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

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成立於,然而為二戰期間被日本擄走的中國勞工向日本申訴索賠,中國律師們已奮戰多年,為了讓更多的中國人了解這段歷史和中國律師為之付出的努力,創辦了二戰中國勞工。

西松勞工案終審判決

判 決
當事人表示 如另紙當事人目錄記載所示
平成16年7月9日,廣島高級法院就以上當事人之間的平成14年(ネ)第321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作出了宣判。 對此上告人提起上告(第三審抗訴。翻譯註),本法院判決如下∶
正 文
撤消原判決。
駁回被上告人的全部控訴(第二審抗訴。翻譯註)。
控訴費用及上告費用由被上告人承擔。
理 由
第1 事實概要
1.被上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是主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從中國華北地方強制押送至日本,並在上告人處被強迫勞動的人(被上告人宋繼堯、邵義誠、故呂學文、故楊希恩、故曲福先,以下簡稱“本案受害者”)及其繼承人。本案是被上告人主張上告人強迫他們在苛刻條件下從事勞動的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上告人就不履行債務等行為作出損害賠償的事件。
上告人否認強制押送強迫勞動的事實,提出上告人與本案受害者之間既沒有產生安全保障義務的僱傭契約,也不存在這樣的法律關係。在爭辯責任原因的同時,上告人還就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援用“消滅時效”法理,並主張請求權已經在戰後處理過程中依據條約被放棄,其結果是上告人在法律上已無義務接受本訴請求。
2.對於被上告人主張的強制押送強迫勞動的實際狀況,原審依法認定的事實關係的概要如下∶
(1)以昭和12年7月的盧溝橋事件為開端,日本與中國進入了交戰狀態(以下簡稱“中日戰爭”),以昭和16年12月8日的珍珠彎攻擊事件為開端,所謂的太平洋戰爭開始了。在推進這些戰爭的過程中,特別是軍需公司的重體力勞動部門(礦山勞動、土木建築、港彎裝卸工等)的勞力開始枯竭,針對這種勞力不足狀況,日本政府一方面根據昭和13年4月公布的國家總動員法等法律來構築國民總動員體制,同時又採取措施,將被日本合併的朝鮮半島的許多朝鮮勞工引進日本國內,但重體力勞動部門嚴重缺乏勞力的局面還是得不到解決。
(2)石炭產業、土木工業等行業在戰爭的較早時期已預見到勞力不足,開始考慮遷入外地勞工,特別是考慮遷入中國華北地方的勞工,並向日本政府提出實現這個願望的要求。日本政府為此於昭和17年11月27日作出了題為《關於向內地遷入華人勞工之事項》的內閣決定,在“目前內地勞力供求已越來越困窘,特別是重體力勞動部門正面臨著勞力嚴重缺乏的現狀,基於這種狀況,決定將華人勞工遷入內地,為實現建設大東亞共榮圈共同努力”的方針下,試驗性地遷入了一定數量的中國勞工,準備看看結果後再逐漸正式實施遷入政策。根據這個方針,昭和18年4月至11月有1400餘名中國勞工被試驗性地遷入日本國內。
(3)日本政府在勞工遷入試驗取得了實際成績後,於昭和19年2月作出了題為《關於促進華人勞工遷入內地之事項》的次官會議決定,在對正式遷入勞工的實施要領及詳細手續進行策劃制定的同時,同年8月根據內閣決定的昭和19年國民動員實施計畫,向日本國內遷入了29萬朝鮮勞工,除此之外還制定了正式遷入3萬中國勞工的方針。根據上述這些決定,在同年3月至昭和20年5月之間,共有161個集團的3萬7524名中國勞工被遷入日本國內。
(4)上告人(本案當時的字號為株式會社西松組)是因追隨進入中國大陸的日軍軍事行動而接受了許多建設鐵道及道路等工事的土木建築公司。當時該公司接受了自昭和18年6月至昭和22年3月在廣島縣三縣郡修築安野發電站的建設項目,但該工事必需的勞力卻得不到確保。為此,該公司考慮用中國勞工來補缺勞力,於昭和19年4月向主管分配和管理遷入勞力的厚生省提出申請,要求遷入從事發電站建築工事的中國勞工,並因此拿到了300名勞工配額。上告人接受該配額後,與當地負責提供中國勞工的機構華北勞工協會,就中國勞工的提供及接受事項締結了契約。同年7月在青島,華北勞工協會在日軍監視下向上告人遞交了360名中國勞工,本案受害者就是其中的5名。
(5)上述360名中國勞工於昭和19年7月29日在青島被裝入貨船,7天后到達下關港,期間3人病死。之後中國勞工被運至安野發電站作業場,分成4小組被收容於收容設施內,一直處於監視員及警察的監視之中。此後,上述中國勞工以晝夜2倒班的形式從事挖掘引水隧道等勞動,一日3餐的食物,量少質差,還經常空腹,全體人員開始消瘦。另外,衣服及鞋子的發給情況、衛生環境的維持都非常惡劣,對傷病員也不進行治療,昭和20年3月因傷病無法再勞動的13人被送回中國。同年7月13日,中國勞工因牛肉的分配產生糾紛,再加上早先發生了因協助日本人現場監督而受到特殊待遇的中國勞工大隊長2人遭同夥憎恨被打死的事件,此事件的16名嫌疑人被廣島監獄收監,同年8月6日遭核子彈投入,5人死亡,其餘的11人受害。
(6)休戰後的昭和20年8月24日,上告人接受政府機關要求停止中國勞工在安野發電站作業場勞動的指示,停止了該勞動。此後,根據聯合國軍隊的送還指示,中國勞工於同年11月24日被搬出上述作業場,29日被從長崎縣南風崎送回中國。當初的360人到這時,除了上述在遷入途中死亡的3人以外,已經有26人死亡。另外,從遷入了中國勞工的所有作業場來看,其遷入總數為3萬8935人,到送回時為止已經死亡6830人(17.5%)。
(7)休戰後,接受了中國勞工的土木建築業團體,聲稱因接受中國勞工遭受了許多損失,反覆向政府提出要求補償的請願,政府也在昭和21年3月接受了一部分要求並實施了補償措施,為此上告人當時領到了92萬餘日元的補償金。
(8)與家人一起過著平常生活的本案受害者,有的被騙說有工作,有的被突然強制裝運到卡車後送至收容所。其中也有成為日軍俘虜後被收容於收容所的受害者。就這樣受害者被遷入了日本國內,在安野發電所的作業場從事勞動。對受害者來說,出國到日本並在上告人處勞動的事情並不是事先被告知並得到同意的事情,而與上告人之間也沒有締結僱傭契約。
本案受害者中的被上告人宋繼堯(被遷入時16歲)在勞動中因礦車事故雙目失明,被上告人邵義誠(當時18歲)因嚴重的疥瘡臥床不起,都已無法從事勞動,昭和20年3月被送回中國。故呂學文(當時23歲)及故楊希恩(當時21至22歲)因嫌疑參與大隊長被殺事件((5)所述事件)被收監,遭遇核子彈爆炸,楊死亡,呂留下了後遺症。故曲福先(當時18歲至19歲)在高溫無法勞動的狀態下被強行要求勞動,後又被現場監督說沒有幹活而被施加暴力死亡。
3.有關戰後處理時放棄請求權這個問題,原審依法認定的事實關係的概要如下(包括周知事實)。
(1)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被聯合國占領,昭和26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與聯合國48個成員國簽訂了《與日本國的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昭和27年4月28日,日本因該條約生效而恢復獨立。該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決定日本戰後處理主要事項的條約,是為結束聯合國成員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1條(a)),聯合國在承認日本國民主權(1條(b))的同時,就領域(第2章)、請求權及財產(第5章)等問題作出最終解決而締結的條約。但中國(是指在中日戰爭中作為作戰國的中國,以下也同樣。)沒有被邀請參加媾和會議,印度也同樣沒有被邀請,而蘇維埃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拒絕簽名,因此沒能達到與聯合國所有成員國的全面媾和。
(2)《舊金山對日和約》就戰爭賠償及請求權的處理,作了如下規定∶
A.茲承認,日本應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的損害及痛苦給聯合國以賠償,但同時承認,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並同時履行其他業務(14條(a)主條款)。
B.日本願儘快與那些願意談判而其現有領土曾被日軍占領並遭受日本損害的聯合國成員國進行談判,以求將日本人民在製造上、打撈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務,供聯合國利用,作為協助賠償各該國修復所受損害的費用(14條(a)1,以下稱本規定所指提供服務為“勞役賠償”)。
