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系

伊斯蘭法系

伊斯蘭法系(Islamic law system)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又稱阿拉伯法系。

簡介

13栽德·本·阿里的法律論述,約760年13栽德·本·阿里的法律論述,約760年

伊斯蘭法系(Islamiclawsystem)中世紀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總稱。又稱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古蘭經》中有許多內容涉及法律,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聖訓是對《古蘭經》的解釋和補充,是僅次於《古蘭經》的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教法學是著名法學家對《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法原理的解釋和發展,實質上也就是為疆域擴展和社會生活複雜化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創製活動。阿拉伯原有習慣是伊斯蘭教創立前阿拉伯人的古老觀念和處理民商事糾紛等方面的習慣。在這些習慣中,只有與伊斯蘭教義不相牴觸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蘭教義中的才繼續有效。

主要內容

蘇丹根據伊斯蘭法懲罰小偷(中世紀繪畫)蘇丹根據伊斯蘭法懲罰小偷(中世紀繪畫)

①穆斯林義務。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義務,穆斯林一詞意即信仰安拉、服從先知的人。每一個穆斯林必須執行5種善功,即念功、拜功、齋功、朝功和課功。

②土地所有權。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先知的繼承人哈里發才有權支配,阿拉伯貴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權。後期,土地占有者的權力逐漸擴大。麥加城及其鄰近地區是聖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該地居住。被征服地區的土地占有者如果皈依伊斯蘭教,可以保留原有土地。

③債權法。因致人損害所生之債和因契約所生之債已經分開。以宣誓確認的諾言必須實踐,食言者應以施捨贖罪,通常是釋放1個奴隸、救濟10個貧窮穆斯林、齋戒3天等。因欺詐、錯誤、強迫而締結的契約無效。非穆斯林不能購買土地和穆斯林奴隸。獎勵交易,禁止利息。

④家庭法。婚姻是一種契約,婦女不是締約當事人,而是契約的標的物,必須由監護人代為訂立;男方必須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血統近親、乳母近親禁止結婚。一方行為淫蕩、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結婚。妻子應尊敬和服從丈夫,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如丈夫不贍養妻子,妻子才可以請求離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內應仍居住原處,在此期限內丈夫可以與她言歸於好;休妻可進行3次,第三次為永久離別。婦女應披長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顯露身體面容;不能輕易和男人直接交談。

繼承法。非穆斯林不能繼承穆斯林的財產,除近親屬(包括婦女)外,盟友也可繼承。每一繼承人都有應得一定份額,若有其他繼承人,這種份額依比例遞減。遺囑人只能處分其財產的1/3。

⑥刑法。保留了阿拉伯人原來通行的血親復仇制度,若被害者近親屬同意,可繳納贖罪金。殺害自由穆斯林所繳納的贖罪金比殺害婦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蘭法認為肉體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廣泛採用。對姦淫罪規定罰100鞭,女奴減半;誣告婦女失貞罰80鞭;偷竊罪砍手;強盜罪斷右手左足;酗酒罪罰80鞭。背教、叛亂、瀆神等重罪處死刑(絞或斬)。

隨著穆斯林國家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昔日伊斯蘭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復存在。在大多數穆斯林國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蘭法。但由於伊斯蘭教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裡,伊斯蘭法對穆斯林的行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

起源

阿拉伯地區圖阿拉伯地區圖

伊斯蘭法系的法源。根據伊斯蘭古典法學理論的見解,伊斯蘭古典法源理論體系的創始人、伊斯蘭法學之父穆罕默德•沙斐儀在他去世前幾年撰寫的《法理論綱》一書中提出了四大法源學說。①《古蘭經》,《古蘭經》(亦譯為《可蘭經》),是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法的核心或最高準繩,也是伊斯蘭法最重要的法源。②《聖訓》,《聖訓》專指穆罕默德的行為或先例,即“聖行”。按照伊斯蘭教的精神,先知的行為就是一種榜樣,可以用來指引穆斯林。 ③“公議”,“公議”即“法學家的一致意見”。④“類比”,“類比”又稱為“類推”。伊斯蘭法律的類比涉及的只能是對伊斯蘭法的解釋,而不是發展和創製新的伊斯蘭規則。所以,類比又被視為解釋和實施伊斯蘭法的一種方式。

世界五大法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