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於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個國家批准了公約。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稱,是利用細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種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質來殺傷人、畜和毀壞農作物,以達成戰爭目的的一類武器。它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多,殺傷範圍大,作用持續時間長,且難防難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草案於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願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個國家批准了公約。由於缺乏必要的核查機制,加上有一些措辭不嚴謹之處,公約的執行與監督困難重重。為此,公約簽字國曾於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就該公約舉行過五次審議會議。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成員國在1994年的特別會議上決定成立特別工作組,制定一份對於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草案。但是在2001年12月的第五次審議會議因美國要求會議“明確終止”特殊工作組的使命,反對就進一步加強《公約》的措施進行談判而被迫休會。2002年11月11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五次審議會議在日內瓦復會。

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中國加入該公約。台灣當局曾於1972年4月以中國名義在華盛頓簽署了公約,並於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國在加入公約時聲明台灣當局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該公約於同日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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