C.聯合國應有權扣押扣留清算或以其他方法處置本條約生效時即受聯合國管轄的日本及其國民的一切財產、權利及利益(除去戰爭期間經聯合國政府準許,在聯合國領土內居住之日本人之財產等例外)(14條(a)2)。
D.除本條約另有規定外,聯合國茲放棄其一切賠償要求,聯合國及其國民對由日本及其國民在作戰過程中所採行動而產生的其他要求,以及聯合國對於占領的直接軍事費用的要求(14條(b))。
E.日本放棄日本及其國民對聯合國及其國民因戰爭狀態之存在所採行動而發生的一切要求,並放棄其由本條約生效以前任何聯合國軍隊或當局在日本領內之留駐,軍事行動或其他行動而產生的一切要求(19條(a))。
(3)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之一,本來是應該被邀請參加媾和會議的,但昭和24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被驅逐並將據點移至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都主張自己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聯合國內部也對該政府的承認存在著意見分歧,在這種情況下結果哪個政府都沒有被邀請參加媾和會議。但就日本放棄在中國的權益(和約10條)及海外財產的處置(和約14條(a)2)方面,規定了中國享有《舊金山對日和約》所規定的利益(和約21條)。
(4)此後,日本政府依據上述(2)的規定,就勞役賠償開始與聯合國各成員國談判,同時為了構築戰後處理的框架,又與非舊金山對日和約當事國和地區協商締結雙邊和平條約,其中最大的懸案就是與沒有被邀請參加媾和會議的中國之間的關係。日本政府於昭和27年4月28日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並與該政府締結了《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以下簡稱為《日台和約》),該條約於同年8月5日生效。該條約有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因該條約生效而結束(1條)、兩國之間因戰爭狀態之存在結果而產生的問題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有關規定解決(11條)等條款,同時,作為該條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簽訂了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了中華民國為了表示對日本人民的寬厚及善意,自願放棄日本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14條(a)1規定應該提供的勞役利益(議定書1(b))。並且,該條約的附屬交換公文還確認了該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現今支配之下及今後將要支配之一切領域。
(5)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仍各自主張自己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在這種狀態一直持續著的情況下,田中角榮內閣堅定了將日本政府的承認從中華民國政府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方針。經過了所謂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昭和47年9月29日發表了《日本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為《中日聯合聲明》)。該聲明有“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1條)、“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5條)等條款。
此後,兩國政府又於昭和53年8月12日締結了《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和平友好條約》(以下簡稱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該條約於同年10月23日生效。該條約的前言確認了應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規定的各項原則。
4.原審在進行了下述判斷後,全面認定了被上告人提出的向被上告人每人支付550萬日元及延遲損害金的要求。
(1)上告人在青島接受了被遞交的包括本案受害者在內的中國勞工,運至日本後強迫其在安野發電站建築現場從事嚴酷勞動,這一系列的行為無法免除被指責為是強制押送強迫勞動。
(2)上告人與上述中國勞工之間雖沒有直接契約關係,但有類似特殊僱傭的關係,可以說上告人應負作為附帶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很明顯上告人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無法免除其債務不履行責任。
(3)從客觀情況來看,被上告人及其繼承人能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理由要求行使請求權的時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1986年(昭和61年)2月,中國一般市民的出國之道據此被開通,因此應以該法的實施之日為上述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雖說提起本訴時10年的時效已過,但被上告人及其繼承人開始與上告人交涉賠償的時間是平成5年8月,當時時效還沒有過。況且在此期間,被上告人及其繼承人因經濟極度貧困、信息不足等原因,實際上要行使權利是非常困難的。而且無法否認該窮困及信息不足是因為上告人實施的強制押送強迫勞動行為所引起的。另外,上告人因接受中國勞工獲得了國家賠償金等一定利益,而在與被上告人等的交涉中又一直態度曖昧,結果導致了起訴時間的推遲。綜觀這些事實,上告人提出的時效已經消滅的主張是濫用權利,無法採用。
(4)上告人提出因《日台條約》及《中日聯合聲明》放棄了請求權,故日本及日本國民已沒有接受本訴要求的法律上的義務,但《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並沒有明確記載放棄中國國民的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只是停留在放棄“戰爭賠償要求”這樣一個階段,而《日台條約》是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的條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被上告人是否適用,這還是個疑問,因此上告人的上述主張無法被採用。
第2.關於上告代理人樋口俊二、高野康彥、五百田俊治提出的上告受理申請理由第4點
1.該論點認為原審的上述第1的4(4)的判斷違反法令,無法接受其中根據《中日聯合聲明》請求權被放棄的抗辯不被認定這個部分,理由如下∶
2.有關作為戰後處理基本原則的請求權放棄
(1)《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戰後處理的主要框架,該條約肯定了日本對聯合國有作出戰爭賠償(是指媾和之際戰敗國向戰勝國提供金錢及其他補償)的賠償義務,作為充當實質性戰爭賠償的一部分,規定將聯合國管轄下的海外財產的處置權轉讓給聯合國(14條(a)2),同時也承認了日本的資源不足於全部賠償(14條(a)2主條款),因此從照顧其負擔能力的角度出發,規定包括勞役賠償在內的戰爭賠償的具體措施由日本與聯合國各成員國單獨談判(14條(a)1)。於是所謂的“請求權處理”就成了戰爭賠償的處理前提,這裡的“請求權處理”是指交戰過程中產生的交戰國或其國民雙方互有的請求權,可以與戰爭賠償分屬不同的談判主題。而交戰過程中產生的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向對方國家及其國民(包括法人)的一切請求權都已經被互相放棄(14條(b)、19條(a))。
