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學工程學會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Optical Engineering,CSOE),是經民政部註冊成立的學術團體。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發展史

1997年,在我國光學界泰斗王大珩院士的建議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同意將“光學工程”列為工學一級學科。作為一門理工交叉的學科,光學工程學科的理論體系得到了不斷地完善與發展,如今光學工程已發展為以光學為主,並與信息科學、能源科學、材料科學、生命科學、空間科學、精密機械與製造、計算機科學及微電子技術等學科緊密交叉和相互滲透的學科。它包含了許多重要的新興學科分支,如雷射技術、光纖通信、光存儲與記錄、光學信息處理、光電顯示、全息和三維成像、薄膜和集成光學、光學與光纖感測、光探測、雷射材料處理和加工、弱光與紅外熱成像、光電測量、現代光學和光電子儀器及器件、光學遙感技術以及綜合光學工程技術等。這些分支不僅使光學工程學科產生了質的飛躍,而且推動建立了一個規模迅速擴大的前所未有的現代光學和光電子產業。
20世紀60年代開始,長春、上海、北京、合肥等地的科研單位就開始雷射技術的研究,70年代武漢開展了光通信技術的研究,90年代,雷射加工、光存儲、光通信等產業也得到迅速發展。在我國光學界老一輩科技工作者的倡導和帶領下,在國家“863”項目的大力支持下,一批彰顯我國綜合國力的大型光學工程先後完成,造福人民生活的光學產品實現產業化,我國光學技術和產業規模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大大縮小。尤其在雷射、光纖光纜、光電器件等領域己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截止2013年,我國在光學工程領域己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屬重點實驗室以及國家工程中心數十個。在全球光學工程技術及產業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不斷縮小,而且光學工程領域產業規模也已達到千億元以上。
2014年國家提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打造科技強國夢想”的精神,打造科技強國需要大力推動和發展光學工程事業。為提高我國光學工程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完成產業化轉型、培養尖端光學工程人才實現我國科技強國夢想,並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金國藩院士、張履謙院士、杜祥琬院士、莊松林院士、姜文漢院士、龔惠興院士、王家騏院士、許祖彥院士、姜景山院士等30位光學界德高望重的院士聯名倡議,由國家民政部提出申請,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這是繼王大珩院士提出建立“光學工程”一級學科以來,我國光學工程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是基於原中國宇航學會光電專委會成熟的工作團隊和專家資源,走過40多年發展歷程,中國宇航學會光電專委會舉辦過百餘次國際國內大型學術會議、有舉辦國際光電展覽會、進行特色工程化和產業化對接洽談活動的經驗,在國內外享有很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與國際光學工程學會、美國光學學會等國際著名學術團體有多年友好的合作關係。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將秉承“創新、協同、求真、務實”的宗旨,團結和帶領光學科技工作者搭建一個產學研大平台,推動技術創新、注重成果轉化、促進產業發展與工程套用。以學術交流、工業展覽、技術評估、項目轉化、教育培訓、印刷出版、信息網路等多種形式為提高我國光學工程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完成產業化轉型、培養光學工程領軍人才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

大事記

1、2014年1月15日,由金國藩院士提議,20位院士專家聯名倡議成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
2、2014年3月12日,正式向民政部提交成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的申請檔案。
3、2014年10月21日,民政部下發“關於中國光學工程學會籌備成立的批覆”【民函(2014)309號】。
4、2014年10月,召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第一屆理事會名單、章程等檔案。
5、2014年11月29日,召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學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和秘書長。
6、2014年11月29日,召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通過學會宗旨、會標,宣布副秘書長、院士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名單等。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學會秉承“創新、協同、求真、務實”的精神,將通過學術交流、成果展示、成果轉化等多種形式,搭建一個產學研大平台,推動光學工程的技術創新、注重光學科技的成果轉化、面向套用促進光學前沿的工程化。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參照國際光學工程學會(SPIE)的發展模式,按照學會學術發展設立不同的議題方向,不設二級分會。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推薦年輕的領軍專家作為學會核心力量,培養一批國內外新領軍人物,為打造科技強國發揮光學工程的作用。

國際合作

1、2014年10月10日,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名譽理事長金國藩院士,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與SPIE簽訂戰略合作協定
中國光學工程學會與SPIE簽訂戰略合作協定
理事長張廣軍院士,秘書長趙雪艷與SPIE主席和CEO一行進行了深入的會談,會談方向涉及領域包括中美間學術合作,學術交流,出版,資料庫,工業展等。學會和SPIE就2015年合作計畫簽訂了協定。SPIE盛情邀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參加2015年2月的西部光電展。
2、2014年11月17日,在中國工程院院士莊松林院士,上海理工大學張大偉教授的陪同下,中國光學工程學會秘書長趙雪艷,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副秘書長鄧偉,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國際發展部部長王海明與OSA的CEOElizabetha.Nolan&Chiefpublishingofficer一行進行深入的蹉商和洽談,洽談主要方向涉及學術交流,培訓,產業化,就學術交流方向達成了共識,中國光學工程學會和OSA確定了長期戰略合作夥伴的關係,並且初步商定了2015年合作路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光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SocietyforOpticalEngineering,縮寫CSOE。
第二條中國光學工程學會是由光學界科技工作者、工程套用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積極倡導“創新、協同、求真、務實”的精神,團結和帶領光學科技工作者搭建一個光學領域的產學研大平台,推動光學科學與工程的技術創新、注重光學科技的成果轉化、面向套用促進光學前沿的工程化。以學術交流、期刊出版、項目對接、科技諮詢、教育培訓、工業展覽、信息網路等多種形式開展光學科技與工程化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光學科學與工程事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光學科技及光學工程研究,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
(二)根據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期刊,以及有關光學工程及產業化方面的書籍、資料和音像製品;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技術及項目對接服務,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
(四)開展繼續教育、專業技術培訓,以及職業規劃培訓等活動;
(五)接受委託,開展項目和技術評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成果鑑定等工作;
(六)促進光學產業發展,舉辦科技展覽會、項目發布會等;
(七)利用網路平台、產品及項目資料庫開展信息服務工作;
(八)與國際光學組織建立友好關係,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及產業交流與合作,為國內推薦和引入國際專家、技術人才,提升國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單位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能夠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放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發展初期,每年可以增補新的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會推薦本領域德高望重的著名專家來擔任本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的職責是:為學會提供戰略指導,參與各種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組建專家顧問委員會,並擔任專家顧問委員會主席。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長期限。
第二十七條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推薦各副理事長的任命
(四)領導、監管學會的各項發展戰略、重大決策,組織理事會對學會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獎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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