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不同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可分為勞務所得、經營所得、其他所得三大類,採用七級超額累進稅、實行按月綜合徵收。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徵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信息

簡介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500元的,不超過475元的/5/0

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25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125

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375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137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3375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6375

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過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40/10375

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超過70,375元的部分/45/15375

說明:

1、本表含稅級距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率(%)/速算扣除數/

說明:

1、本表含稅級距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餘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不超過5,000元的/不超過4,750元的/5/0/

2、超過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超過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250

3、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過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125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超過39,250元的部分/35/6750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

說明:

1、表中的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1、不超過20,000元的/不超過16,000元的/20/0

2、超過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過50,000元的部分/超過37,000元的部分/40/7000

基本分類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徵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發展

歷程

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整
國家對本國居民、暫時居住或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關係到國家經濟安全。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後,對於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範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並於當日公布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事件

【個稅免徵額提高到3500元
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新中國稅制建設的綱領性檔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徵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享分。
2003年7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採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務部提出取消徵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徵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免徵額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儘快出台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個人所得稅2005年0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維持免徵額每月3000元不變。同時,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的這部分稅率由5%調整至3%,降低中高檔工薪所得稅率的建議則未被採納。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免徵額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9月1日起實施。

分類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可分為三大類:勞務所得、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又可分為十一小類: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勞務所得

採用七級超額累進稅、實行按月綜合徵收。“降低稅率,減並級次”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共識,為兼顧現行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可將稅率簡化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納稅人當月的三項收入綜合之和,超額累進稅率,仍實行按月徵收的辦法。這樣既可以減輕低收入者的負擔,又可以培養壯大中產階級,還可以適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納稅負擔。

經營所得

採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的、實行按年綜合徵收。為兼顧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所得和合夥制企業所得納稅人的納稅負擔,銜接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可將稅率簡化為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各項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額,按年綜合徵收,分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

其他所得

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月(次)分類徵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遺產繼承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等非勞動所得採用20%的比例稅率,分項按月(或按次)徵收,不作任何扣除,並對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對一次性收入超過100萬不超過500萬的,加五成徵收;對一次性收入超過500萬的,加十成徵收。這樣既可以適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又能夠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

適用範圍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說明:本表含稅級距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以工薪所得為例,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在工薪所得的基礎上減去按標準扣除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免稅項目後所得的應稅收入為基礎。在應稅收入的基礎上扣除3500元的免徵額得出應納稅所得額。
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應稅收入-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
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說明:
1、本表含稅級距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餘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各種報酬所得

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適用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比例稅率20%徵收。

財產轉讓所得適用

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比例稅率20%徵收。

其它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
勞務報酬所得
稅率

年終獎

1、月薪超過3500的(不含保險):所得年終獎÷12,然後在乘以對應的稅率就是要交的稅費了。
2、月薪不超過3500的(不含保險);要先拿出年終獎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3500,然後在所得年終獎÷12!!在乘以對應的稅率就是要交的稅費了。