(2)《舊金山對日和約》以規定互相放棄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作戰中產生的所有請求權為前提,承認日本對聯合國負有戰爭賠償義務,並將聯合國管轄下的海外財產轉讓給聯合國處置,而包括勞役賠償在內的具體戰爭賠償措施則由日本與聯合國各成員國單獨交涉,這就是《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的日本戰後處理的主要框架。鑒於讓日本通過與聯合國48個成員國締結和平條約來恢復獨立這個《舊金山對日和約》的重要性,應該說該框架也是日本與該條約當事國以外的國家及區域締結和平條約處理戰後問題時應遵守的框架(以下簡稱為“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是為了實現最終結束日本與聯合國48個成員國之間的戰爭狀態、面向未來構築牢固友好關係這個和平條約目的而制定的。而如果在締結和平條約的同時,又將有關作戰中產生的各類請求權的問題留在事後個別行使民事審判上的權利來解決的話,那么這種處理方式無論對哪個國家哪國國民來說,將來都有可能負擔締結和平條約時意料不到的沉重負擔,從而引起混亂,以至於妨礙實現和平條約目的。
(3)鑒於“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有關放棄請求權的趣旨,正在於為了避免發生上述事後個別行使民事審判上的權利來解決請求權問題這種情況這一點上,將這裡所謂的請求權“放棄”理解為並不意味請求權在實體上失效,而只是停留在喪失了依據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這樣一個階段是妥當的。因此,即使作戰中產生的所有請求權都依據“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被放棄,也不妨礙債務人根據相關內容就個別具體請求權自願作出自發性措施。而圍繞《舊金山對日和約》14條(b)的解釋,吉田茂內閣總理大臣在給荷蘭王國代表斯蒂卡外交部長的書信中曾表示過有可能作出上述自發性措施的事實是眾所周知的。
被上告人主張如果國家放棄的是外交保護權,那么該當別論,而國民固有的私權則不是可以通過國家間締結條約來限制的。但是,隨著戰爭的結束,國家在締結媾和條約之際,依據對人主權的原則,是可以對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請求權作出處理的,因此上述主張不能被採用。
(4)締結《舊金山對日和約》後,日本政府與和約當事國政府根據和約,就包括勞役賠償在內的戰爭賠償的應有狀態展開了談判。結果,有締結雙邊賠償協定的(菲律賓共和國等),也有放棄請求權的(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等),當然這是以互相放棄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請求權為前提的。日本也通過與非舊金山對日和約當事國及區域單獨締結雙邊和平條約或賠償協定來處理戰爭賠償及請求權,在這些條約中也明確規定將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作戰中產生的所有請求權互相放棄(《日本與印度之間的和平條約》6條、《日本與聯邦緬甸之間的和平條約》5條、《日本與泰國之間有關解決特殊日元問題的協定》3條、《日本與荷蘭之間有關解決荷蘭國民的某種個人請求權問題的議定書》3條、《日本與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之間的共同宣言》6款、《日本與波蘭人民共和國之間有關恢復邦交的協定》4條、《日本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之間的和平條約》4條、《日本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的1967年9月21日協定》2條、《日本與美利堅合眾國之間有關太平洋諸島信託統治區域的協定》3條等)。另外,《日本與馬來西亞之間的1967年9月21日協定》2條採用了“馬來西亞政府同意存在於兩國之間的影響良好關係的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發生的不幸事件所產生的所有問題已在此得到最終徹底解決”這樣略微抽象的表達方式,雖說這種表達方式是唯一的例外,但並不能因此認為就請求權處理這個問題,該協定作了與《舊金山對日和約》及此後的雙邊和平條約不同的規定,應該說該條款的趣旨也是遵循了互相放棄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作戰中產生的所有請求權這個“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框架”。
3.有關《日台和約》的請求權放棄
(1)作為處理日本與中國之間戰後問題的條約,如上所述,存在著與中華民國政府締結的《日台和約》。該條約11條規定“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因戰爭狀態之存在結果所產生的問題”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的相關規定處理,當然也可以理解其中已經包含了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請求權的處理問題,因此中日戰爭作戰中產生的中國及其國民的所有請求權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14條(b)的規定已經被放棄。另外,議定書1(b)還規定作為“對日本國民的寬厚及善意”,將勞役賠償也放棄。
(2)但締結《日台和約》的1952年(昭和27年)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被驅逐出中國大陸,其支配權只停留在台灣及其周邊的諸島嶼,該政府是否有權締結中日戰爭的媾和條約也存在著疑問。然而,圍繞中國的政府承認,雖說以美利堅合眾國為首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諸國與以英國為首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諸國分成了兩派,但前者的國家數超過後者,況且在國際聯盟處擁有中國代表權的也是中華民國政府,這是周知事實。在這種狀況下,日本政府也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合法政府,因此應該說中華民國政府締結中日戰爭的媾和條約這本身並不妨。
(3)雖說如此,因締結《日台和約》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被驅逐出中國大陸,其支配權只停留在台灣及其周邊的諸島嶼,附屬交換公文還以此為前提規定了“該條約的條款,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現今支配下以及今後將要支配之一切領域”。因此可以說以下解釋是能夠成立的∶這僅僅只表示了該條約有關處理戰爭賠償及請求權的條款,將來有適用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配的中國大陸的可能性。
因此,不能斷定規定將包括戰爭賠償及個人請求權在內的請求權放棄的《日台和約》11條及議定書1(b)的條款,能夠適用於該條約締結後並沒有進入中華民國政府支配之下的中國大陸,其效力當然也不及於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中國國民,而很明顯被上告人是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中國國民,當然該條約有關放棄請求權的效力也不及於他們。
4.有關《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的請求權放棄
(1)《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僅從語句來看,並無明示“請求”的放棄對象,是否包括除國家間戰爭賠償以外的請求權的處理,還有,即使已經包括了請求權的處理,那么是否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個人請求權,這些都不明確。
