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價格

保護價格

保護價格 (protective price):為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的利益,由國家制定一定限額(上限或下限)並確保其實現的價格。例如,為保護農民利益,對農產品規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格,以補償生產成本並有一定收益;對某些在邊遠地區銷售的工業品(如食鹽)規定最高限價,以保護邊遠地區消費者的利益。其目的是平抑市場物價、保證物價相對穩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農民的合理收益,促進對外貿易生產的發展。

簡介

保護價格 (protective price):

bǎo hù jià ɡé

例如,為保護農民利益,對農產品規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格,以補償生產成本並有一定收益;對某些在邊遠地區銷售的工業品(如食鹽)規定最高限價,以保護邊遠地區消費者的利益。

意義

一國政府為了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以及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價格。包括對某些工業品的銷售價格、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及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的價格規定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或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將商品價格定在某一水平。其目的是平抑市場物價、保證物價相對穩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農民的合理收益,促進對外貿易生產的發展。

形成方式

保護價格形成的方式不盡相同,大體有四種:①通過行政措施,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對商品價格作出規定;②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對主要農產品和國家重點發展的產品實行保護性收購,對某些日用工業品實行限價銷售;③通過稅率調整或稅收減免的方式影響價格水平,達到保護的目的;④政府通過調整銀行利率影響價格。

起源

保護價格最早出現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通過關稅保護本國工農業產品。在國內貿易中廣泛實行保護價格,則出現在20世紀初一些國家逐漸加強對經濟活動的干預這一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了促進邊遠山區、牧區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國家對這些地區農副土特產品收購價格實行了最低保護價,對某些工業品的零售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由此產生的虧損,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1957年國家規定對邊、遠、山區的糧食收購實行最低保護價。1958、1963年又再次規定對上述地區生產、生活需要的主要工業品如食鹽、火柴、農用柴油、農業用電等實行保護價格。保護價格在一定經濟條件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產中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價格及消費格局的扭曲。

農產品價格保護

糧食是最基本的生活資料,絕大多數國家重視本國糧食生產,尤其是具有一定人口規模的國家,採取了各種為保證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的干預糧食市場的支農政策。農業是一個弱勢產業 ,農產品價格保護也是對農民利益的保護。由權力機構制定農產品價格的目的 ,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但以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為主。

農產品價格保護的局限性

一是費用很高,要維持糧價,政府就要按保護價收購在市場上賣不掉的糧食,為此納稅人要支付相當大的糧食庫存費用。

二是由於對農民的補貼是按產量來進行的,農業大戶得到的補貼較多,但他們往往並不是農村中的窮人,而真正需要補貼的小農場主因產量低反而得到的補貼少。最嚴重的是,減緩了農業生產的調整,使得投入到農業的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沒有及時按價格信號轉移到其他部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