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

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是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具有政治聯盟性質、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民進於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其宗旨是“發揚民主精神,推進中國民主政治之實踐”。民進中央歷任主席是馬敘倫、周建人、葉聖陶、雷潔瓊、許嘉璐。現任主席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嚴雋琪(女)同志。

基本信息

歷史

中國民主促進會1945年成立大會會址

民進簡介

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是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具有政治聯盟性質、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

民進成立初期

民進創始人是抗日戰爭時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進步知識分子和工商業者,主要有馬敘倫、王紹鏊、周建人、許廣平、林漢達、徐伯昕、趙朴初、雷潔瓊、鄭振鐸、柯靈等著名愛國民主人士。在敵偽統治時期,他們與中國共產黨人一起,堅持抗日救亡鬥爭。抗戰勝利後,他們積極參加反內戰、爭和平,反獨裁、爭民主的愛國民主運動,並根據鬥爭需要,於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一個以“發揚民主精神,推進中國民主政治之實踐”為宗旨的政治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促進會。
民進成立後,先後發表了《對於時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檔案,提出立即結束一黨專制、還政於民,立即停止內戰、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等政治主張。為了擴大和平民主力量,民進聯絡和團結上海68個主要民眾團體組織,組成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1946年6月23日,民進參與發起並組織在上海北火車站舉行的十萬民眾反內戰大會,民進領導人馬敘倫、雷潔瓊等參加赴南京請願的和平代表團,在震驚全國的“下關事件”中被國民黨特務暴徒圍攻毆打,身負重傷。他們的鮮血教育了廣大人民民眾,推動了國民黨統治區的愛國民主運動掀起新高潮。1948年4月30日,中國共產黨發出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民進堅決擁護和回響,主要領導人先後由上海及香港轉入解放區,參加新政協的各項籌備工作。1949年9月,民進代表馬敘倫、許廣平、周建人、王紹鏊、雷潔瓊等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新中國的誕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新中國成立後

新中國成立後,民進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檔案為綱領,制定了“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以憲法為準則,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路線。民進中央帶領全會加強政治學習,積極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在恢復國民經濟、鞏固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繼續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民進領導人和一些會員擔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務。

改革開放以來

改革開放以來,民進堅持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明確參政黨性質,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職能,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提倡尊師重教,維護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面向社會開展講學辦學、科技諮詢、智力扶貧等大量工作,積極為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獻計出力,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21世紀以來

世紀之交以來,創建民進的老同志先後退出領導崗位,新中國建立以後成長起來的代表人士逐漸走上領導崗位,領導任期制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強。民進繼承和弘揚“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愛國、民主、團結、求實,堅持立會為公”的優良傳統,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主題教育活動,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不斷豐富政治交接的時代內涵,持之以恆地將其作為參政黨思想建設的主線。提出建設高素質參政黨的目標,並逐步把它定義為適應時代要求的參政黨;按照“有思有行、集智聚力、順勢而為、開拓創新”的工作方針,大力推進學習型參政黨建設,有序推進會內民主。以參政議政為民主黨派的歷史使命,著力加強參政議政能力建設,完善工作機制,搭建工作平台,以求真務實精神,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全局性和前瞻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一方面發揮界別優勢,堅持以新作為鞏固“老陣地”,在參與教育立法、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推動民辦教育發展、實施文化強國戰略等方面積極建言獻策;另一方面主動迎接挑戰,堅持在順勢中開拓“新領域”,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在諸多新領域主動介入,圍繞可持續發展中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經濟轉型、反腐倡廉、社會建設、國別研究、科技創新、區域發展等方面持續反映社情民意,積極貢獻智慧和力量。民進堅持社會服務工作的政治性、公益性、務實性原則,發揮我會智力密集優勢,團結社會力量,拓寬服務渠道,豐富服務內涵,集中全會力量組織開展以科技示範等為主要內容的六項“西進”活動,以教育幫扶為重點的“同心?彩虹行動”;發揮教育文化領域的優勢,積極開展對台港澳文化交流活動和海外聯誼工作。
2012年12月,民進召開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要求全會深入學習貫徹中共十八大精神,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深入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進一步深化政治交接成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履行參政黨職能的能力和水平;著力加強領導班子的作風建設,建立科學高效的集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著力加強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在執政黨建設和參政黨建設、會中央工作和地方組織工作、自身建設和履行職能、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的相互促進中,不斷提高參政黨建設的科學化水平,堅持促進與中國共產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為鞏固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事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團結奮鬥!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民進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方組織,有市縣級組織335個,基層組織6816個,會員13.3萬餘人,平均年齡50.5歲。全會成員中有各級人大代表2066人,各級政協委員11600人,其中全國人大代表62人,全國政協委員80人;在政府和司法機關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920人。民進中央主辦的機關刊物是《民主》雜誌。