(2)但是,經過考證已被公布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的正式記錄及相關人員的回憶錄,並依據如今已成周知事實的談判經過,應該認為《中日聯合聲明》具有和平條約的性質,不應該認為在處理戰爭賠償及請求權這個問題上,《中日聯合聲明》採取了不同與“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的方法。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時,主張依據“恢復邦交三原則”處理。該“恢復邦交三原則”為∶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②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③《日台和約》是非法無效的,必須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站在這樣的立場上,為了使中日戰爭的媾和尚不成立,就需讓《中日聯合聲明》具有和平條約的性質,這對於宣告戰爭終結、處理戰爭賠償及請求權是必不可缺的。
對於日本政府來說,因已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並與此締結了和平條約,姑且不論將來是否會結束該條約的效力,但對於中日戰爭的終結、戰爭賠償及請求權的處理等事項,不得不在形式上站在依據《日台和約》已經解決完畢這樣一個前提上(上面雖說不能斷定《日台和約》有關戰爭賠償及請求權的處理條款能適用於中國大陸,但當時的日本政府並不這樣認為)。
B.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交涉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政府都意識到各自不得不以上述不同立場為前提來展開談判,於是開始摸索《中日聯合聲明》的語句表達方式,以求通過與雙方立場都不矛盾的方式來作出中日戰爭的戰後處理,其結果是在《中日聯合聲明》前言中闡述日本國是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恢復邦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而《中日聯合聲明》第1條“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的表達方式,從中國方面來說,可以將此解釋為是中日戰爭的宣告結束,而從日本方面來說,則可以將此解釋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邦交的狀態就此解除,雙方政府正是帶著這種意圖採用了該表達方式。
C.參照以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談判經過,可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僅對戰爭賠償,對包括請求權處理在內的所有戰後處理都作了創設性的規定,而日本政府在繼續維持有關戰爭賠償及請求權處理已根據《日台和約》解決完畢這種觀點的同時,又就聯合聲明實質上與《日台和約》具有相同結果這個問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行了確認,雙方就是站在這樣的立場上就聯合聲明第5條的表現方式達成了協定。通過以上原委發布的《中日聯合聲明》,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不用說,就是對於日本政府來說也是具有和平條約性質的。
並且,“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對於實現和平條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脫離該框架,未對請求權作出處理而僅僅只解決了戰爭賠償,或者將個人請求權排除在被放棄的請求權之外,那么很明顯這可能會妨礙和平條約目的的實現,而在發表《中日聯合聲明》之際,並不存在不得不作出這種妨礙實現和平條約目的的情形,且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過程中,也沒有把此類問題當作交涉對象的跡像。因此,《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雖無明示“要求”的主體包括個人,但不能因此認為該聲明作了不同與“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的處理。
D.綜上所述,《中日聯合聲明》並沒有違背“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的趣旨,可以說很明顯地已經互相放棄了包括個人請求權在內的作戰中產生的所有請求權。
(3)以上面對《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的解釋為前提,討論法律的規範性及法律上的效力。
首先,《中日聯合聲明》在我國並不被作為條約來對待的,也沒有經過國會批准,因此是否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規範性還是個疑問。但很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它是具有創設性的國際法規範,至少肯定其作為該國單方面宣言的法律規範性。而具有國際法條約性質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已經確認要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的諸多原則,因此可以說《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的內容也因此獲得了其在日本國內作為條約的法律規範性,總之是承認其在國際法上的法律規範性。
另外,前面已經提到了“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下的請求權放棄,是指喪失了依據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並不需要將其內容具體化的國內法上的措施,因此同樣也應該承認《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規定的請求權放棄也具有國內法效力。
(4)綜上所述,可以說根據《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中日戰爭中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對日本及日本國民或法人的請求權已經喪失了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職能,基於這類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請求時,如果對方提出該請求權已被放棄的抗辯,那么該請求權就難免要被駁回。
5.總結
本案請求是以在中日戰爭中對中國勞工實施強制押送強迫勞動時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為理由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雖然從上述事實關係來看,可以認定本案受害者們在精神和肉體上都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依據《中日聯合聲明》第5條,只能說他們的請求權屬於被放棄的對象,即使存在著自發性的措施,卻無法認可他們在審判上的訴訟請求。因此,上告人有關請求權已被放棄的抗辯有其理由,不同與上述判斷的原審判斷影響了判決,明顯違反了法律。上告人的論點也有其理由,所以原審判決只能撤消。依據上述說明,對於其餘幾點已無需再作出判斷,應該說被上告人的請求沒有理由,駁回他們請求的第一審判決從結論上來說是正當的,因此應該駁回被上告人的所有控訴。
另外,根據上述2(3),即使是“舊金山對日和約框架”,也不妨礙債務人對個別具體請求權自願作出自發性的措施。本案受害者在精神和肉體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而上告人在上述勞動條件下對中國勞工實施強制勞動獲得了利益,又領取了補償金,鑒於這些事實,我們期待包括上告人在內的相關方面為救濟本案受害者的損失作出努力。
因此,全體法官意見一致,作出正文的判決。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審判長 中川 了滋
法官 金井 功
法官 古田 佑紀
律師 俞浪瓊譯

