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是為青少年群體提供幫助、服務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青少年慈善機構和社會公益組織。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募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家庭經濟困難青少年提供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扶助;積極開展環保教育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環保事業;通過開展各類公益活動,促進青少年的交流和綜合素質的提高,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基本信息

簡介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自1994年成立到2007年底為止,共籌集款物2.8億多元;在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建設希望國小327所;為希望國小配贈三辰影庫321套;結對資助家庭經濟困難中、國小生60227人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6243名;向北京市19094名家庭經濟困難青少年發放“愛心基金”,為他們提供生活扶助;為18281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提供教育資助;在北京郊區、河北省豐寧縣、 內蒙古自治區捐植“綠色屏障世紀林”30000多畝。

機構任務

通過募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家庭經濟困難青少年提供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扶助;積極開展環保教育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環保事業;通過開展各類公益活動,促進青少年的交流和綜合素質的提高,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機構工作

基金會工作主要涉及援助型業務體系、倡導型業務體系、公益諮詢業務體系和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建設等四個方面,包括“希望學校項目”、“北京市希望之星(1+1)獎學金”、“學子陽光——首都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優秀大學生扶助工作”、“北京市愛心扶助項目”、“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綠色希望工程”、“希望電腦教室”、“希望閱覽室”、“希望圖書角”“善導公益諮詢項目”“北京青年創業基金”“北京青少年公益電影基金”“北京禁毒教育基金”等十多個骨幹項目。

機構文化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始終堅持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為北京共青團事業服務的工作信念;遵循滿懷愛心信譽至上,相互尊重協作共贏,群策群力甘於奉獻,應對挑戰開拓創新,團隊合作朝氣蓬勃,終身學習全面發展的核心價值觀;恪守勤勉敬業,熱情周到,團結協作,嚴謹務實的職業準則,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積極參與。

項目介紹

援建希望學校項目

是一個通過籌集海內外資金,改善國內基礎教育相對薄弱地區辦學條件的公益項目。由捐方或機構選定學校予以資助,幫助其改造危舊校舍或新建學校,並統一命名為希望學校。
1994年5月12日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接到藍島大廈1900多名職工捐贈的20餘萬元,在北京市懷柔區建起了第一所希望國小。從那時起到2007年11月,在內蒙、在新疆、在革命老區,在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324所希望國小先後竣工。

援建希望國小:捐資40萬元,新建一所希望國小,捐贈者可為學校命名。希望國小建設分為立項、準備、建設、竣工四個階段,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與受助學校所在地政府簽訂協定,全程監督希望國小的建設和資金使用。

管理方法

援建“希望國小”是1989年由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創建的公益項目,旨在改善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辦學條件,協助政府完成普九工作任務,為貧困地區辦實事,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面向全國實施援建希望國小項目。
一、資助範圍、標準
國家級、省級貧困縣或捐方指定學校。
捐資40萬元以上,可援建一所希望國小,捐資者可為學校命名。
二、捐助工作程式
1、諮詢:捐贈者在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諮詢基礎上,明確援建希望國小意向。可自報受助校址也可委託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推薦校址;
2、立項:捐贈者自報受助校址,須經受助省市希望工程機構對該校受助資格進行審定,符合條件即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提出援建希望國小申請上報立項表;立項表經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審核批准後,交捐方認定。捐贈者委託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推薦校址,捐助中心將受助省市希望工程機構報來待建希望國小申請立項表交由捐方選定;
3、捐贈:捐贈者認定後,到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辦理捐款手續,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頒發《榮譽證書》;
4、建校:捐贈者實施捐贈後,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啟動希望國小建設程式:根據全國《希望工程實施管理細則》與受助地省級青基會、政府簽訂建校協定書,協定各方根據協定書規定實施對希望國小的工程建設、實施對希望國小工程建設、資金運作的全程監管,確保地方建校匹配資金足額到位,確保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
在京郊援建希望國小,建校捐款分三筆劃撥,即當簽署建校協定後當地政府匹配資金足額到位並投入使用後劃撥建校捐款40%;建校工程完成2/3後劃撥40%;竣工並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個月後劃撥剩餘捐款。
在外地援建希望國小,建校捐款分二筆劃撥,即建校協定簽署,地方政府匹配資金足額到位投入使用,建校工程完成1/2後,劃撥50%;竣工並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個月後,劃撥剩餘捐款。
希望國小建設期限為,在正常情況下,自簽署建校協定至竣工應不超過12個月。
5、竣工:希望國小竣工後,學校所在地方政府向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提交工程決算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工程質量驗收報告等。根據捐方意願為學校命名;在校內立一碑記,鐫刻捐贈者事跡,以昭後人。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及協定方為捐贈者舉行學校竣工儀式。
三、項目監督
1、機構監督: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對與本項目有關的省市、區縣、鄉鎮、學校實施"希望國小"援建工作,進行管理、監督;
2、捐贈者監督:捐贈者有權對希望國小的建設進行全程監督,通過參加希望國小竣工儀式對本項目檢查、驗收;
3、社會監督: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援建希望國小”項目進行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4、新聞監督:新聞單位通過對"援建希望國小"項目實施情況的採訪、宣傳、追蹤報導,對本項目監督。

