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學會

中國電子學會(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是由電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人社團,是發展我國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掛靠在信息產業部。中國電子學會於1962年在北京成立,現在擁有個人會員10萬餘人,團體會員600多個,專業分會44個,工作委員會8個和一個百人的辦事機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地方學會組織。

基本信息

學會宗旨

中國電子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貴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套用,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

主要任務

中國電子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套用;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開展決策、技術諮詢,舉辦科技展覽;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技術標準;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人才技術人員技術資格,鑑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發現,培養和舉薦人才;獎勵優秀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

覆蓋領域

中國電子學會的44個專業分會覆蓋了半導體、計算機、通信、雷達、導航、微波、廣播電視、電子測量、信號處理、電磁兼容、電子元件、電子材料等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所有領域。

出版期刊

中國電子學會編輯出版學術類、技術類、科普類和產品信息類等各種類型的期刊20餘種。

教育培訓

中國電子學會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創辦了電子工程師進修大學,對在職科技人員進行培訓和繼續工程教育。

獎項設定

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准,中國電子學會設立了“中國電子學會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優秀人才和優秀科技成果的研究者,鼓勵發明創造,激勵創新精神。

國際交流

中國電子學會是國際信息處理聯合會(IFIP)、國際無線電科學聯盟(URSI)、國際污染控制聯合會(ICCCS)、國際醫藥信息聯合會(IMIA)、亞太神經網聯合會的成員單位。中國電子學會與這些學術組織共同發起召開各種類型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已形成系列的國際會議有十多個。

機構設定

中國電子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等級

中國電子學會設有四個等級的會員,分別為學生會員、會員、高級會員和會士。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均可申請成為中國電子學會會員,高等院校高年級本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請為學生會員。

會籍關係

中國電子學會與電氣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英國工程技術學會(IET)、日本套用物理學會(ISAP)、韓國電子工學會(KITE)等建立了會籍關係。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電子學會,英文譯名為TheChineseInstituteofElectronics,英文縮寫為CIE。
第二條中國電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電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人社團,是發展我國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
第四條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普惠南里13號樓,郵編:100036。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科技交流。
(二)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和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三)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套用。
(四)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五)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六)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技術標準。
(七)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開展“中國電子學會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獎”等獎項評選。
(八)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九)依法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科技實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類別:
(一)個人會員
學生會員
會員
高級會員
會士
(二)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願意加入學會,積極參加學會活動。
(三)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具體條件如下:
(1)學生會員: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級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後並達到會員的學術水平者,經本人申請並經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會員: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3)高級會員:已獲得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4)會士: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電子信息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貢獻並具有三年以上高級會員會齡的高級會員。
(5)團體會員: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並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科研、生產、教學、服務和管理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個人會員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學會的活動。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參加學會的活動。
(2)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3)獲得學會技術支持的優先權。
(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學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執行學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4)向學會反映本單位學會會員的意見、呼聲和要求。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經學會提示後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學會各類別、級別的會員由學會統一批准接納、會籍由學會統一註冊管理、會員證由學會統一製作發放、會費由學會統一規定收取。學會亦可委託分會、地方學會或相關機構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和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規定。
(九)根據需要聘請學會顧問,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學會設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由企事業單位擔任,其代表即為理事或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數量分別不超過理事和常務理事人數的1/4。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根據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產業發展的需要,設定若干分會,分會受學會領導,在本學科的業務範圍內由分會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學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總監1人,副總監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長領導下,對學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監督學會及所屬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學會及所屬分支機構依照學會《章程》、業務範圍及相關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三)監督學會及所屬分支機構及其成員是否有損害學會聲譽、利益的行為。
(四)監督學會財務狀況。
(五)對學會及所屬分支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總監、副總監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子學會業務上受學會的指導。
第三十一條學會總部是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掛靠在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品質。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副部級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三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學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分支機構委員會委員應由學會個人會員擔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學會設立“電子信息技術獎勵與發展基金”,旨在支持前沿學科研究,鼓勵發明創造,獎勵取得重大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和組織管理工作者。
第四十一條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審計資質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會徽
第五十三條學會會徽由象徵脈衝波和電子軌道的抽象圖形組成。
第五十四條學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為徽章佩帶。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11月6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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