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造學會

中國創造學會

中國創造學會是我國從事創造學研究、宣傳、套用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贏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理事長萬鋼教授為全國政協常委、同濟大學校長、國家863計畫電動汽車重大專項首席科學家。 中創會設秘書處、創造教育專業委員會、企業創新專業委員會(籌),上海創造教育培訓中心,中創會目前已開展從胎教、幼教、國小、中學、大學、成人至老年人創造力開發系統研究,建立了團體會員、實驗基地、創造發明學校(院)、創造工程院(所)、培訓中心(基地)近300個,並在近30個省、市、地區成立了創造學會。

學會簡介

名稱:中國創造學會(China 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CCSI)
中國創造學會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科委(現國家科技部)、國家民政部批准、發證,於1994年6月9日在上海正式成立。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證字第3739號,代碼50001634-0
發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1日
業務範圍:學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
註冊辦公場所:上海市四平路1239號
法定代表人:陳成澍
活動地域:全國
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地 址: 上海市四平路1239號同濟大學255信箱
郵政編碼: 200092

顧問名單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倪志福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主席雷潔瓊
原全國政協副主席、上海大學校長錢偉長
原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龔心瀚
原水電部部長楊振懷
人民日報社副總編周瑞金
原中國教育工會主席、現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會長方明
終身名譽理事長:原中顧委委員劉傑
名譽理事長:原上海市總工會主席、原中創會會長袁張度
名譽副理事長:原中國專利局局長、原中創會副會長黃坤益
名譽副理事長:原天津市科協副主席、原中創會副會長甄健民
名譽副理事長:敦煌研究院院長、原中創會副會長樊錦詩

歷屆領導

姓 名 學會職務 單位名稱 職務 職稱
裴 鋼 理事長 同濟大學 校長 教授、博導
萬 鋼 理事長 同濟大學 校長 教授、博導
陳成澍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同濟大學 原副校長 教授、博導
茹得山 副理事長 中國石化管理幹部學院 原院長 高級工程師
高 慶(女) 副理事長 西南交大 教授、博導
許敖敖副理事長 澳門科技大學 校長 教授、博導
王玉英(女)副理事長 北京燕山石化集團公司 黨委書記 高級經濟師
陳華遠副理事長 三峽電廠 原工委書記 高工
項 政 副理事長 上海市閔行中學 校長 高級教師
周耀烈 副理事長 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經管學院 執行院長 教授
唐殿強 副理事長 河北廊坊師範高教所 負責人 教授
中國創造學會是我國從事創造學研究、宣傳、套用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贏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理事長萬鋼教授為全國政協常委、同濟大學校長、國家863計畫電動汽車重大專項首席科學家。
中創會設秘書處、創造教育專業委員會、企業創新專業委員會(籌),上海創造教育培訓中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培訓中心、學術部、成果轉化中心、編輯部。中創會目前已開展從胎教、幼教、國小、中學、大學、成人至老年人創造力開發系統研究,建立了團體會員、實驗基地、創造發明學校(院)、創造工程院(所)、培訓中心(基地)近300個,並在近30個省、市、地區成立了創造學會。

學會活動

學會活動包括學術活動和非學術活動。

推廣套用

中國創造學會在全國建立了一批創造學實驗基地。創造教育實驗基地旨在大、中、國小、幼稚園推廣與套用創造教育,推進以培養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為重點的素質教育。企業創新實驗基地旨在推動企事業的創新、創造能力開發活動。
經過多年來的實踐和研究,同濟大學、浙江大學、廣西大學、西南交大、中國礦業大學、中國科大、廈門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安徽工業大學、江蘇大學等幾十所高校,已經在大學本科教學計畫中開設創造學的必修和選修課程。中國科大、海軍航空工程學院、中國礦業大學、東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等還在研究生課程中加入了創造學內容。
學會通過舉行報告會、培訓班,在企事業單位員工中普及創造技法、開發創造創新能力,有力地推動了企事業單位的創造創新成果的不斷湧現。

交流活動

中國創造學會與美國創造學會、美國創造教育基金會、創造性指導中心、創造力研究中心、英國創造和創造力中心、歐洲創造力與創新協會、日本創造學會等30餘個國際創造學組織建立了聯繫,並組織會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如美國創造教育基金會每年舉辦的“創造性解決問題研討會”,歐洲創造力與創新協會的學術年會,日本創造學會的學術年會等。
中國創造學會組織召開了十屆全國(國際)創造學學術討論會,為國內、國際創造學者提供交流創造學理論研究與實踐成果的平台。

創學宣傳

中國創造學會編輯出版了9部創造學《論文集》,汪道涵、蘇步青、錢偉長、徐匡迪等先後為《論文集》題寫了書名。迄今為止,中創會會員、理事公開發行的創造學著作達300餘種。此外,學會還與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媒體一起,舉辦專題講座、編寫培訓教材、製作音像製品,在全社會宣傳普及創造、創新知識,提高人們對創造、創新重要性的認識。
學會通過會刊——《創造天地》和簡報——《創造簡訊》與全國各地會員交流學術動態、探討實踐經驗、傳遞活動信息。

設立獎項

經國家科技部授權,中創會設團體及個人“中國創造學會創造成果獎”已完成五屆評選活動,全國有23個團體和116位個人獲“創造成果獎”。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創造學會(英文名:China 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 縮寫:CCSI)。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中國創造學會是由我國從事創造學研究、宣傳、套用的單位及
個人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非贏利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創造學工作者,促進創造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創造學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創造學科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全面實現我國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1239號(郵編20009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開展對人類在發現、發明、創造、創新、創業活動中的規律性研究與實踐,開展企業創新、創造教育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2、組織國內外創造學學術討論、交流、觀摩。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與國際同類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組織、網路、研究院所,創造性組織開展友好交流活動,並宣傳我國社會主義創造性成就,優良傳統美德,人文科學學術研究成果,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創造學活動在國際上的影響。
3、開展創造學的普及與推廣活動。組織創造、創新能力開發培訓,舉辦講座、報告會,組織撰寫與出版著作、論文,製作音像、軟體等作品。
4、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及與學會有關的指示、決策,向全體會員宣傳並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中國創造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入會。會員入
會須按學會章程規定經批准後成為會員,辦理入會手續。並由學會頒發會員證。本團體會員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亦可由中國創造學會委託相應的省級學會批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是擁護並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
的意願,符合會員條件者。具體條件為:
(一) 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及以上
職稱或職務,以及具有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以及各行各業的勞動模範、革新能手、能工巧匠等在各自崗位上有創造、創新成果者。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在條件成熟時,本團體也可吸收學生會員。
(二) 單位會員:與本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部
門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育、生產、經營、服務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
(三) 榮譽會員:凡對本專業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
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四) 名譽會員:凡對本專業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
加或組織與中國創造學會進行創造學科交流的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辦理入會手續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所組織的活動,包括國際交流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理事費(收費標準另定);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學會通知一年內仍不作回答的,視為自動退會,相應會員證作廢。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工作方針和計畫;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如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參加理事會,作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在秘書長兼職時,秘書處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為保持學會工作的連續性,並使領導班子充滿活力,應注意理事會成員及學會領導班子的年輕化。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
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投資收益;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本章程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理事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
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認定
的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
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會徽。會徽外部輪廓呈橢圓形,體現學會對內對外的學術交流和全體會員的協作精神。中心與外部輪廓共同構成中國創造學會英文縮寫“CCSI”。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4年9月經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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