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

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開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及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項目服務內容,吸引社會各界的關注,並通過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捐助平台參與項目捐助活動;

大力宣揚志願者在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支持下,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先進事跡,通過對骨幹和模範的個案宣傳,展示項目的人文內涵;

對各種志願服務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擴大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服務範圍,提高項目的社會影響力,展示項目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設立專項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捐款超過50萬元,設立專項服務基金,制定明確的資助意向,高效、合理和安全的使用善款。

提供志願服務活動和志願服務活動管理所產生的經費,發揮基金會社會籌資的功能,促進志願服務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北京志願服務支持項目開展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2005年6月,由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北京青年報社、北京志願者協會、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聯合設立“志願北京行動基金”,其宗旨是通過社會渠道募集資金,為推動奧運志願服務工作的“志願北京”奧運志願服務活動和培訓提供資金支持。7•13志願者行動基金啟動儀式上,為7•13演唱會發行的713套價值2008元限量版特別貴賓票在現場得到熱烈回響,包括北京奧運會志願者工作協調辦公室主任、共青團北京市委書記關成華,演唱會總導演甲丁等在內的眾多嘉賓個人和企業代表踴躍訂票,181套貴賓票被搶購。活動充分調動了社會公眾的參與熱情,使更多社會機構、普通市民成為北京志願服務事業的參與者與推廣者。

2007年11月5日,天津銀行於今年9月25日獲準對外營業後,開業不搞慶典,將節省資金捐贈社會,向北京志願服務基金捐贈200萬元,用實際行動貫徹十七大精神,倡導勤儉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實際舉措。這是《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正式通過以來,北京志願服務基金接受的首筆捐贈。

2008年8月12日,太極集團向北京志願者捐贈200萬盒價值300萬元“太極藿香正氣口服液”,全部發放到北京志願者手中,以保障北京志願者在酷暑炎熱情況下的健康,使他們能夠更好的完成志願服務任務。

到目前為止,北京志願服務項目共籌集資金1932餘萬元,物資價值500萬元。先後資助了北京奧運會、殘奧會賽會志願者招募宣傳活動、“志願北京”青少年志願林植樹活動、志願北京7.13演唱會、“微笑北京奧運先鋒”首都大學生志願者風采大賽活動、北京青年支教志願者抗震救災服務隊活動、北京青年醫療衛生志願者抗震救災服務隊活動、志願者赴北京老年醫院為來京四川地震災區傷員提供服務活動、北京志願者支援災區接力計畫服務隊活動,北京奧運城市志願活動。

管理辦法

明確使用意向。“北京志願服務基金”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宗旨是通過社會渠道募集資金,為組織有志於社會服務事業的青年及不同年齡的社會各界人士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推動北京市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只能用於為志願服務項目提供活動經費、為志願服務項目專項活動提供工作經費、為志願服務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提供表彰經費、為北京志願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供必要工作經費等範圍內。

嚴格工作流程。“北京志願服務基金”管理辦法要求接收捐款需向捐方出具捐款收據,捐款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向其頒發《捐贈榮譽證書》,所有操作流程嚴格遵守《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履行經費撥付手續。

籌資落實分離。北京志願服務基金由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籌集管理,由北京志願者協會提出使用意向,並負責資助項目的落實工作。

