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土地制度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一、奴隸社會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會

1.戰國→確立土地私有→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2.秦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征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3.漢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
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時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製(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調製、府兵制是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強,地主進行土地兼併→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庸調製無法實施)→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時間固定、人身控制鬆弛)。→法律上推動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現,地主在大規模的莊園中實行分工合作的勞動,有利於封建經濟發展。
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併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徵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係的局部調整。
5.北宋王安石變法
募役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6.明朝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賦役合併、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7.清朝的攤丁入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固定丁數的基礎上,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征的雙軌制徵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進程。這樣,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階級矛盾暫時得到了緩和,促進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我國人口增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