媒體報導

(2003年12月09日 08:22)
據日本共同社中文網站報導,二戰中國勞工福岡索賠案的原告方日前向福岡高級法院遞交了日本外交檔案作為陳堂證據。原告方在口頭辯論中就該外交檔案的法律意義等進行了意見陳述。
福岡索賠訴訟由中國的15名男性提出,被告為日本政府和三井礦山。福岡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命令三井礦山賠償1.65億日元,但駁回了要日本政府賠償的請求,三井和原告方均不服判決繼續抗訴。
該外交檔案指出,日本政府上世紀50年代—60年代有組織地進行了隱瞞事實的行徑,認為日本政府統一了口徑,謊稱記錄二戰中強制擄走中國勞工詳情的“外務省報告”已經全部燒毀,並為了免於被追究責任而在政界進行了活動,集體隱瞞事實。
日本法庭一審判決否認了國家的賠償責任,導致二戰中國勞工不服判決繼續抗訴,並將這一外交檔案作為“顯示日本政府戰後也在一貫進行不法行為的重要史料”。在各地其他同類官司中也將提出證據。
外交檔案原文是去年年底第17屆外交檔案公開時首次與世人見面的,辯護團對政府內部的會議記錄、政治家和民間團體的面談記錄等總計2000多頁的全文進行了分析和整理。
根據該檔案得知,外務省和厚生省(當時)在1957年之後,因輿論廣泛要求政府直接參與將散落各地的中國人的遺骨送還故鄉的工作,且中國要求日本政府交出死者名單而就對策展開討論。
有關強制擄走的實際情況,雖然日本政府在戰後的1946年3月製作了“外務省報告”,已經掌握了被強制擄走的中國人名字和各地死者人數、死因等等,但政府掩蓋存在該報告書的事實,開始所謂“實情調查”,日本外務省和厚生省(當時)都決定“數字是絕密”(1959年8月)。
日本外務省亞洲司司長還在同年3月份放話說,“以後有關該報告書出了問題時就‘承認製作(報告書)的事實,但已經全部燒毀,未存毫釐’這樣回答”,最後決定了隱瞞該報告書存在的政府方針。
日本政府在1993年華僑總會負責人將保管的報告書公諸於眾之前一直堅持這一態度。(中新網)
(2004年12月03日)
12月1日,“二戰”山東勞工狀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業三菱材料公司訴訟團結束庭審回到濟南(本報8月11日、11月26日對該案作過報導)。2日上午,記者應約來到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訴訟團成員介紹了在日本出庭過程和在日的其他情況。
訴訟團赴日參加庭審
8月10日,7名健在的山東勞工及一名勞工親屬,委託日本中國人強制勞動宮崎訴訟團向日本宮崎縣地方法院遞交訴狀,狀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業三菱材料公司,要求其對當年的不法行為賠禮道歉並作出約1.84億日元的損害賠償。該案是山東勞工第一次大面積起訴日本政府和企業。
這8人分別來自禹城市和平原縣,其中年紀最大的魏光榮已89歲,最小的劉清江也已75歲。60年前,他們和另外200餘名山東勞工被日軍強行擄去,從青島裝船運至日本三菱礦業所開採銅礦,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11月26日,日本宮崎縣地方法院準備開庭審理山東勞工狀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業三菱材料公司訴訟案。11月24日上午,包括山東受害勞工代表劉清江在內的3人訴訟團,由青島飛往日本參加第一次庭審。
受害勞工出庭陳述
訴訟團成員、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董一鳴律師告訴記者,11月26日上午10點,日本宮崎縣地方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山東勞工狀告日本政府及加害企業三菱材料公司案。開庭前,被告日本政府及三菱材料公司的代理律師不同意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主審法官駁回了他們的請求,按時公開開庭審理。原本估計有80人到庭旁聽,結果,來自東京、福岡等地的日本媒體、法律界及民間友好人士紛紛趕來,旁聽席上一下子擠滿了200多人。很多人無法進入,法庭便安裝了高音喇叭供人們在庭外收聽審理情況。
開庭後,被告律師向法庭提出,不同意山東勞工代表劉清江出庭陳述事實。他們認為,即使當時存在中國勞工被強擄至日本從事苦役的行為,但那是戰爭期間國與國之間的行為,原告無須出庭陳述。日本中國人強制勞動宮崎訴訟團律師據理力爭,法官駁回被告請求。來自德州禹城梁家鎮雙廟屯村75歲的劉清江老人,站在原告席上向法庭作了陳述:自己的身份、被日軍抓獲及被押送日本的情況、在三菱礦業受奴役的經歷。老人一口氣敘述了半個多小時。最後他說:日本軍隊強行把我抓到日本礦井上,讓我天天干非常辛苦的重體力活,沒有休息日,吃不飽,穿不暖,住不好,對我進行了非人的虐待。我要求日本政府和企業向我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律師向主審法官提出,不同意中國律師作為原告輔佐人出庭,認為他可能誘導原告作證。日本訴訟團律師辯稱,原告年事已高且沒有文化,中國律師在庭上輔助更有利於將事實陳述清楚。最後,法庭再一次駁回了被告的訴求,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一鳴同原告劉清江老人一起站在了原告席上,協助原告客觀陳述事情經過。

