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這項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又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

概述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契約責任;同樣,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財產已有保險為由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如果這兩項權利都能實現,被保險人就可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這不符合補償原則。倘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後,放棄向第三人責任方的索賠權,則不僅使責任方得以逃脫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顯失公平。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以後可採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償,這樣既可以使被保險人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衍生起源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並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保險契約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範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並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三個前提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係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儘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形式存在

代位原則包括權利代位物上代位兩種形式:
一、權利代位-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後,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1.代位求償的實現應具備以下條件: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
(3)保險人必須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3.代位求償原則的適用範圍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1)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為行使權
(2)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二.物上代位-委付
1.委付是海上保險中的一種賠償制度。當保險船舶或貨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自願放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並將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人的行為即為委付。推定全損是與實際全損相對而言的,當保險船舶或貨物尚未達到全部滅失的程度,但已無法恢復,或者恢復費用將達到或超過保險價值時,這種損失被視為推定全損。委付處理原則正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委付後,被保險人只能獲得相當於保險金額的賠償,而不能既獲得保險賠償,又不轉讓有關權益。
2.委付的要件
(1)委付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如果標的物全部滅失,就沒有權益可轉讓,保險人應賠償全部損失,無委付可言。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請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3)委付不能附有條件。
(4)委付經承諾方為有效。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申請後,保險人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
3.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以後,委付標的物的一切權益自發生委付的原因出現之日開始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與權益相關的義務也須同時履行。

保護措施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為確保代位求償原則的順利執行,中國《海商法》就代位求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幾種情況作了如下規定:①有時由於某種情勢的需要,被保險人主動放棄了對第三人的一些權利,從而造成保險人在一些權利上無法代位求償,為此,中國《海商法》第 253 條規定:“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或者由於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②有時保險人在辦理代位求償時發現第三人已經賠付給被保險人部分損失,則保險人依照中國《海商法》第 254 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時,可以從應支付的賠償額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處理。③如果保險人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向第三人索賠時,獲得了高於保險人賠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的賠償時,保險人不可以將這些賠償金全部劃歸自己。中國《海商法》第 254 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被保險人。”因為代位求償只是代位,保險人不可以此獲得額外利益。④按照代位求償的規定,在委付或實際全損的情況下,保險人在按照保險契約賠付了被保險人之後,就取得了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但有時,保險標的已經完全沒有價值甚至還在繼續擴大其對第三人的責任。如果此時保險人承擔其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義務,則保險人將承擔更大的損失。為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中國《海商法》第 255 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有權放棄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全額支付契約約定的保險賠償,以解除對保險標的的義務。保險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有關賠償損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前,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仍然應當由保險人償還。”⑤在代位求償制度中,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權利的獲得是以支付保險賠償為前提的。只要保險人不宣布放棄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則在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後,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就轉移給保險人。轉移權利義務的多少由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決定。對此中國《海商法》第 256 條規定:“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外,保險標的發生全損,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取得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但是,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注意事項

代位求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
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係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儘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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