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聯

僑聯

中國僑聯是由全國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前身是延安僑聯和全國僑聯籌委會。僑聯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僑聯是全國性的一級人民團體,是全國統戰部的組成單位,各級僑聯與同級工會、青年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享有同等待遇。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中國僑聯和地方僑聯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僑聯的性質決定了為僑服務是根本宗旨,僑聯的基本職能是“民眾工作、參政議政、維護僑益、海外聯誼”。

基本信息

前身

中國僑聯的前身是延安僑聯和全國僑聯籌委會國內歸國華僑社團組織是伴隨著華僑頻頻回國參加革命和建設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中國民主革命初期,愛國華僑以各種方式積極參加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鬥爭,所以孫中山先生讚譽“華僑是革命之母”。此後,一批批海外僑胞紛紛回國,為了廣泛團結聯絡海內外僑胞,為祖國、為家鄉多作貢獻,在廣東、福建、上海等地,歸國華僑自發組織各種社會團體。這是先期的歸國華僑組織。

延安華僑救國聯合會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旅居海外的愛國華僑群情激奮,同仇敵愾,開展了抗日救亡運動,散居在五大洲的1000多萬華僑紛紛成立了近千個抗日救國的民眾團體,大力宣傳抗日,捐獻財物支持祖國的抗戰等等。在全面抗戰中,一批又一批華僑熱血青年離別親人,從海外回到戰火紛飛的祖國,與祖國軍民一起,同敵人浴血奮戰。在抗日戰爭期間,延安、重慶、上海、昆明等地的歸國華僑,紛紛成立“華僑聯合會”等民眾組織支援祖國抗戰。1937年7月成立了“華僑留延(安)辦事處”。1938年,中共中央決定在華僑青年較多的陝北公學設立“華僑救國聯合會”。1940年9月5日,由“華僑留延(安)辦事處”發起,在楊家嶺大禮堂召開了延安華僑第一次代表大會。來自新加坡、英國、法國、美國、印尼、爪哇等國家和地區的170多名華僑以及留在延安學習、工作的300多名歸僑出席了大會。會議決定成立延安華僑救國聯合會。根據大會簡章規定:延安僑聯的宗旨是:一、加強對海外僑胞的聯繫和宣傳;二、組織華僑歸國抗戰,參加邊區經濟建設和興辦各種企業。延安僑聯成立後,便成為當時在延安的主要民眾團體之一。延安僑聯自成立開始,積極開展了抗日救亡活動和華僑統戰工作,它團結廣大愛國華僑對陝甘寧邊區的抗日對敵鬥爭、宣傳、文教、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例如1940年5月,著名華僑領袖陳嘉庚率南洋華僑組成的“回國慰勞視察團”抵延安慰問視察,留延華僑熱情歡迎,協助做了許多接待工作。抗戰勝利後, 1946年3月12日,延安僑聯在延安王家坪大禮堂召開會員大會,80餘名留延華僑參加大會。大會決定改“延安華僑救國聯合會”為“延安華僑聯合會”。1948年延安僑聯轉移到晉察冀解放區的河北平山縣,下半年延安僑聯為選舉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召開會議,會上決定改“延安華僑聯合會”為“中國解放區歸國華僑聯合會”。延安僑聯為新中國成立後僑聯組織的建立和發展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在華僑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歷史地位。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籌備委員會

1950年7月8日,在北京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國華僑聯誼會籌委會,擬在原解放區歸國華僑聯合會的基礎上,改組擴大成立全國歸國華僑聯誼會。不久,北京成立了北京市歸國華僑聯誼會。稍後,在歸僑集中的地方,如上海、廣州、廈門等地相繼建立了歸僑聯誼組織。到1956年,全國各地的僑聯組織已發展到七八十個。新中國成立後回國工作、學習的華僑不斷增多,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的僑聯組織已成為各地僑聯和廣大歸國華僑的迫切要求。

1956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第四次(擴大)會議做出決定:成立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籌委會,推舉被毛澤東譽為“華僑旗幟,民族光輝”的陳嘉庚先生為籌委會主任委員。

基本職能

中國僑聯的性質

中國僑聯是由全國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中國僑聯是全國性的一級人民團體,是全國政協的組成單位,各級僑聯與同級工會、青年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享有同等待遇。

中國僑聯的地位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中國僑聯和地方僑聯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中國僑聯的作用

僑聯 僑聯

”第二十三條還規定:“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國僑聯的基本職能

”僑聯的性質決定了為僑服務是我們的根本宗旨,僑聯的基本職能是“民眾工作、參政議政、維護僑益、海外聯誼”。

民眾工作

民眾工作就是要本著一切為了歸僑僑眷、一切依靠歸僑僑眷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充分調動廣大歸僑僑眷的積極性,凝聚僑心、集聚僑力,共同為振興中華作貢獻。就要時刻關心僑界民眾生活,了解和掌握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願望和要求,切實為僑界民眾排憂解難,特別要關心歸僑僑眷中的困難群體,動員各方力量扶貧濟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就是要積極參加國家的各項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為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祖國統一大業發揮僑的獨特作用。僑聯作為政協組成單位,要積極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通過僑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和議案,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僑界的心聲。要積極參與涉僑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督促檢查《保護法》的實施。

維護僑益

維護僑益就是要代表歸僑僑眷的權利和利益,通過學習宣傳僑法,提高全社會的認識;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加大依法護僑的力度;通過健全網路、拓寬渠道,增強信訪工作的實效;通過深入基層、協調各方,提高為僑服務的質量。

