,則按該物在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格作損失價格鑑定評估。
第八條 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委託後,應在收到《委託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另有約定的除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物品價格鑑定結論書》,並將鑑定結論告知當事人。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作為劃分交通事故等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的依據。
第九條 委託機關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鑑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物品價格鑑定結論書》之日起7日內,可要求向原委託鑑定機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或者向原委託鑑定機構的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資質的價格鑑定機構申請覆核裁定。
第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嚴格按貴州省物價局批准的標準執行,並出具行政事業性通用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嚴格資金管理。鑑定費用由車物當事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預付。待事故處理時,由責任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重新鑑定費用由申請方支付。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確定後,由車輛所有人在確定的價格範圍內自行選擇修理廠家修復,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指定或變相指定修理廠家。
第十二條 對機動車轉向、制動等涉及安全行駛系統損失的,修復後須經機動車安全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 從事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廉潔奉公。依法、公平、公開、公正、合理進行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鑑定;對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對責任人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六盤水市鐘山區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鑑定評估實施細則,由六盤水市鐘山區物價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鐘山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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