成立

民進的主要創始人馬敘倫王紹鏊周建人許廣平林漢達徐伯昕趙朴初雷潔瓊鄭振鐸柯靈等同志,大多是在抗日戰爭時期留居上海的文化教育界進步知識分子。他們在敵偽的統治下,與中國共產黨人一起,堅持抗日救亡鬥爭;抗戰勝利後,又積極投入反對內戰、爭取和平、反對獨裁、爭取民主的愛國民主運動。根據當時鬥爭的需要,經過充分協商,他們決定成立一個以“發揚民主精神,推進中國民主政治之實踐”為宗旨的政治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促進會,並於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宣告成立。

解放前

民進成立後,發表了《對於時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檔案,提出了立即結束一黨專制、還政於民、立即停止內戰、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等政治主張。為了擴大和平民主力量,民進聯絡和團結了上海六十八個主要民眾團體組織,組成了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1946年6月23日,民進參與發起並組織了在上海北火車站舉行的、有十萬民眾參加的反內戰大會,民進領導人馬敘倫、雷潔瓊等同志參加了赴南京請願的和平代表團,在震驚全國的“六·二三下關事件”中被國民黨特務暴徒圍攻毆打,身負重傷。他們的鮮血教育了廣大人民民眾,推動了在國民黨統治區愛國民主運動的新高潮。

民進堅決擁護和回響中國共產黨在1948年4月30日發出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民進主要領導人先後由上海及香港轉入解放區,參加了新政協的各項籌備工作。

1949年1月22日﹐民進發表了《為爭取永久和平宣言》,堅決支持中共中央毛澤東主席《關於時局的聲明》﹐並誠懇表示:“我們希望中國共產黨堅強地領導全國人民造成一個新的﹑美的﹑快樂的﹑和平的﹑統一的﹑民主的中國,我們決定一致的合作完成這次革命的任務。”

1949年9月,民進代表馬敘倫、許廣平、周建人、王紹鏊、雷潔瓊等同志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制定了《共同綱領》 ,為新中國的誕生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建國後

建國後,民進以《共同綱領》、全國政協《章程》的總綱為綱領,制定了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路線,以憲法為準則,開展工作和活動。民進領導人和一些會員擔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務。民進各級組織帶領全體會員積極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在恢復國民經濟、鞏固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繼續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6年8月和1958年12月,民進先後召開第二﹑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一切為了社會主義”和“服務與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團結﹑推動會員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在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在教育和文化出版事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民進被迫停止活動。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民進恢復了活動。

1979年10月和1983年11月,民進召開第四﹑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1988年11月,民進召開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1997年,召開民進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

2007年12月,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京舉行。

組織機構

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中央新辦公大樓

民進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全國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1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並設執行局處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員會下設組織部﹑宣傳部和教育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出版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工作部門。

民進在1987年6月設立中央參議委員會,它是本會中央的榮譽和顧問機構,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對國家大事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本會方針任務的制定和執行發揮諮詢和監督作用。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委員會。基層組織是支部。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民進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方組織,有市縣級組織357個,基層組織6561個,會員12.7萬餘人,平均年齡50.9歲。從界別分布看,教育界占65.3%(高教13.4%,普教51.9%),文化藝術界占5.9%,新聞出版界占2.1%,科技界占2.4%,醫藥衛生界占6.3%,經濟界占8.9%,機關及其他占9.1%。從性別比例看,女會員約占48.2%。全會成員中有各級人大代表1886人,各級政協委員10584人,其中全國人大代表52人,全國政協委員81人;在政府和司法機關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826人。

主要領導人

第一屆理事會(1946.1-1947.2)

常務理事:馬敘倫、陳巳生、王紹鏊、林漢達、許廣平(1946.3增選)
理事:馬敘倫、嚴景耀、陳巳生、林漢達、鄭振鐸、曹梁廈、王紹鏊、周建人、曹鴻翥、馮少山、柯靈、許廣平、梅達君、徐伯昕、謝仁冰(1946.3增選)
候補理事:傅雷、張鳳舉、許廣平、楊志義、宓逸群、雷潔瓊、朱紹文(1946.3增選)

