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險

全險

全險 All Risks ,這個名詞表面涵義使人有點混淆,以為這類保險包括範圍相當廣泛。事實上,有些風險仍然不在承保之列。換言之,投保人不應對全險一詞顧名思義,而應詳細閱讀保單內的條文。全險亦稱全保,普通老百姓理解好像是保險買全了,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可以賠的,這在實際操作中是不可能的,現實中,保險公司的汽車保險險種多達幾十種,多數險種都是從設計出來就沒有銷售出一份的。

基本信息

定義

全險 (All Risks) ,這個名詞表面涵義使人有點混淆,以為這類保險包括範圍相當廣泛。事實上,有些風險仍然不在承保之列。換言之,投保人不應對「全險」 一詞顧名思義,而應詳細閱讀保單內的條文。
全險(亦稱全保),普通老百姓理解好像是保險買全了,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可以賠的,這在實際操作中是不可能的,現實中,保險公司的汽車保險險種多達幾十種,多數險種都是從設計出來就沒有銷售出一份的。

包括的內容

一般來說大家認可的全險指: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車上人員險等這幾項,有條件還可以附加盜搶險、玻璃險、車身劃痕險、自燃險等。
但是無論你買再多的保險,也不可能做到什麼損失保險公司都會賠的,以下幾種情況屬於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

不理賠情形

1、收費停車場丟車
一般情況下,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者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不負責賠付。因為保險公司認為放收費停車場所的車輛,停車場有責任保管車輛而保險公司不必負責。
因此,遇到這種丟車情況,投保人不必再去找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即使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是不會負責任的,而是應儘快爭取時間,讓保管車輛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保管人來負責賠償。
2、駕駛員故意事故
根據保險條款規定,駕駛員的故意行為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因此即使發生任何緊急狀況,如果是駕駛員的蓄意行為造成事故,保險公司都不會負責賠付。
因此車主一定要遵守保險條款,否則還是自己吃虧,當然駕車者也不要心存僥倖心理,故意製造事故,這樣不僅得不到賠償,而且還會為自己扣上騙保的帽子。
3、車輛內物品丟失
根據保險產品中的保險範圍規定,盜搶險的賠償範圍僅僅是車輛本身,而不包括車內的物品。如今保險公司對車裡的物品多數都不承保,只有少數公司的財險產品可以承諾對車內的特殊物品進行賠償。
因此投保人儘量不要將值錢的物品放在自己的汽車裡面,應放在比較安全的地方或者隨身攜帶,以免遭受不測,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財物損失。
4、車輛撞了自家人
第三者責任險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方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
在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中規定,“第三者”的定義中,不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家庭成員以及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因此,駕車者如果不小心撞上了自家人,只好自認倒霉,因為這種情況是得不到保險公司賠付的。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比較常見的有10多種情況,比如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不賠;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拖著沒保交強險的車出事故的不賠;私自加裝的設備不賠;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沒經過定損直接修理的不賠;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等等。
此外,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

車險投保誤區

如實履行告知義務
眾所周知,保單是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有效契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一旦生效必須不折不扣地履行。投保時,不論投保人還是保險人都須如實告知對方實情,這不僅是基本的業務程式,也是保險條款的硬性規定。
車險投保同樣如此,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會講清現有車險種類、保險期限、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額如何確定、發生事故怎樣賠償、附加險種的責任範圍等。而對於車主,就車輛的車齡、品牌、車況、事故記錄和車主的駕齡等,投保人均應如實告訴保險公司。儘管內容聽來繁瑣,實際上車主認真閱讀保單或宣傳材料就會一目了然。只要誠實地履行上述告知義務,今後就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使自身權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知情方能維權
作為保險契約的一方,車主同樣有應該履行的義務,熟知條款內容就是其中之一,我們不妨來看一則案例。
一位車主投保了車損險和全車盜搶險,外出辦事時,他將車停放在對方單位門前。但準備駕車離開時,發現車門有被人撬過的痕跡,打開一看,放在裡面的包不見了,而且車門的中控車鎖也壞了。此刻,他想起曾投保了全車盜搶險,雖然車記憶體放的物品不在賠償範圍內,但中控車鎖屬於車上的部件,應能獲賠。
於是,在向公安部門報警的同時,車主也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出了索賠要求。然而,卻被後者告知,按照契約條款的規定,此次事故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車主當即表示,不能接受保險公司的處理意見,繼而投訴到媒體和相關部門。
但是,當處理投訴的人員到保險公司問及不履行賠償的根據時,保險工作人員亮出的依據卻讓大家失笑,原來,就在車主手中所持的全車盜搶險保險單的背面,已經清楚地列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全車盜搶損失賠償,而不負責車輛某個部件被盜搶的損失。面對此情此景,車主啞口無言。
其實,其他車險條款也大抵如此,每個車險險種都有除外責任(即不負責賠償責任),車主只有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分清保險責任,解除後顧之憂。
“全險”並非全能賠
隨著保險意識的增強,許多車主願意多花錢投一份“全險”,目的就在於一旦發生各類事故,可以順理成章地從保險公司得到全額賠償。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如一位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全險的私家車主,將車停放在樓下時,樓上掉落的雜物把車頂窗砸壞,他認為既然買了全險,自然全部損失都得由保險公司賠償。沒想到,前去索賠卻遇到了麻煩,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條款的規定,告知車主需提供當地公安部門開具的有關事故原因的證明,且車主作為被保險人,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免賠額。車主對保險公司的處理意見不服,隨即找了律師諮詢,後者認真研究保險條款後,告訴他此條款屬於列明式條款,當出現上述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後,車主若想得到賠償,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就不能賠償,保險公司的做法依法合規,無可非議。最終,車主聽從了律師的勸告,及時到派出所開具事故原因證明,順利地辦妥了理賠。
如今保險市場上的車輛全險只是一個模糊概念,界定尚不清晰,而一些車主投保時聽信代理人的過分渲染,對車險的主險和附加險具體內容知之不多,以偏概全,片面地認為投保險種越多就能得到越多賠償。其實,一輛車並不可能做到全部投保,這是車主購買“全險”時應當避免的誤區。[3]
注意盜搶險和劃痕險
如今,機動車盜搶險已經成為主險,車主可以單獨投保該險種,且保險責任沒有變動。不過,該險種在除外責任中特別增加了“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的被保險機動車”的內容,換言之,若因這樣的行為導致被保險車輛被盜搶,保險公司不負賠償。此外,保險條款還規定,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這些都是車主要格外注意的事項,在投保時,務必如實填寫保單,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若指定駕駛人的,應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複印件。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也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
在投保車身劃痕損失險時,車主須清楚下列內容:凡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此險種。對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該險種的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該險種的賠償處理為: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15%的免賠率;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該附加險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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