圖片記實

2006年6月16日,中國二戰被擄勞工代表和日本友人在東京高等法院門前抗議判決不公
代理中國二戰被擄勞工索賠案的中國律師康健
二戰期間,被強擄到日本勞役的中國勞工受盡虐待和折磨
勞工原告家屬在新聞發布會現場

銘記歷史,面向未來

二戰中國勞工對日索賠研討會在京舉行 來源: 本站 作者: 本站 點擊:219次
會議現場
康健律師發言
勞工代表發言
董一鳴律師發言
何兵教授發言
與會代表合影
為紀念“九?一八事變”79周年,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與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於2010年9月18日在京聯合舉辦“二戰中國勞工對日索賠研討會暨勞工全國巡講團首發式”。共有來自全國各地的勞工及勞工遺屬代表、對日索賠律師團成員、相關領域知名專家以及駐京高校學生代表、媒體代表等近100人參加了此次研討活動。
研討過程中,二戰勞工對日索賠律師團團長康健律師、執行團長董一鳴律師等向與會人員介紹了對日索賠工作的開展情況及二戰勞工聯合會全國巡講團的工作安排情況。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家辛崇陽教授就二戰中國勞工對日索賠過程中面臨的訴訟時效問題、國家無答責問題、戰爭賠償請求權放棄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解析,從國際法適用的角度明確指出了日本法院在審理二戰中國勞工對日索賠案件中明顯曲解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之處,進一步揭露了日本政府迴避侵華事實、逃避歷史責任的不負責態度。針對二戰期間中國勞工被日本政府和企業強制勞動的事實,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居之芬研究員詳細介紹了二戰期間日本對中國勞工強制勞動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過程,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日本對華軍事侵略之外的經濟侵略和奴役過程。
回顧被日本強制勞動期間的悲慘遭遇及對日索賠過程中遭受的種種責難,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會長崔書進、執行會長張一憲、秘書長趙京花、三菱分會副會長劉仕禮、勞工楊德山、崔廣廷在發言中向全體與會人員控訴了日本政府及企業在二戰時期強擄勞工並進行強制勞動犯下的滔天罪行,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向全體與會人員展現了一段活生生的戰爭受害者的屈辱史,並且呼籲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勿忘國恥、勇敢鬥爭,直至日本政府及企業公開道歉、合理賠償為止,贏得中國人應有的尊嚴,同時希望中國年輕一代能夠深刻銘記這段歷史並以史為鑑,繼續為維護民族權益而抗爭。
最後,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進行了總結髮言。何兵教授對於二戰中國勞工及勞工遺屬積極爭取民族尊嚴的行為和對日索賠律師團成員的無私奉獻精神表示敬佩,並號召在“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的基礎上,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將對日索賠鬥爭堅持到底,贏得屬於中國以及中國人民的尊嚴。

中國勞工對日索賠律師團

北京地區律師:
康健、翟小東、婁一林、焦潔李海彥、董一鳴、蘇仲軒、段清新、李豐才、魏汝九
山東地區律師:
王廣仁、周繼勇、周新、於鵬、耿國玉、韓洪鋼、任戰江、周家魁、王博、王賽賽劉曉萌
王雪峰、宋琰、劉建、薛英、馬一、姚虎明、高光輝、李恆、李健、趙開勇、杜文堂、寧磊
顏東、黃張存、孫桂華、劉悅穎、蔡衛忠、朱宏、張維軍、李雲濤、張志勇、靳峰、王言自
曹笑河、黎汝志、陳金玲、王鵬、童軍、劉克勇周書民蔡海東、師廣波、何澤鋒
馬士彬、蔡婧唐向東、任亮張書剛、杜成軍、王智、耿俊宏、朱寶麗、郭華、孫光軍
劉堅勇、李志艷、程守法、郝斌、牟迅、武國良
山西地區律師:
張培義、王恩惠、汪 忠、楊文會、劉 淵、陳文亮、安俊紅、白秀艷、杜 穎、薛曉琴
王晶晶、陳艷麗、劉正、王晨、陰春霞、鍾群、焦士強、霍永峰、任智健、彭志剛、田釗
薛俊義、原宏強、郭偉平、司岩、艾娜、王亞飛
河北地區律師:
鄒強倫、李洪濤、徐延平、張林濤、王慶海、劉 磊、張景輝、何 爽、馬素華、樊 軍
張慶元、安 東、梁保東、樊金有、郭玉棉、閆 寧、吳雪柏、馬現偉、郭艷麗、張冰超
羅 偉、於安育、王鵬飛、張 震、程艷強、韓 靜、劉立峰謝麗麗