第二屆理事會(1947.2-1950.4)

常務理事:馬敘倫、王紹鏊、許廣平
理事:馬敘倫、王紹鏊、許廣平、周建人、陳巳生、李平心、徐伯昕、嚴景耀、朱紹文、柯靈(1947.2第五次會員大會當場替補)
候補理事:柯靈、鄭振鐸、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

第三屆中央理事會(1950.4-1956.8)

主席:馬敘倫
副主席:王紹鏊、周建人(1954.12增選)
秘書長:許廣平
第四屆中央委員會(1956.8-1958.11)
主席:馬敘倫
副主席:王紹鏊、周建人、許廣平、車向忱、林漢達
秘書長:楊東蓴
第五屆中央委員會(1958.11-1979.10)
主席:馬敘倫(1970.5逝世,周建人任代主席)
副主席:王紹鏊、周建人、許廣平、車向忱、楊東蓴
秘書長:徐伯昕
第六屆中央委員會(1979.10-1983.11)
主席:周建人
副主席:葉聖陶、徐伯昕、趙朴初、吳貽芳、雷潔瓊、謝冰心、吳若安
秘書長:葛志成

第七屆中央委員會(1983.11-1988.11)
主席:周建人(1984.7逝世,葉聖陶任代主席)、葉聖陶(1984.12七屆二中全會選舉) 、雷潔瓊(1987.6七屆五中全會選舉)
代主席:葉聖陶(1984.7-1984.12)
副主席:葉聖陶、徐伯昕、趙朴初、吳貽芳、雷潔瓊、謝冰心、吳若安、陳舜禮、葛志成(1984.12七屆二中全會增選)、楚莊(1984.12七屆二中全會增選)、葉至善(1987.6七屆五中全會增選)
名譽主席:葉聖陶(1987.6七屆五中全會推舉)
秘書長:葛志成
第八屆中央委員會(1988.11-1992.12)
主席:雷潔瓊
副主席:趙朴初、陳舜禮、葛志成、楚莊、葉至善、梅向明、陳難先、馮驥才、鄧偉志
名譽主席:謝冰心
秘書長:陳益群
第九屆中央委員會(1992.l2-1997.11)
主席:雷潔瓊
副主席:陳舜禮、葛志成、楚莊、葉至善、梅向明、陳難先、馮驥才、鄧偉志、許嘉璐、張懷西(1995.12九屆四中全會增選)
名譽主席:謝冰心、趙朴初
秘書長:陳益群
第十屆中央委員會(1997.12-2002.12)
主席:許嘉璐
副主席:楚莊、梅向明、陳難先、馮驥才、鄧偉志、張懷西、潘貴玉、蔡睿賢、王立平
名譽主席:雷潔瓊、謝冰心、趙朴初
名譽副主席:陳舜禮、柯靈、葉至善
顧問:潘承孝、王鴻禎、方明
秘書長:陳益群(1997.12-2001.12)
代秘書長:趙光華(2001.12-2002.12)

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2002.12-2007.12)
主席:許嘉璐
第一副主席:張懷西(2007.7十一屆十五次主席會分工調整)
常務副主席:張懷西(2002.12-2007.7)、嚴雋琪(2007.7十一屆十五次主席會分工調整)
副主席:陳難先、馮驥才、潘貴玉、蔡睿賢(至2005.12)、王立平、嚴雋琪、王佐書、賀旻、羅富和(2005.12增補)
名譽主席:雷潔瓊
名譽副主席:陳舜禮、葉至善、楚莊、梅向明
顧問:潘承孝、王鴻禎、方明
秘書長:趙光華
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2007.12- )
主席:嚴雋琪(女)
常務副主席:羅富和
副主席:馮驥才、潘貴玉(女)、王佐書、賀旻(女)、劉新成、蔡達峰、朱永新、張帆
秘書長:朱永新
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2012.12- )
主席:嚴雋琪(女)
常務副主席:羅富和
副主席:王佐書、賀旻(女)、劉新成、蔡達峰、朱永新、張帆、姚愛興、衛小春、張雨東
秘書長:高友東

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2017.12.6- )

