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簡稱CSCB)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我國細胞生物學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在中國細胞生物學界倡導發揚了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氣氛。推動了全國細胞生物學學會領域各專業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了細胞生物學的教學和普及。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第十一屆學術大會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第十一屆學術大會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是中國科學院上海細胞生物學研究所前所長莊孝惠、副所長和汪德耀羅士韋鄭國錩等國內著名細胞生物學家於1979年籌備,1979年3月經全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主席團批准,在1980年正式成立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隸屬中國科協領導,掛靠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學院。莊孝惠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任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現有會員2800餘人,來自中國科學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全國的大學和學院、軍事醫學科學院和其他生物學研究和教學機構等。1995年前每三年召開一次學術大會,1995年後改為每四年一次。理事候選人由學會理事會推薦,全體會員通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已舉行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和學術大會,現為第八屆理事會,裴鋼院士任理事長。

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合作。1982年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參加國際細胞生物學聯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CellBiology,簡稱IFCB),積極參與IFCB召開的世界各國細胞生物學組織學術交流和活動。1988年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發起並積極參加籌備成立亞洲太平洋細胞生物學組織(Asian-PacificOrganizationForCellBiology,簡稱APOCB),並於1990年在上海召開了APOCB第一屆學術大會,院士擔任第一屆學術大會主席,開創了亞洲太平洋地區細胞生物學學術交流活動。

1996年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組織了汪德耀先生和台灣吳成文先生共同發起的,在福州市召開的第一屆海峽兩岸細胞生物學研討會。並於1999年、2001年、2004年、2005年分別在台北市、武漢市、墾丁、武夷山召開了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和第五屆海峽兩岸細胞生物學研討會。將在2007年台灣召開第六屆海峽兩岸細胞生物學研討。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團結中國細胞生物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普及細胞生物學技術知識,為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交流、業務培訓、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組織刊物

學會會刊為《中國細胞生物學報》(原名:細胞生物學雜誌)。

領導機構

名譽理事長:裴鋼
理事長:陳曄光
副理事長:丁小燕 韓家淮 李朝軍 宋純鵬 張旭 周琪
秘書長:王綱
副秘書長:陳佺李勁松楊瑾
常務副秘書長:張傳茂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英譯名為ChineseSocietyforCellBiology,簡稱CSCB。
第二條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登記成立的並在全國細胞生物學工作者自願結成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聯繫細胞生物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細胞生物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共同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材,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的住所在上海市岳陽路320號,郵編20003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圍繞細胞生物學科及相關學科領域範圍內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JournalofMolecularCellBiology》、《中國細胞生物學學報》、《CellResearch》及其他公開發行的專業性和科普性書籍及細胞生物學學術領域內的中外文期刊。編輯出版、公開或內部發行的專業會議摘要、論文彙編及細胞生物學領域內的音像製品。
三、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四、對國家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地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國內外的細胞生物學學術團體和科學家的友好聯繫。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七、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八、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下設立若干學科專業委員會,組織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有正式會員(M)、學生會員(A)、資深會員(S)、榮譽會員(H)和外籍會員(F)。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除上述條件,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從事細胞生物學科研和教學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及相當於中級專業職稱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己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與細胞生物學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根據本學會會員條件進行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有關專家來華講學等。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如舉行學術交流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等。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人選應是作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的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二)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原則;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理事會成員數與本會會員人數成一定比例;
(五)本會設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產生
(一)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新一屆理事會規模和省、市、自治區理事候選人分配名額;
(二)由各省、市、自治區細胞生物學會根據分配名額由其常務理事會提名通過;
(三)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投票等額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如秘書長不能做到專職,可設立一名專職常務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由理事長委託,經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其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得另訂章程。為避免重複,設立前應與中國科協協商,同意設立後報中國科協備案,併到民政部登記。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專職常務副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
本會辦事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按其編制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換屆等重大問題,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6個月,將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換屆方案報中國科協,經中國科協批覆同意後進行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前2個月,向中國科協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結束後15日內要寫出換屆總結報告,報中國科協學會部並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中國科協撥款);
(二)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16日學會第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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