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光學學會

簡介 江蘇省光學學會是由江蘇省有關高校和工廠的雷射、光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具有一定的學術性,屬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學會接受江蘇省科協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光學學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的住所在南京市四牌樓2號東南大學電子科學與工程學院。

歷史沿革

江蘇省1965年於南京工學院和華東電子管廠,首次研製成功He-Ne雷射器,接著在省內各高校、研究所、工廠、及其它各部門相繼開展了各種類型雷射器件,雷射技術和各種雷射套用裝置的科研,生產和套用.雷射科技隊伍也不斷壯大.1974年由江蘇省電子局在常州召開的江蘇省雷射座談會議,到會代表15人.1975年4月由省科委主持在崑山召開江蘇省首屆雷射學術會議,到會代表60餘人,會議期間,到會南京代表協商成立南京市雷射協作組.
1978年7月,省科委、科協在江寧縣東山鎮召集第二屆江蘇省雷射學術會議,到會代表80名.會議期間,通過協商,籌建江蘇省雷射學會.1979年4月正式成立,由18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長閔永川,副理事長馮端,陳祖炎.朱振富、唐立寅.正付秘書長陳宗拄、苗永智、趙炎生.理事:謝啟元、虞海涌、徐立宏、葉易、趙廣志李子良、馮申榮、汪蔭棠、周敘元、賀安之周道生.參加學會的會員有80餘名.
1981年在蘇州召開江蘇省雷射學會第二屆學術年會,同時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調整理事會成員,因理事長閔永川病故,由馮端教授繼任,秘書長陳宗拄出國,由劉金授繼任,並增選凌德洪、許春帆未理事.
1983年9月在無錫召開了江蘇省雷射學會第三屆學術年會..(與山東省雷射學會聯合召開)同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會改選,成立第二屆理事會:顧問馮端、石堅、理事長魏先任,付理事長凌德洪、唐立寅、謝啟元、苗永智、楊志純、正付秘書長劉金授、趙炎生、朱勁松,理事: 賀安之、許春帆、汪蔭棠、徐立宏、黃啟文、葉易、趙廣志、李子良、馮申榮、周道生.馮達文、朱玉璋、杜亞斌、田兆斌.
1984年、1985年兩次理事會上,相繼增選付理事長丁玉生、理事戚瓊芳、鍾旭、陳進榜、費開明、孫貴書、林慧.
繼1983年後,在理事會領導下,相繼成立了學術、科普、諮詢、工程光學委員會.學會辦公室.
2010年3月,“江蘇省激光與光學工程學會”正式更名為“江蘇省光學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中文名稱:江蘇省光學學會
英文名稱:Jiangsu Optical Society
英文縮寫:J O S
第二條本學會由江蘇省有關高校和工廠的雷射、光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具有一定的學術性,屬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學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振興經濟,實現四化,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江蘇省科協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光學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學會的住所在南京市四牌樓2號東南大學電子科學與工程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以雷射、光學工程為主有關電子、機械、化工等方面的學術交流。
二 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對江蘇市在本學科領域的發展和制定五年規劃做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三 接受委託進行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服務水平的評定。
四 提供光學領域的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傳播先進技術,積極參加江蘇省組織的科普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會員代表) 每屆4~5年.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設立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有一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機構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4~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機構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於接管人員辦清交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查.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8年8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3月對學會名稱作更改.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

(1978年7月—1983年9月)
理事長: 閔永川(1978-1979) 南京工學院電子工程系主任、教授
馮端(1980-1983) 南京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晶體研究所主任、教授、學部委員.
副理事長: 朱鎮甫 省軍工局副局長
陳祖炎 省計經委科技處長、計經委委員、高級工程師.
唐立寅 華東工程學院物理教研組主任 副教授
謝啟元 南京電子管廠總工程師
秘書長: 陳宗拄(1978-1980)南京工學院講師
副秘書長: 苗永智 南京大學物理系副教授
趙炎生 江蘇省地質局工程師
專職秘書: 蘇 華

