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中世紀法

伊斯蘭中世紀法

基督教為例重新審視了宗教與科學的關係並取得重大成果,但伊斯蘭教與科學的關係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論文從精神層面上分析了伊斯蘭文明的興起,認為促進中世紀阿拉伯半島科學發展的靈魂趨動力是伊斯蘭教,並在倫理向度上展現了伊斯蘭教對阿拉伯半島科學套用的重大影響,以期認識伊斯蘭教並為釐清宗教與科學之間撲朔迷離的關係提供新素材。

伊斯蘭中世紀法

正文

公元7~9世紀形成的阿拉伯哈里發國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會、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規。又稱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規範性質,同伊斯蘭教教義有密切聯繫,是每個伊斯蘭教徒,即穆斯林所應遵守的基本生活準則,一般對非穆斯林不具約束力。所以又稱沙里阿(Shari'a),意譯為“教法”。內容極為廣泛,私法比重大於公法。在8~9世紀阿拉伯帝國全盛時期,伊斯蘭法也臻於全盛,東起印度河流域,西臨大西洋,從喜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這一廣大地區都實行伊斯蘭法。通常所指伊斯蘭法系,又稱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
淵源 《古蘭經》 伊斯蘭教經典。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約570~632)在傳教過程中作為安位(真主)的啟示而發布的經文,共30卷114章,其中絕大部分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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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Hadith) 原意為“傳聞”、“傳述”,後專指對遜奈(Sunnah)的傳述,即對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認的行為的傳述。穆罕默德死後,發布安拉啟示的活動隨之停止,凡在《古蘭經》中沒有規定的問題,就從《聖訓》中尋找答案或依據。《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教法學(Figh) 音譯菲格海,是著名法學家通過決議(大家一致的主張)和類比(相似事件按相似原則處理)的方法,對《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法原理的解釋和發展,實質上也就是為疆域擴展和社會生活複雜化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創製活動。由於政治鬥爭和對法律原理解釋的不一致,產生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遜尼派(Sunni,正統派)和什葉派(Shi'ah,異端派)。遜尼派又分為四派,即哈乃斐派 (Hanafiyah)、馬立克派(Mlikiyan)、沙斐儀派(Sh妴fi' iyah)和罕百里派(Han妴bilah),各派都以創始人命名。什葉派是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初期阿拉伯國家第四任哈里發,656~661在位)的擁護者創立的。9世紀,一些著名法學家對伊斯蘭法原理進行了系統的注釋和編纂,他們的權威著作是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各學派的繼承人代代相傳,推動了伊斯蘭法的發展。
阿拉伯原有習慣 即伊斯蘭教創立前阿位伯人的古老觀念和處理民商事糾紛等方面的習慣。在這些習慣中,只有與伊斯蘭教義不相牴觸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蘭教義中的才繼續有效。
主要內容 穆斯林義務 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義務,穆斯林一詞意即信仰安拉、服從先知的人。每一個穆斯林必須執行 5種善功:①念功。背誦“除安拉外,別無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②拜功。每天向安拉祈禱5次,每星期五舉行公眾祈禱。③齋功。每年希吉拉歷 (即伊斯蘭教曆)9月白天實行齋戒禁食。④朝功。在可能條件下,每個穆斯林一生中至少到麥加的克爾白(天房)去朝覲一次。⑤課功。按財產的一定比例進行施捨,用以救濟貧窮穆斯林、修建清真寺等。後成為國家以宗教名義向穆斯林徵稅的一種制度。《古蘭經》還宣布自死物、血液、豬肉不可食,因為這些是污濁的東西。
土地所有權 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先知的繼承人哈里發才有權支配,阿拉伯貴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權。後期,土地占有者的權力逐漸擴大。麥加城及其鄰近地區是聖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該地居住。被征服地區的土地占有者若皈依伊斯蘭教,可保留原有土地。
債權法 因致人損害所生之和因契約所生之債已經分開。以宣誓確認的諾言必須實踐,食言者應以施捨贖罪,通常是釋放1個奴隸、救濟10個貧窮穆斯林、齋戒3 天等。因欺詐、錯誤、強迫而締結的契約無效。非穆斯林不能購買土地和穆斯林奴隸。獎勵交易,禁止利息。
家庭法 婚姻是一種契約,婦女不是締約當事人,而是契約的標的物,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訂立;男方必須交聘金;一夫可娶妻妾四人。血統近親、乳母近親禁止結婚。一方行為淫蕩、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結婚。妻子應尊敬和服從丈夫,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如丈夫不贍養妻子,妻子才可以請求離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內應仍居住原處,在此期限內丈夫可以與她言歸於好;休妻可進行3次,第3次為永久離別。婦女應披長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顯露身體面容;不能輕易和男人直接交談。
繼承法 非穆斯林不能繼承穆斯林的財產,除近親屬(包括婦女)外,盟友也可繼承。每一繼承人都有應得的一定份額,若有其他繼承人,這種份額依比例遞減。例如妻無子女,夫得其遺產一半,有子女,只得四分之一。遺囑人只能處分其財產的三分之一。
刑法 保留了阿拉伯人原來通行的血親復仇制度,若被害者近親屬同意,可繳納贖罪金。殺害自由穆斯林所繳納的贖罪金比殺害婦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蘭法認為肉體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的作用,因而廣泛採用。對姦淫罪規定罰100鞭,女奴減半;誣告婦女失貞罰80鞭;偷竊罪砍手;強盜罪斷右手左足;酗酒罪罰80鞭。背教、叛亂、瀆神等重罪處死刑(絞或斬)。
在當代,隨著穆斯林國家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昔日伊斯蘭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復存在。在大多數穆斯林國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蘭法。但由於伊斯蘭教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裡,伊斯蘭法對穆斯林的行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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