修正案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按照日程,會議將在從20日至22日的三天時間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進行審議。此次對稅法修正案的審議,最受關注的就是個稅的工薪所得稅免徵額問題。據多家權威媒體透露,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預計會調整為3000元,稅率結構由9級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累進稅率。1、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可能調為3000元
本輪個稅法修訂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度(也即個稅免徵額)的調整。我國現行的個稅工薪免徵額所得費用扣除額是2007年確定的2000元。納稅人在繳納個稅時,用每月的工資所得先減去“三險一金”,再減去2000元的起征額度,再乘以相應的稅率,就得到應繳的稅款。
據悉,此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曾兩次調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徵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調為2000元。
本次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度(即免徵額)的調整,在過去幾個月中,產生了多種傳聞。有認為2500元,也有認為是3000元。
而據《中國證券報》報導,個稅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預計會調整為3000元。據中新網財經頻道記者從幾個權威途徑獲得的訊息來看,免徵額調為3000元應該是較為可信的。2、累進稅率由9級調為7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9級累進稅率,稅率從5%到45%,一共9級。第一級是扣除免徵額後不超過500元的部分,對應5%的稅率;第二級是扣除免徵額後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對應10%的稅率;第三級是扣除免徵額後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對應稅率為15%。以此類推,最後一級是扣除免徵額2000元後,超過10萬元的部分,其對應稅率達45%。
而本次個稅法修訂,將會改革9級累進稅率。據中新網財經頻道從權威部門獲悉,本次個稅法修訂可能會將現行工薪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可能會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
有專家估算,受提高免徵額與稅率調整等影響,最終可能會使國家個稅收入減少1200億元左右。而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約4800億元。顯然本次個稅法修訂完成後,將使得國家的個稅收入大幅減少。相應地會造成一些問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有效應對。
3、二審若獲通過最快下半年實施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經過多次討論與修訂後,將在4月20至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上進行初審。如順利通過,將於6月底進行二審,二審獲通過則最快於下半年頒布實施。

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第九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一條: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十二條: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五條:稅法第四條第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第十六條: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第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二十二條: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
第二十三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後計算納稅。
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第三十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三十二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稅額。
第三十三條: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計算方法

2011年

2011個稅計算方法步驟一:在下表列示的7級中,找到自己相對應的稅率及對速算扣除數2011個稅計算方法步驟二:算出自己的應納稅額=本人月收入-個稅“免徵額”3000元2011個稅計算方法步驟三:算出自己的個稅=應納稅額×對應的稅率-速算扣除數2011個稅計算方法舉例:某公司職員在扣除三險一金後的月收入為10000元,位於上表中的第3檔。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25,則應納稅額為(10000元-個稅免徵額3000元)=7000元個稅=7000×20%-525元=875元。

2012年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月薪金收入總額(包括加班費等)-3500-個人支付的社保和公積金費用全月應納稅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年終獎金應納稅額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年終獎金總額/12後再對應適用稅率年終獎應納稅額=年終獎金總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示例:新稅制如某員工2012年1月工資收入5000元,並同時獲發2011年度年終獎總額10000元。該員工2012年1月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當月工資收入的個人所得稅=[5000——3500-5000×10%(個人社保部分)-5000*5%(個人住房公積金部分)]×3%——0(速算扣除數)=22.5元整。該員工年度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10000÷12=833.33元整,其相對應的適用稅率是3%,速算扣除數為0。該員工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3%——0=300元整。新稅制下,總納稅額:2012年1月共應納個人所得稅22.5+300=322.5元整。

稅率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新稅法規定主要對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2、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4、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各國情況

美國2001年5月26日美國國會通過了被布希稱為“對付經濟下滑的保險政策”的減稅法案,宣布在未來10年內美國將減稅1.35萬億美元。其主要內容有: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到2006年,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從39.6%降到35%,36%、31%、28%三檔稅率也分別降低3個百分點。此外,每個納稅人每年可以得到最高300美元的退稅,一個單親家庭可以得到500美元的退稅,雙親家庭則可以得到最高600美元的退稅。

德國德國1999~2001年間稅制改革法案推出的改進措施主要有: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最低稅率分三步自25.9%降到19.9%,最高稅率從2000年起自53%降到48.5%。

加拿大2000年2月加拿大政府宣布了約580億加元的減稅計畫,其主要內容有:全面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到2004年,個人所得稅中,高檔稅率的收入分界點分別由現在的4.49萬加元和8.98萬加元增加到5.31萬加元和10.62萬加元,中檔稅率由26%降至23%.逐步取消對高收入者5%的個人所得稅附加稅。同時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生計扣除。

法國法國2000年8月23日宣布了3年內(至2003年)減稅1200億法郎的方案,並經立法列入了2001年財政法案。其主要內容有: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其中前4檔降幅較大,後兩檔降幅較小。最高稅率將由2000年的53.25%降至2001年的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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