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動力工程學會

中國動力工程學會

中國動力工程學會是全國動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它的前身是1962年成立的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透平與鍋爐學會,1979年更名為中國機械工程學會動力工程學會。根據我國動力工程學科發展需要和廣大動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要求,1988年12月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為國家一級學會——中國動力工程學會。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本會是以發電熱動力機械設備的研究、設計、製造為中心的多專業的綜合性學會。它設有透平、鍋爐水輪機核電、熱力、工業煤氣、自控、材料、轉子發動機、新能源設備、工業氣體等11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學術、組織、國際合作、編輯出版、諮詢與展覽等5個工作委員會。

團體會員

本會目前擁有個人會員3000多名,有70餘個大中型動力工程骨幹企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並與上海、北京、黑龍江、陝西、四川、甘肅、湖南等地方動力學會建立了業務聯繫。

組織刊物

由本會或本會專委會主辦出版《動力工程》、《工廠動力》、《工業煤氣》、《轉子發動機》、《汽輪機技術》等多種期刊,本會已經組織編寫出版了《煤炭氣化工程》、《板式換熱器工程設計手冊》和約500萬字的《火力發電設備技術手冊》四個分冊已全部出版。

交流活動

1979年到1999年由本會組織的全國性各種類型的學術活動近260項,參加人數逾15000人次,收到學術論文5500多篇,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動力工程學科的進步,解決了工程上的重大技術問題,並在發電設備戰略、節能等方面提出了方針、政策和具體措施建議30多份,許多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所採納,其中三項建議榮獲中國科協第二屆和第三屆優秀建議獎一等獎。

本會先後與美國ASME動力學會、德國大電廠協會(VGB)、德國工程師學會動力學會(VDI-GET)、日本機械學會動力及能源系統學會(JSME-P&ESD)、英國IME動力學會等學術團體建立聯繫,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並成功主辦了’95上海國際動力工程會議,有力地促進了動力工程學科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現正積極籌備2001年10月西安國際動力工程會議。

理事成員

學會本屆理事會(第七屆)共有理事106名,名譽理事長:陸燕蓀,理事長:翁史烈,副理事長:冉瑩、徐通模、徐大懋、孫昌基、呂兆璧、李宗文、翁思成、程鈞培(兼秘書長),理事會組成人員中有中國工程院院士8位。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動力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OFPOWERENGINEERING,縮寫:CSPE。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動力工程科技工作者及動力工程界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動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動力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團結、動員和組織我國動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為提高我國動力工程技術水平,促進科學技術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以科學求實的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堅持民主辦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實現發電設備製造業由大變強的中國夢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徽: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動力工程事業的發展和學科的進步,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二)組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外動力工程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在職人員繼續教育。編輯出版動力工程學術期刊、組織編寫出版工程技術手冊和科技書籍;
(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動力工程科技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覽活動;
(五)積極開展動力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科技規劃、產業發展戰略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探討與論證,提出諮詢和政策建議;
(六)接受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組織動力工程的項目評估、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技成果鑑定、技術標準的編審、新產品鑑定與推廣;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推薦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並舉薦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從事動力工程及相關專業方面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的科技人員,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熱心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
(四)港、澳、台地區在動力工程方面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以及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本會的通訊會員;
(五)凡從事有關動力工程設備和系統設計、製造、運行、管理、科研和教育,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動力工程方面科技工作者的企事業單位或學術團體,可作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的機構審核並討論通過;
(三)通訊會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並由學會秘書處頒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通訊會員除外);
(二)有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的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組成。理事應由本學科中學術上有造詣,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組成。理事是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候選人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單位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代表原理事單位繼續行使理事職責的,可由原理事單位另行推薦一名代表參加本會工作,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能接替其理事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消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司庫和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各專委會主任的確認;
(八)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託行使表決權。理事無故連續兩次不參加理事會議或學會其他活動,則被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會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各專委會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科中學風正派、學術上有成就,在本會行業中有較大影響,並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並應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下,受理事長委託,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學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上海發電設備成套設計研究院,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工作,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司庫以及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制定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專業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專業學術活動。其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由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委員由從事該專業的、熱心為學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並通過民主協商產生。專業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主任委員應由理事擔任。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任期5年。
專業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完成理事會交付的各項任務,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學術活動計畫;
(三)組織各項學術活動;
(四)推薦優秀科技工作者、優秀學術論文作者和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五)推薦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其主任應由常務理事兼任,副主任及委員由主任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或捐增;
(三)政府撥款;
(四)業務主管單位項目資助;
(五)掛靠單位的資助;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司庫負責學會經費的籌措與監督。司庫每年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學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即向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自註銷之日起,本學會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會所屬各機構不再另行訂立章程,但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實施細則或工作條例,經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11月26日中國動力工程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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