第二屆理事會

(1983年9月-1987年)
顧 問: 馮端 石堅
理事長: 魏先任 南京工學院.
副理事長: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玉生 南京市光學儀器公司 經理 高級工程師
凌德洪 蘇州大學 教授
唐立寅 華東工程學院 教授
楊志純 揚州曙光儀器廠 廠長 高級工程師
謝啟元 南京電子管廠 高工
秘書長: 劉金授 南京工學院 副教授
副秘書長: 苗永智 南京大學物理系
趙炎生 江蘇省地質局 工程師
朱勁松 南京大學 講師

第三屆理事會

(1987年-1993年4月)
顧 問: 馮端 石堅 凌德洪 唐立寅魏先任
理事長: 苗永智 南京大學物理系
(以下均按姓氏筆畫排序)
副理事長: 丁玉生 南京市光學儀器公司經理 高級工程師
劉金授 南京工學院 副教授
楊志純 揚州曙光儀器廠 廠長 高級工程師
謝啟元 南京電子管廠 高工
秘書長: 劉金授 南京東南大學六系副教授
副秘書長: 趙炎生 江蘇省地質局工程師
朱勁松 南京大學 講師
鍾 旭 南京光學儀器廠 副總工程師

第四屆理事會

(1993.5月-1999.7月)
顧問: 馮端 凌德洪 唐立寅 魏先任苗永智 謝啟元
理事長: 賀安之 南京理工大學 教授
(以下均按姓氏筆畫排序)
副理事長: 劉金授 南京工學院 副教授
朱勁松 南京大學 教授
許春帆 南京電子管廠 副總工程師 高工
鍾 旭 南京光學儀器廠 副總工程師 高工
秘書長: 劉金授 南京東南大學六系副教授
副秘書長: 朱勁松 南京大學 教授
趙炎生 江蘇省地質局 工程師
鍾 旭 南京光學儀器廠 副總工程師
崔一平 南京東南大學六系 教授(增補)

第五屆理事會

(1999年8月-2005年12月)
顧問: 魏先任 苗永智
名譽理事長: 薛鳴球 男 蘇州大學院士
理事長: 賀安之 南京理工大學理學院雷射測試技術研究所所長
(以下均按姓氏筆畫排序)
副理事長
朱勁松 南京大學 教授
朱士群 蘇州大學物理學院 院長
許春帆 南京電子管廠 副總工程師 高工
鍾 旭 南京光學儀器廠 副總工程師 高工
崔一平 南京東南大學六系 教授
趙炎生 中國藥科大學 高工
秘書長: 朱勁松 南京大學 教授
副秘書長
趙炎生 江蘇省地質局 工程師
鍾 旭 南京光學儀器廠 副總工程師
崔一平 南京東南大學六系 教授
魯旭燕 江蘇省雷射與光學工程學會

第六屆理事會

(2006年1月-至今):
名譽理事長:
薛鳴球 蘇州大學 院士;
賀安之 南京理工大學理學院 教授;
理事長:
崔一平 東南大學 先進光子學中心主任 教授;
副理事長(以下均按姓名拼音排序):
倪曉武 南京理工大學理學院 教授;
施正榮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 總經理 高工;
談廣清 江蘇曙光光電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 高工;
王育良 江蘇省中醫院院長助理、眼科主任 教授;
吳允剛 解放軍3304廠 副廠長 高工;
朱勁松 南京大學 固體微結構重點實驗室 教授;
朱士群 蘇州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 教授;
秘書長
朱勁松 南京大學 固體微結構重點實驗室 教授;
常務副秘書長:
葉莉華 東南大學 電子科學與工程學院 副院長 副教授;
副秘書長:
魯旭燕 江蘇省光學學會;
呂昌貴 東南大學 先進光子學中心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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