名譽主席:嚴雋琪(女)、杜珂、羅富和
主席:蔡達峰
副主席:王佐書、賀旻(女)、劉新成、蔡達峰、朱永新、張帆、姚愛興、衛小春、張雨東
秘書長:高友東

中央機構設定

葉聖陶主席葉聖陶主席

領導機構

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職能部門

1.辦公廳
(1)人事處;(2)財務處;(3)秘書處;(4)行政處;(5)信息化技術管理處;(6)老幹部處;(7)服務中心。

2.組織部
(1)會員處;(2)地方處。

3.宣傳部
(1)宣傳處;(2)教育處;(3)網路編輯管理處。

4.參政議政部
(1)一處;(2)二處;(3)三處;(4)綜合處。

5.社會服務部
(1)一處;(2)二處。

6.研究室
(1)一處;(2)二處。

參與治國

受中國共產黨的邀請,1949年9月,民進派代表馬敘倫、許廣平周建人、王紹鏊、雷潔瓊等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了制訂《共同綱領》和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此後,一些“民進”黨員出任政府要職。

改革與現狀

1988年11月,“民進”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對民進的性質、政治綱領等作了新的規定。該章程明確規定,民進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一個民主黨派。

民進中央機關分設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社會服務部、議政調研部、研究室等6個職能部門;主辦月刊《民主》雜誌,並有開明出版社和開明音像出版社等宣傳單位。截至1997年6月底,“民進”會員總數6.5萬餘人,其中教育界人士占74.3%,科技、文化、出版和醫藥衛生界人士占16.3%;女會員占40%。

民進歷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一至七屆全國人大

均無。

第八屆全國人大

(共45人)
陳炳生、徐仁惠、趙陸一、李繼學、許嘉璐、甘黎明、華保良、汪洋、顧黃初、盛昌黎、莊志清、吳山明、楊明志、李瑞源、羅富和、蘇以淑、廖琛雲、吳因易、鍾樹樑、彭復生、閻恩榮、潘貴玉、夏家駿、劉納朋、楊葆焜、陳智周、遇山、陳占元、梁鶴先、魯寶鳳、傅青芸、石俊賢、蘆翠雪、陳舜禮、王秀君、黃道農、楚莊、孔繁超、張富、佟英爭、李志英、張兆瑞、崔新芳、雷潔瓊、吳葵光。

第九屆全國人大

(共57人,其中6人為常委,已由括弧註明)
李乾構、蔡瑤銑(女)、許世遠、趙陸一、許嘉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復生、路文芳(女)、王淑媛(女)、劉洪達、秦百蘭(女)、張懷西(常委)、艾金梅(女)、甘黎明(女)、顧黃初、虞志敏(女)、盛昌黎(女)、卜昭暉、楊明志、毛昭晰(常委)、雷招珠(女)、李瑞源、羅富和(常委)、林東池(女)、熊炳剛、吳因易、王菊(女)、范美麗(女)、閻恩榮、潘貴玉(女)、羅棣庵(常委)、彭學明、陳智周(女)、計苾華(女)、周世昌、傅青雲(女)、魯寶風(女)、劉三陽、王秀君、朱維芳(女)、胡平平(女)、高子蘭(女)、孔繁超、汪春蘭(女)、儲金霞(女)、席蔚菁(1999年3月增補)、張自立、龍耀宏、相小青、張帆、宮正、陳難先(常委)、王玉宇(女)、馮春河、陳國禎、崔新芳(女)、吳葵光、平子良、李瑪琳(女,1999年3月增補)。

第十屆全國人大

(共58人,其中5人為常委,已由括弧註明)
毛桂芬(女)、李乾構、王立平(常委,滿族)、何志敏、劉凱欣、王菊(女)、王君清、蕭玉田、衛小春、邱榮慶、王淑媛(女)、路文芳(女,蒙古族)、王佐書(常委)、蔡達峰、褚以琳(女)、瞿鈞、艾金梅(女)、祝義才、范錫行、陳難先(常委)、盛昌黎(女)、王旭烽(女)、潘守理、林聖雄、朱維芳(女)、胡平平(女)、汪春蘭(女)、龐麗娟(常委,女)、李必成、劉艷瓊(女)、湯建人、王秀君、董鳳華(女)、陳國楨、陳智周(女)、葉青、周洪宇、周建元(女)、彭學明(土家族)、劉春平、鄧集甜、羅富和、葉小秋(女,壯族)、林東池(女)、韋柳春(女)、周桂英(女)、許嘉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貴雲、張禮慧(女)、吳因易、傅勇林、肖和聯(女)、吳新春(女)、龍耀宏(侗族)、李瑪琳(女)、劉三陽、黃藤、牛汝極。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