規範審批程式。管理辦法要求,“北京志願服務基金”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審批程式:1、由北京志願者協會提出撥款請示;2、經北京志願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3、由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履行財務手續。並要求“北京志願服務基金”劃撥後,項目申請單位應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社會效應

1、在社會上弘揚了志願服務精神。通過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項目的支持,讓更多人的了解志願服務工作,同時也讓更多的人有機會參與志願活動,起到了潛移默化地宣傳志願服務精神

2、促進了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北京志願服務項目在推動志願服務工作可持續性發展,切實解決了志願服務事業中存在的困難。尤其是北京奧運會期間,社會各界的捐贈不僅為奧運志願者送去了溫暖,還為奧運志願者志願服務提供了相對較好的條件。

最新項目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推出青少年救助基金計畫

據了解,愛心人士參與“善薪計畫”的方式是,北京銀行的儲戶授權銀行,每月從賬戶中劃出一定數額的款項,捐贈給北京青基會,捐贈金額為一元的整數倍,每月捐款金額上限為100元。社會各界只要擁有北京銀行“京卡”,每個月就可以通過北京銀行、北京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支行網點等渠道加入“善薪計畫”。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鄭重向社會承諾,善薪計畫所得捐款用於對青少年的教育資助、生活扶助。

具有六十年歷史的北京青基會,從1994年至今,共籌集款物價值5億多元,在全國建立希望學校458所,直接資助經濟困難青少年超過11萬人次。(本文來源:國際線上)

工作業績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基金會自1994年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籌集款物4.974億多元。在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建設希望學校443所;結對資助家庭經濟困難中國小生89143人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8368名,向北京市23184名家庭經濟困難青少年發放“愛心基金”,為他們提供生活扶助,為19489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提供教育資助,為70名患病青少年提供醫療扶助;在北京郊區、河北省豐寧縣、內蒙古自治區捐植“綠色屏障世紀林”30000多畝。

基金會成立十五年來,各項工作得到社會的高度認可,曾獲“全國保護母親河先進集體”、“北京市三八紅旗集體”、“北京市奧運志願者工作先進集體”、“北京市慈善優秀集體”、“北京市先進民間組織”等榮譽。機構負責人陳淑惠同志被評為“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學子陽光——首都大學生扶助項目”和“愛心扶助項目”被評為“北京市慈善優秀項目”。在2008年市民政局開展的基金會評估工作中,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第一名的成績獲得5A級評估等級,在抗震救災募捐活動中被選定為北京三家接收捐款的公益單位之一。

評估

根據民政部《關於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7]127號)的規定,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總體要求,我市自2008年8月22日開始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會進行了評估,並依照評估指標和評估工作程式,對公募基金會的基礎條件、內部洽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四個方面進行了綜合評判。經過評估小組初評和評估委員會終評,評定出公募基金會評估等級,經公示無異議。現將評估結果公告如下:

獲得評估等級的公募基金會

5A級: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北京綠化基金會

4A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北京華育助學基金會、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北京環境保護基金會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會

3A級: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會北京扶助貧困兒童就醫健康基金會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北京市體育基金會北京青少年科學基金會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北京市職工送溫暖基金會北京圍棋基金會

2A級:北京節能與電力技術開發基金會、北京文物保護基金會

無評估等級:北京市教育基金會(未參加評估)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服務青少年健康成長,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自願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 68 號北京青年宮 225 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管理款物,實施資助;
(二)組織青少年公益活動;
(三)獎勵優秀團體和個人;
(四)支持青少年問題的研究;
(五)開展國際合作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二)熱心青少年公益慈善事業,關心青少年成長,支持青少年工作;
(三)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較高聲望和影響力;
(四)具有推動青少年事業發展的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能夠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六)具有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和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 組織全部候選人 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在理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對理事會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為基金會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承辦本基金會委託的事務;
(六)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5 名,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公益活動計畫;
(三)制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制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並保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承擔資產管理責任,實現資產安全運行並保值增值;
(八)培育企業文化,建設團結、協作、高效的團隊;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五)表彰和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開展國內外交流;
(七)發展其他青少年公益事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募捐活動;
(三)涉及投資的業務和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 70 %。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前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發展與本基會宗旨相關的青少年事業;
(二)繼續用於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三)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用於青少年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12 月 29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機構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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