康健律師

她是一位滿懷愛國熱情的女律師,10年來,她奔走在鄉村城鎮,奔走在去日本的路上。
她一直無償地為中國二戰勞工索賠,為的是讓中國勞工所受的多年的苦難和屈辱得到公正的賠付。
是不是覺得很不可思議?哪有幹了20多年律師像我混得這么慘的?
穿一件十分樸素的衣服,言談之中透著嚴肅認真,永遠都是忙碌的樣子,這就是康健。
這位年近50的女律師、中國律協理事,已經從業20多年,讓人不解的是,這位優秀的律師,為什麼個人所操心的事情越來越多,而所在事務所的規模卻越來越小?原來,這一切,都是由於她介入了一項意義重大、但卻沉重而複雜的事件———中國二戰勞工訴訟。
她的律師事務所在西單的一個寫字樓里,一間不大的屋子,簡陋,裡面的工作人員不多。記者正詫異之時,康健一笑:“是不是覺得很不可思議?哪有幹了20多年律師像我混得這么慘的?”
康健是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而除了她之外的其他律師,都不負責勞工的案子。如今,事務所所有的開支,都是由其他律師承擔的非勞工的案件來承擔。“但這些案子並不多,只有30%至40%。”
“我開始時一直都在想,走上這條路,是不是只是偶然。但後來我覺得是自己的性格注定了我必然要走這條路。”
說實話,當時我的確是憑一腔熱血,我不知道一腳踏進這個圈子會面臨怎樣的困難
為二戰勞工打官司,始於一次偶然的衝動。作為中國女律師代表,康健參加了1995年的世婦會。“當時中日律師就人權問題開會,會上,日本律師忽然提出,希望對二戰期間被強虜的中國慰安婦進行調查,但苦於不方便,特別需要中國女律師的配合,問我們是否可以和他們合作。”
說完這話,全場都沉默了。1995年的時候,中國對於慰安婦事件一直諱莫如深,現在由日本人提出來,律師們誰也沒搭話。
到現在康健還清晰地記得,那一刻的沉默好像有幾小時那么長,這對性格直率、正義感強烈的康健來說,似乎是一種煎熬。“我反覆地想,從法律的角度解決問題,沒有人說不可以;最關鍵的是,中國人自己的事兒,現在反倒讓外國人提出來了,如果我們還不回響,這是不是有點太窩囊了……”
康健騰地站了起來,她儘可能婉轉地表示:“慰安婦的事情,並不是不能做,如果說需要我們合作,我想有可能。”
日本律師頓時高興起來。康健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簡單的幾句話,讓日本律師深深地記住了。幾個月後,日本律師專門到北京來找她。
“康健女士,我們有一個問題必須要事先說明,請問您如果要替二戰的中國受害者打官司,可以完全免費嗎?”雙方剛開始合作,日本律師劈頭就問。“當然了,他們本身就是受害者,我替他們打官司完全是出於中國律師的責任,怎么可能向他們要錢?”康健不假思索地說。
“說實話,當時我的確是憑一腔熱血,我不知道一腳踏進這個圈子會面臨怎樣的困難。我真的沒想到有這么難。如果我當初知道了,也許就被嚇回去了。”康健直率地說。
勞工張寶恆說,我等了一輩子,盼了一輩子,就巴望著有人能幫幫我,為我以前受的那些罪說句話
1995年當年,康健和日本律師經過相互考察,正式開始合作對二戰期間被強虜、強制勞動的中國勞工調查。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二戰勞工受害者還沒有訴訟意識,個別勞工因為害怕還不敢出面,再加上50年前的勞工名冊與分布在各地的勞工現住址出入較大,這些都給勞工調查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有一次,康健一行來到河北的一個農村,想按照當年的名冊找當年的勞工,但一直沒有找到。正在沮喪之時,當地人介紹另外的一個村有一個名叫張寶恆的勞工。康健一聽,立刻讓人捎話,讓老人第二天上午10點在村里等。
第二天,康健驅車前往。正是冬天,鄉里的路特別難走,車在路上還壞了好幾次,到了村口,已經下午1點多了。遠遠就看見村口的馬路上坐著一個老人,耳朵凍得紅紅的,鼻子的霧氣已經凍成一層冰碴。看見有車開過了,老人衝著車大喊起來:“你們是從北京來的嗎?”
這位老人就是張寶恆。這一天,天蒙蒙亮,張寶恆就在村口的公路上開始張望。他說,我等了一輩子,盼了一輩子,就巴望著有人能幫幫我,為我以前受的那些罪說句話。現在終於有人來管了。康健問他為什麼不在家裡等著呀,張寶恆說,“我在家等著,萬一錯過了你們怎么辦呀,你們要是走了怎么辦呀?我等了這么多年,不知道你們要是走了什麼時候我才能等到別人?”
這10年來,讓她堅持下去的說到底就是這樣一種心情:你的努力,關乎上千人一生的盼望,他們一輩子最重要的聲音需要你替他們來放大,50多年的苦難和屈辱需要你替他們表達,你說,你做還是不做?
我不知道我還要再做多久,只要勞工的案子一天不完,只要我還有能力,我就會一直做下去。
代理勞工民間訴訟,這是一個十分艱巨的任務,到現在為止,幾乎沒有任何資助。“每次看到她疲憊的身影,我都有點心疼。”一位經常與康健共事的律師說。
10年來,幾乎每一個案子的每一次開庭,康健都要親赴日本,多數的時候,還要陪著原告。原告都是七八十歲的老大爺了,帶他們去日本,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告訴他們在法庭上應該說什麼,與日本律師隨時討論案件,在日本組織民眾募捐,與日本媒體舉行新聞發布會……每次來到日本,康健都馬不停蹄。
經費是困擾康健的一個大難題。10年來義務替勞工打官司,康健幾乎耗盡了自己的收入。帶原告去日本,路費由日本律師團出,但很多瑣碎的費用都由康健自己墊付。日本律師來中國,陪同的費用,翻譯的費用,康健也出了。甚至有的時候勞工從外地來北京為了官司的事情找康健,路費、食宿費用,康健也出。
在經費這么緊張的情況下,康健堅持把律師事務所設在了西單———北京寸土寸金的地方。為的是外地來的勞工、日本的律師找起來都方便。隨著勞工案子的逐步進展,越來越多的勞工來找康健。“現在,已經有上千人來找我。我哪兒有這么大的能量?”但她一個人還在孜孜堅持著。
“我不知道我還要再做多久,只要勞工的案子一天不完,只要我還有能力,我就會一直做下去。”
晨報記者 代小琳/文 鄒紅/攝
記者手記:一個沒有提過的問題
代小琳
觸康健十多次,每次總是看見她耐心地向七八十歲的老勞工交代事情,一絲不苟地接待日本律師,調查勞工情況,穿梭在中國和日本之間。看見她新生的白髮和疲倦的面容,我,竟有些心疼。“每一次在日本開庭,面對日本法官,我都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我覺得,我似乎變成了原告。”康健曾經這樣說。
我一直在想,這個年近半百的女人到底是為了什麼?為什麼為這些非親非故的勞工歷盡艱辛?為什麼把這一項過於沉重、艱巨的任務扛在自己肩上?10年,為這一項自己疲於奔命的事業,她自己竟沒有賺過一分錢。
這個為了什麼,我一直沒有問過她。我不敢說出這個對於記者來說最為普通的問題。我害怕因為這個問題,顯出我的淺薄與自私。
但問題的答案,隨著採訪的深入而逐漸明朗。每一次站在她的身邊,聽她認真地給我講目前要做的事情,一點一滴感受著她的努力和目標。我漸漸地懂得了,她做的,不僅僅是為某個人爭取什麼權益,更重要的,是發出一個民族的聲音。
像她一樣執著地、不計個人利益地發出這一聲音的人有多少呢?所以這聲音顯得非常的珍貴。

