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

《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

《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王保樹主編,2006年中國修訂了合夥企業法,引入了有限責任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對於我國企業的發展乃至經濟的發展不無借鑑。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

2006年中國修訂了合夥企業法,引入了有限責任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在此背景下,21世紀商法論壇(2007年)以“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為主題,境內外學者集中討論了自然人獨資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LLP)、美國式有限責任公司(LLC)等法律問題,形成了本書的成果,對於我國企業的發展乃至經濟的發展不無借鑑。

圖書目錄

基調發言
 TwoDecadesof“AlternativeEntities”:FromTaxRationalizationthroughAlphabetSouptoContractasDeity 
 合夥企業在中國
第一單元 非公司制企業的一般問題
 中國台灣的非法人商業
 非公司企業組織法制之基礎理論
 UnincorporatedEnterprisesinFrenchLaw
 韓國商法上個人(自然人)企業的法律問題
 由美國法制探討非公司形態之企業組織
 組合構造論——非自然人商事主體構造規則分析
第二單元 合夥制度的一般理論(上)
 IntroductionofNewTypesofBusinessOrganizationinKorea
 ADutchViewontheNeedforHybridLegalForms 
 日本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現狀與課題
 CorporateElementsinPartnershipEnterprises
inContinentalEurope 
 合夥企業責任承擔制度研究
 依據合夥契約進行投資的法律規制研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集團投資計畫
第三單元 合夥制度的一般理論(下)
 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的反思:移植法與民間法衝突之歷史視角
 公司投資合夥企業引發的法律思考
 邁向和諧繁榮之道:論合夥制度創新與資本市場生態最佳化
 論契約型合夥與組織型合夥財產權結構的區別
 論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四單元 有限合夥制度研究
 關於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的思考
 從閉鎖性公司到有限合夥——以台灣的創投業為例
 論我國有限合伙人身份識別制度的完善
 論有限合夥制度
 私募基金形式及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淺談有限合夥中普通合伙人的信託義務
 論有限合夥的法律構造
第五單元 有限責任合夥制度研究
 ConstructinganIdealBusinessVehicleforSmallBusinesses:TheLimitationsoftheThirdWay 
 關於我國的有限責任合夥的若干問題
 日本LLP法的特點及債權人保護初探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遊走於無限與有限責任之間
 我國有限責任合夥立法的模式選擇
 關於我國是否引入有限責任合夥(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特殊的普通合夥相關條款釋義
第六單元 美國式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法律問題

部分章節

第一單元非公司制企業的一般問題
中國台灣的非法人商業
中國台灣的商業組織,在法人方面,其登記、職責、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之規定等,均由“公司法”規範之。此依“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即可得知。惟“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檔案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所謂須經政府許可者,如金融業、保險業等。至於在非法人商業之登記、職責、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之規定等,均由商業登記法規範之。“商業登記法”第1條規定:“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從其它法律之規定。”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為經營之事業。”即可得知。茲將“商業登記法”及有關規定,分別詳述於下。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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