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由國家文物局主管的公募性文物保護基金組織。基金會為社會的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基本信息

領導機構

理事會

理 事 長: 張柏(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 楊志軍 蘇士澍 吳東風 晉宏逵
秘 書 長: 劉起富
執行秘書長:安然
副秘書長:劉麗雅
監 事: 王 好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國鎮 葉德華 劉旭東 劉麗雅 劉起富 安 然 吳東風
吳加安 宋再國 張 柏 楊志軍 蘇士澍 周中棟 孟憲民
晉宏逵 郭俊英 曹兵武 黃曉東 董 琦 薛 岩
各部門負責人:
綜合管理部:汪健雲
項目管理部:安然(兼)
事業發展部:劉麗雅(兼)
宣傳教育部:周曉鵬
研究中心:李莉
法律顧問:范世汶 陳輝

發展歷程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
1990年8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批准,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正式成立。選舉廖井丹為第一屆理事會會長,啟功為副會長;謝辰生任秘書長、法人代表。薄一波為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顧問。(註:廖井丹,時任中宣部副部長、中顧委委員、國家文物委員會主任)
1990年10月,經國家文物局批准(關於增補中國文物保護及基金會副秘書長的函(文物人[1991]03號)),由劉炳森、陳漱渝、蘇士澍、朱風瀚任副會長。
第二屆理事會:
1999年12月13日,國家文物局《關於同意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更換秘書長(法人代表)的批覆》(文物人函[1999]54號),同意雷存敏為秘書長(法人代表)。
第三屆理事會:
2005年4月21日,國家文物局《關於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換屆選舉的批覆》(文物人函[2005]31號),同意換屆選舉第三屆理事會。
2005年4月26日,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召開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本屆理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
第四屆理事會:
2012年9月14日,國家文物局《關於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換屆選舉的復函》(人函[2012]78號),同意新一屆理事會推薦人選名單和《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章程》(修訂稿)。
2012年9月22日,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召開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本屆理事、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

業績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歷史文明未曾中斷的唯一國家。在祖國廣袤的大地上,我們的先民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留下了極其豐富的作為歷史化載體的文物。據統計,全國不可移動的文物包括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數達四十萬處,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就有六萬餘處,其中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一千兩百多處,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有三十一處。收藏展示可移動文物的博物館達二千座,館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萬件。豐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種特殊的重要資源,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學各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保護這些歷史文化資源,已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活動回顧

首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安順明史探究”研討會主題活動
第二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
中國酒文化遺產保護評選活動
首屆中國千年古縣文化遺產精品圖片展
文物保護,我們攜手—圓明園文物修復大型公益活動
第三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
第四屆“薪火相傳——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傑出人物”評選活動

章程

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CCR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和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外國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絡和爭取國內外關心中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贊助,增進國內外文物界、博物館間的相互了解、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公眾募捐和國家文物局的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文物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五四大街2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發展與一切熱愛和關心文物博物館事業的團體與個人間
的聯繫與合作;
(二)資助宣傳《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提高全民文
物保護意識等公益活動;
(三)資助文物保護項目和博物館建設以及相關課題研究,如
編撰出版學術專著,拍攝電視專題資料片等;
(四)資助文物、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展覽,學術講座與研討活
動;
(五)資助文博領域的學術交流、諮詢服務、教育培訓;
(六)獎勵文物保護工作先進集體與個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願意成為本基金會理事;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關注和積極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理事。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遵守本基金合章程,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擴大本基金會的社會影響;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並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新理事成
員,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 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
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經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公益活動;
(二)捐贈協定約定的使用範圍;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涉及投資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公益性宣傳;
(二)資助文物保護課題研究及項目建設;
(三)獎勵文物保護工作先進集體與個人。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綜述

文物創造不易,文物保護更難。千百年來,文物穿越時空,歷經坎坷,躲過了多少劫難,又遭逢多少幸運!為保護文物,多少人為之嘔心瀝血,有多少人為之喪盡錢財,又有多少人為之耗盡生命!經過多少磨難之後傳到我們這一代人手中的文物,實在是一種機緣,一種幸運!然而文物的脆弱性,不可再生性,可枯竭性,就要求我們善待文物,珍惜文物,呵護文物,尊重文物,敬畏文物!文物需要維修,文物需要保護,文物需要研究,文物需要展示,文物需要科技的支持,文物需要專業人才的堅守……而這一切,往往因為資金的缺乏而處於無奈的境地。為此,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願意同支持、關心中國文物保護事業的人事一道,獻出我們的智慧,獻出我們的愛心,為中國文物保護事業的宏大工程,添每一塊磚,加每一片瓦!
我們堅持著,我們期待著。我們確信,我們的祖先,我們的先輩創造如此之多的文物,會在我們這一代人手中得到更多更好的保護,並完好地承之後代。對於每一位為保護文物而貢獻力量的人士,史冊上將會永記他們的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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