董一鳴律師

董一鳴律師畢業於煙臺大學法律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現為眾成仁和律師集團(濟南)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眾成仁和律師集團秘書長,濟南市律師協會團總支副書記、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董一鳴律師現擔任山東省貿促會、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濟南市對外貿易經濟管理局、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中國移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山東三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魯抗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的法律顧問,他良好的執業素養和優質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的高度讚譽。
董一鳴律師在捍衛當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時,以一顆赤誠之心,熱心公益事業、關愛回報社會。他捐助失學兒童、資助貧困大學生,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組織設立青少年維權崗。自1999年以來,董一鳴律師自費從事二戰期間被強擄至日本勞動的山東勞工對日索賠工作,負責山東省範圍內受害勞工的調查取證工作,並代表山東勞工赴日參加索賠訴訟。“做律師先做人,願為維護公平與正義奮鬥一生”,這是董一鳴律師的的奮鬥目標。
為了民族大義,為了給二戰期間被強擄到日本勞動的受害勞工討回公道,董一鳴律師積極加入對日索賠中國律師團。自1999年開始,他帶領同事們多次赴濰坊、青島、德州、禹城、平原等地向對日索賠勞工進行調查取證,安排日本律師與受害勞工接洽,準備對日索賠訴訟資料,這一切都是自費的。2004年11月,董一鳴律師與75歲高齡的勞工代表劉青山先生,代表山東11位勞工赴日本宮崎縣地方法院參與對日本國政府及三菱礦業公司進行索賠的訴訟,這起訴訟引起了中外媒體廣泛的關注,中國新華社、中央電視台、山東電視台、人民網、大眾網及日本朝日新聞、讀賣新聞、NHK電視台等知名媒體均在第一時間做出報導。至今,董一鳴律師已經十次赴日本為受害勞工出庭作證,為了民族大義,他和同事們仍在不辭辛苦的奔波著。

集體索賠

在向日本法院起訴索賠無果後,二戰期間被強擄到日本的中國勞工將集體向日本公司索賠。2011年5月6日,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及三菱勞工分會與中、日兩國律師在北京簽署“協定書”,將向日本三菱材料公司遞交“解決要求”,要求該公司向中國勞工及家屬謝罪,並賠償3.512億元人民幣。目前已有約300名中國勞工同意“解決要求”,將提出集體索賠。
二戰期間,三菱材料公司(舊三菱礦業公司)將2709名中國勞工強擄至日本做苦役,致使數百人死亡。近年來,倖存的中國勞工家屬多次到日本起訴,希望獲得賠償。今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勞工案原告敗訴。中國勞工通過司法途徑向日方及企業索賠的努力遇挫。
對此,中國勞工對日訴訟中方代理律師康健表示,雖然敗訴,但法院肯定了日本企業強擄中國勞工做苦役的事實,並多次勸告相關單位給予合理解決。在司法途徑走不通的情況下,中國勞工代表首次簽署統一的“解決要求”,向日本企業集體索賠。
“解決要求”提出,三菱材料公司應對強擄3512名(包括轉包的803名)中國勞工並強迫勞動的事實,承認其作為企業應負的歷史責任,並對於給中國勞工帶來的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表示深刻反省,向中國勞工及家屬從內心表示真誠的謝罪。
“解決要求”第二條提出,三菱材料公司確認有義務向全體受害勞工支付全部解決款3.512億元人民幣。該解決款除了對受害者的賠償金之外,還包括尚未找到的受害者的調查費、祭奠追悼費,面向未來的歷史教育等事業費,一級信託基金的管理運營費用。
“解決要求”強調,這筆款項由三菱材料公司委託雙方都同意的團體(中國適當的組織機構)負責履行。
康健說,二戰中國勞工聯合會、三菱勞工分會與中、日兩國律師將共同推動全面解決有關日本三菱材料公司強擄及奴役中國勞工重大人權侵害賠償問題。
日方律師團律師坂口禎彥表示,將把“解決要求”跟日本三菱材料公司的律師溝通,然後正式向三菱材料公司提出,將在一兩個月內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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