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論》

《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論》

孫長坪主編,湘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律類圖書。由三編內容組成。第一編工具編,從企業的法律含義入手探討了企業法主體概念的內涵和意義。第二編選擇編,從質疑國有企業概念入手,指出了公產企業概念比國有企業概念更適合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第三編構建編,通過審視我國現有國有企業立法和借鑑國外公產企業法律制度的經驗探討了公產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在各級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有關檔案中,國有企業一詞的含義為什麼會是多種多樣的?在理論界,圍繞國有企業為什麼會產生那么多的分歧和爭論?在實踐中,國有企業為什麼既存在法律適用的交叉、重複甚至衝突,又存在法律調整不到位的現象?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國有企業概念本來就是隨著我國企業制度發展而發生的企業概念演變在特定歷史階段的結果。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概念不能概括和反映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不適合作為這類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

企業法主體概念從形式上說是對企業作為企業法的主體的表述;從實質上說,則應當是對企業法律形態的表述。企業法律形態是法律對現實存在的企業形態的確認。企業形態不同於企業分類,企業形態是客觀的,企業分類是主觀的,除了企業形態外,其他任何企業分類都不能被認定為企業法律形態。國有企業概念只是就企業經濟性質的特徵進行表述的一種企業分類概念,國有企業概念無法表述企業法律形態,不能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

概念是人們認識事物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人們把握事物本質的起點。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過程中最基本的語言單位,是進行法律推理、運行法律規範、實現法律目的的必要條件。離開了準確、清晰的法律。

作者簡介

孫長坪,1964年生,女,法學副教授,工商管理高級經濟師,企業法律顧問,法律碩士,湖南省青年骨幹教師,湖南省法學會第五屆代表大會代表,長沙市法學會第五屆代表大會理事、專家團成員。湖南商務職業技術學院法律專業教師,湖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兼職副研究員,長沙湘衡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法律顧問。主要講授課程有商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契約法學等。主要研究方向為企業法律制度,研究內容主要涉及國有企業、公司、合夥企業、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企業的產權制度、治理結構、資金融資、社會責任、人力資源等;另外,對高職教育也有一定的探究。現已在《社會科學》、《學術研究》等雜誌公開發表論文30餘篇;出版專著、教材共4部;主持或參與省部級以上課題10餘項。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編工具編——企業法主體概念分析

本編導讀

第一章企業的法律含義

第二章企業法的含義

第三章企業法主體

第四章企業法主體概念

第二編選擇編——從國有企業到公產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本編導讀

第五章公產企業概念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的審視

第六章公產企業概念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的探討

第七章公產企業概念替代公產企業概念的必要性

第三編構建編——公產企業法律體系之構建

本編導讀

第八章我國國有企業立法的審視

第九章國外公產企業法律制度的學習與借鑑

第十章我國公產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

第十一章完善公共企業的法律規制

第十二章完善公有公司的法律規制

文章節選

第一編工具編——企業法主體概念分析

第一章企業的法律含義

“企業”一詞,源於英語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一詞最初是指具有一定風險的工作,如海上運輸,後來一般泛指艱巨、複雜或冒險性的事業。根據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五版)的解釋,企業是指一切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尤指投入財產從事冒險投機的事業,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日本則用漢字將“enterprise”一詞意譯為“企業”。根據《中日經濟法律詞典》的解釋,在日本“企業通常是指從事一定財物生產和提供勞務的經濟組織”,“其中包括以從事不追求利潤為目的的公共財產生產和提供服務的企業”。漢語中本來沒有“企業”一詞,“企業”一詞是近代從日文中引入的,按照我國《辭海》的解釋,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
事實上,“企業”一詞,既是一個法學用語,也是一個經濟學用語。客觀地說,在不同的學科和領域,“企業”一詞也有著各種不相同的含義和解釋。但以往的立法和學說往往滿足於企業的經濟含義,並且經常混淆該詞的經濟含義和法律含義。……

商法叢書系列(二)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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