海外聯誼

海外聯誼就是要充分發揮僑聯組織密切聯繫海外僑胞的優勢,深交老朋友,廣交新朋友。加強同港澳僑團的聯繫,密切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建立與新一代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加強與華僑華人世界性、區域性組織的聯繫,積極參與以地緣、業緣、血緣關係為紐帶組成的僑團的聯誼活動。

聯合會章程

(第八次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9年7月17日通過)

總 則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歸僑、僑眷組成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樑和紐帶。

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進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貢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國僑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堅持以僑為本、為僑服務的宗旨,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代表和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僑聯 僑聯

中國僑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旗幟,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根據本章程,積極主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參政議政、維護僑益、海外聯誼、民眾工作職能,廣泛地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全面推進中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維護世界和平,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任 務

第一條 引導和組織歸僑、僑眷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做好歸僑、僑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和帶領他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條 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廣泛團結和動員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為引進海外人才、資金和智力服務,促進海內外經貿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為歸僑、僑眷興辦企事業和海外僑胞來華工作服務;辦好僑聯所屬企事業。

第三條 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反映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參與協商和推薦人民代表大會歸僑、僑眷代表人選,提名政治協商會議的歸僑、僑眷委員人選;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第四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實施;加強對歸僑、僑眷的法制宣傳教育;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

第五條 密切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聯繫,促進海外僑胞關係的和諧,加深鄉誼親情,鼓勵他們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處,為居住地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為促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發揮橋樑作用。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支持他們為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密切與台灣地區歸僑、僑眷及其社團的聯繫,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第六條 引導和鼓勵歸僑、僑眷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維護各族人民大團結,積極開展民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海外華文教育,開展海內外文化、學術交流,協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興辦科教文衛體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條 加強僑聯自身建設,發揚民主,廉潔奉公,面向基層,面向民眾,全心全意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服務。重視培養、推薦和選拔德才兼備的歸僑、僑眷幹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紀律嚴明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僑聯和縣以上(含縣級)各級僑聯實行團體會員制。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或經各級僑聯批准成立的歸僑、僑眷組織的聯誼會、校友會、學會、協會、商會等團體,承認本章程,可成為所在地僑聯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縣以下僑聯可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會員有權參加所屬僑聯的有關活動,享受僑聯提供的各項服務,對僑聯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僑聯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僑聯章程,維護僑聯聲譽,貫徹執行僑聯的決議,完成僑聯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僑聯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由各級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各級僑聯委員會由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事先要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條 各級僑聯可以設立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按本章程規定成立地方僑聯組織。在歸僑、僑眷較多的鄉、鎮、市區的街道、社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成立基層僑聯組織。

第十七條 各級僑聯具有法人資格,其機構受法律保護。根據工作需要,縣級以上(含縣級)和重點僑鄉的鄉、鎮僑聯可以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其人員編制、經費,按同級人民團體統一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僑聯要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支持他們的工作,協助他們解決困難。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十九條 僑聯的全國組織是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第二十條 中國僑聯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中國僑聯委員會。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聯和其他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中國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修改中國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僑聯委員會;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中國僑聯顧問、海外委員、名譽委員等榮譽職務;

六、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七、決定中國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中國僑聯委員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建議,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延長。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補選、增選、卸免或者罷免委員、常務委員,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授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定。常務委員的補選、增選、卸免和罷免,由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委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

第二十五條 中國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中國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二十六條 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工作。主席辦公會議可以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全國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應出席會議過半數成員的同意,才可以通過決議。

第二十八條 擔任中國僑聯榮譽職務的人士可以應邀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僑聯的領導機關是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該地各級僑聯及其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者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僑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僑聯的工作任務;

三、選舉本級僑聯委員會;

四、制定、修改本級僑聯的工作細則;

五、根據需要,聘請海內外熱心僑聯事業的社會著名人士擔任本級僑聯榮譽職務;

六、決定本級僑聯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上一屆地方僑聯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地方僑聯委員會貫徹執行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地方僑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地方歸僑、僑眷代表大會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的專職僑聯幹部退休或離任後,其委員、常委職務按程式及時卸免。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負責召集。

主席會議由主席和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由主席負責召集。

第三十三條 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議,處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定主席辦公會議組成人員。主席辦公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僑聯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歸僑、僑眷身份。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當由歸僑、僑眷擔任,其候選人名單須徵求上一級僑聯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僑聯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接受上一級僑聯的指導,享受同級人民團體待遇。地方僑聯選舉產生的主要領導成員實行屆別任期制;其職務如在任期內變動,應當提交本屆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徵求上一級僑聯組織意見。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中國僑聯和地方各級僑聯的經費來源:

一、僑聯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二、僑聯興辦企業、事業的收益;

三、海內外人士和單位的捐贈。

第七章 資 產

第三十七條 僑聯資產包括國家撥給的動產和不動產、僑聯接受海內外人士和單位捐贈的財物、僑聯在所屬企事業擁有的資產。各級僑聯應當依法管理、使用、保護所擁有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經批准,不得任意調撥。

第八章 會 徽

第三十八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會徽由五枚相連的黃色心形環繞紅五角星圖案和中國僑聯的中英文全稱組成。象徵五大洲僑胞心向祖國,僑聯聯繫和團結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中國僑聯會徽按照規定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僑聯可以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僑聯備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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