(共62人,其中6人為常委,已由括弧註明)
毛桂芬(女)、劉新成(常委)、吳碧霞(女)、嚴雋琪(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女)、陳振樓、劉凱欣、何志敏、陳貴雲、尹廣軍、關敏(女)、蕭玉田、李章宏、李鳳斌、王桂榮(女)、賀旻(常委,女)、杜婕(女)、王佐書(常委)、方同華、馬成志、朱永新(常委)、吳國平、柯軍、祝義材、章青、王鳴、朱芳維(女)、余敏輝、汪春蘭(女)、張濤、龐麗娟(常委,女)、戴敏(女)、杜民(女)、王毅、方誌遠、龍紅(女)、劉艷瓊(女)、張志勇、栗甲、徐清(女)、董鳳華(女)、袁敬華(女)、李金枝(女)、陳國楨、葉青、肖紅娟(女)、周洪宇、周建元(女)、劉潭愛、謝勇、陳國安、魯修祿、韋柳春(女)、周健、肖和聯(女)、吳新春(女)、張雨東、傅勇林、郭子儀、王勇超、孫玉璽、黃藤、牛汝極。

民進章程

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
(中國民主促進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過)

總綱

中國民主促進會是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具有政治聯盟性質、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
本會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參政黨,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先進生產力、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國家富強、祖國統一、民族振興的重要力量。
本會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創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引和幫助下,積極投入反內
中國民主促進會成立初章程
中國民主促進會成立初章程
戰、反獨裁的愛國民主運動,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譜寫了革命的光榮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本會努力促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發展,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
本會的優良傳統是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愛國、民主、團結、求實,堅持立會為公。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維護憲法權威,促進憲法實施,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與中國共產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積極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責。
本會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獻計出力。
(二)促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努力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完善和發展,促進政黨關係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鞏固中華民族大團結。
(三)致力於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繼承發展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吸收人類先進文明成果,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鞏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創造活力,繁榮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
(四)致力於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促進民生改善、發展成果共享,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全社會優先發展教育,促進教育改革和創新,促進社會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完善。
(五)致力於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六)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分裂國家,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
(七)擁護和支持我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積極參加對外交流和友好活動,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八)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充分發揮會員和所聯繫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與合理要求。積極提倡奉獻和創新精神,推動會員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功立業。

為確保政治綱領和基本任務的實現,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體現政治聯盟的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政治交接為主線,繼承和發揚我會的優良傳統及老一輩領導人的高尚風範,遵循多黨合作的政治準則,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堅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全會的整體素質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必須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促進領導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努力把本會建成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高素質參政黨,更好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工作總則

第一條本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緊密聯繫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發揮參政黨的作用。
第二條本會以服務科學發展為參政議政第一要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深入調查研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協商決策和進行民主監督。
第三條本會經常了解、及時反映社情民意,為化解矛盾、協調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會積極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項活動,發揮本會在愛國統一戰線中的作用。推動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在各級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團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任職的會員認真履行職責,支持擔任特約人員的會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以服務為宗旨,面向社會,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突出特色,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為人民民眾多辦實事。
第六條本會加強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發現和培養人才,向各級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政協、司法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方面推薦人才,為各類人才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七條本會加強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交往與合作,為實現祖國的繁榮和統一作出貢獻。
第八條本會把加強思想建設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推動和幫助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深入進行堅持基本路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和會章會史教育。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發展堅持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的原則。發展會員要注重質量,堅持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畫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十條本會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民主程式,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工作高效、團結合作的領導集體。
第十一條本會依法加強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文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推進機關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第十二條本會加強對統一戰線、人民政協、多黨合作理論和會史的研究,積極推動理論創新和工作創新。

