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助理醫師考試

公衛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介紹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 A2、 A3、 A4、 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考試大綱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公共衛生及其相關臨床醫學問題的能力。
醫學綜合筆試大綱分為基礎綜合、臨床綜合和專業綜合三部分。
基礎綜合:考核的內容是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工作中必須掌握的基礎醫學、法律法規、倫理、心理和人文學科的基礎理論、概念、原則等。
臨床綜合:要求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掌握與公共衛生密切相關的臨床知識,著重加強了常見病、多發病及傳染病臨床知識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內容以系統、疾病的分類來劃分。
專業綜合:考核的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根據當前我國公共衛生髮展的現實要求,新大綱中增加了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考察。

大綱變動情況

>> 2015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大綱變動情況
2015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大綱變動情況,醫學教育網整理如下,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請廣大公衛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及時關注!
一、基礎綜合
無變動。
二、醫學人文綜合
《醫學心理學》增加“醫學模式的轉化”、“能力與智力的概念”,修改“醫患交往與交流方法的問題”醫學教育網|整理。
三、臨床綜合及公共衛生專業綜合
無變動。

報名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報名時間

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
(1)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7日9時~3月15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www.nmec.org.cn)上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公衛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 :
一、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4日:
9月14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第一單元;下午14:00—16:30 第二單元

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綜合、臨床綜合和專業綜合三部分。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醫學綜合筆試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科目見表。
科目類別 考核內容
基礎綜合 生物化學、生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臨床綜合 疾病
專業綜合 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社會醫學

通過標準

1999~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線分數線:
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並於每年的11月~12月間向社會公告。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公布時間為2013年12月20日。
201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5分
2012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5分
2011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1分
2010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60分
2009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8分
2008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84分
2007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4分
2006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74分
2005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4分
2004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3分
2003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0分
2002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48分
2001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8分
2000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3分
1999年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156分

註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考試題型

目前,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 型(最佳選擇題)和B 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共5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 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 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 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 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 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 個~6 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例:
A1 型題
答題說明:每一道考試題下面有A、B、C、D、E 5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1.評價一項疾病篩檢試驗測量值和實際值符合的程度稱為:
A. 可靠性
B. 真實性
C. 靈敏度
D. 特異度
E. 陽性預測值
答案:B
A2 型題
答題說明
每一道考題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 有A、B、C、D、E 5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2.在某化工廠的一次事故中,有多名作業工人出現噁心、嘔吐、震顫等症狀,體檢發現皮膚黏膜呈櫻桃紅色,呼出的氣體有苦杏仁味。這一職業中毒最可能是:
A. 一氧化碳中毒
B. 硫化氫中毒
C. 苯胺中毒
D. 砷化氫中毒
E. 氰化物中毒
B1 型題
答題說明:以下提供若干組考題,每組考題共用考題前列 出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與問題關係最密切的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 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擇一次、多次或不被選擇。(3 題~4 題共用題乾)
A. 臭氧層破壞
B. 形成酸雨
C. 產生溫室效應
D. 產生光化學煙霧
E. 使大氣混濁度增加,造成到達地面的太陽輻射大為減少
3. 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碳對環境的主要影響:
答案:C
4.大氣污染物碳氫化合物與氮氧化物對環境的主要影響:
答案:D
A3/A4 型題
答題說明:以下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題。請根據試題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題下面的A、 B、C、D、E 5 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5題~7 題共用題乾) 在一項關於膀胱癌與吸菸關係的前瞻性佇列研究中,發現男性吸菸者膀胱癌發病率為48.0/10萬,不吸菸者為24.4/l0萬。
5.膀胱癌與吸菸關係的其相對危險度為:
A. 48.0/10
B. 0.5
C. 24.0/10萬
D. 2.0
E. 無法計算
答案:D
6.膀胱癌與吸菸關係的其歸因危險度為:
A. 48.0/10萬
B. 0.5
C. 24.0/10萬
D. 2.0
E. 無法計算
答案:C
7.膀胱癌與吸菸關係的其人群歸因危險度百分比為:
A. 48.0/10萬
B. 0.5
C. 24.0/10萬
D. 2.0
E. 無法計算
答案:E

註冊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