第二章會員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識分子,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崗敬業,努力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十五條申請加入本會,應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兩名會員介紹,經組織考察,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備案。
中央和省級組織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展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檔案;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意見,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的工作和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求組織關心和幫助。
第十七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嚴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任務,參加本會組織生活,按時交納會費;
(三)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聯繫民眾,接受本會組織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會員工作變動或遷移他地時,應轉組織關係。會員如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其組織關係仍屬原所屬組織。
第十九條會員要求退會,必須正式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並提出意見,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註銷會籍,並層報中央備案。
第二十條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活動、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教育無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會籍的,可由所在基層組織討論,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作自行退會處理,並層報中央備案。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下級組織要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下級組織要遵守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各級組織的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委員會即為領導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級委員會的人選,由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辦法產生的,可以由上級組織任命。
中央和省級組織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一定程式,可以對所屬組織領導機構的成員做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或撤銷,須層報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條本會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和機制,設立中央和省級組織監督機構,對領導班子成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履行領導職責的情況,對會員遵守本會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和省級監督委員會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同級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設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
中央監督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省級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領導和中央監督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章中央組織

第二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並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必要時可以召開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會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中央監督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五)選舉中央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六)必要時可以調整少部分中央委員、中央監督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條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一條中央常務委員會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三十二條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即為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條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領導中央日常工作。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根據需要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根據需要在中央機關中設立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席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議任命,向中央常務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定和主任人選,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地方組織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地方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自治區)轄市(自治州、盟)委員會,直轄市的區(縣)委員會;縣(旗)委員會,縣級市委員會,省(自治區)轄市的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工作任務;
(二)聽取、審議和批准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屆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請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地方各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新一屆地方各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主席團推定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級地方組織的工作,對外代表本級地方組織。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
(四)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同級委員會的少部分成員。
省級委員會應聽取同級監督委員會的報告,選舉產生同級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報請上一級組織批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第四十一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其任期與本屆委員會相同。
常務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即為同級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委會議,領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主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秘書長,由主委會議提名,同級常務委員會任命(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任命),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副秘書長和必要的工作部門。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按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產生,由主委會議任命,向同級常務委員會通報(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向同級委員會通報)。
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其機構設定和主任人選,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決定(在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會員人數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員會。會員人數較多的支部委員會可設小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會員人數較多的單位或按會員的業務系統設立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可設支部委員會。
本會中央和各級地方組織根據不同情況,可設立直屬支部委員會或直屬小組。不能編組的會員,應由其所屬會的組織直接聯繫。
第四十四條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的委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組織、宣傳等委員,由委員會選舉。小組可推選組長一人。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基層組織的設立、合併或撤銷和所選出的負責人,須報上級組織批准。
第四十五條基層組織是實現本會政治綱領的基礎,其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二)結合本單位中心任務開展活動,推動會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三)了解會員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的意見和建議,向上級組織和有關方面反映;
(四)組織會員過好組織生活,加強政治學習,關心會員的思想狀況和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增強團結,共同進步;
(五)做好所聯繫民眾的工作,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七)對申請入會對象進行考察和培養,做好發展會員的工作;
(八)收繳會費。

第七章幹部

第四十六條本會各級組織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會員公認、任人唯賢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
本會各級組織應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最佳化幹部隊伍結構。
第四十七條本會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思想、指導工作,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國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於帶領所在組織的會員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組織領導與合作共事能力;
(三)認真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模範地履行本會章程,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熱心會務,積極主動地開展本會工作;
(四)作風民主正派,求真務實,密切聯繫民眾,善於團結同志,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批評監督;
(五)堅持立會為公,服務社會,服務人民,勤奮工作,清正廉潔,嚴格自律。
第四十八條本會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選舉產生的,或是由組織任命的,均實行任期制,在同一職務上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屆。

第八章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對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會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在履行參政黨職責和自身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其上級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貢獻特別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上報中央,在全會通報表彰。
第五十條會員違反國家法律和本會紀律,所屬組織應按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會員的處分須經所屬組織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其中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的處分,須上報省級組織批准,層報中央備案;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中央批准。
留會察看處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察看期間,沒有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會員的處分應嚴肅、慎重。
受處分的會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世界各國政黨

世界各國政黨。

中國大陸政黨

中國民主促進會黨歷任主席

姓名任職期其它職務
馬敘倫1949—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部部長
周建人1979—1984國家出版總署副署長;高等教育部副部長;浙江省省長 ;全國人大第三至五屆常委會副委員長 ;全國政協第五、六屆副主席
葉聖陶1984—1987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長和總編;中華全國文學藝術界聯合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一、二、三、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第五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委員;第六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雷潔瓊1987—1997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市副市長
許嘉璐1997—2007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席;世界漢語教學學會會長
嚴雋琪2007—至今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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