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武器公約

化學武器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4個締約國。《公約》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圖)圖為1993年1月13日,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約大會上,中國外交部長錢其琛(中)代表中國在公約上籤字。 圖為1993年1月13日,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約大會上,中國外交部長錢其琛(中)代表中國在公約上籤字。

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或稱化學武器公約。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簡介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畫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約的簽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此後,公約轉到聯合國總部紐約繼續開放簽署。禁化武組織現有184個締約國。公約審議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旨在全面審議公約實施情況及科技發展對履約的影響,並制定未來5年的履約計畫。迄今已證實銷毀2.4萬噸化學武器,占申報儲存化學武器的33%。擁有化學武器的兩個主要國家俄羅斯和美國銷毀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羅斯已經銷毀22%,美國銷毀46%。印度銷毀了84%。預計利比亞將於2011年銷毀其擁有的化武。 

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主要內容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一項國際條約,它不僅禁止化學武器的發展、生產、儲存、轉讓和使用,而且還規定要銷毀這些武器。《公約》在1997年生效的時候,把永遠消除化學武器禍患並在最後期限內銷毀所宣布的化學武器儲存的任務交給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

禁化武組織視察員對所有宣布了的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關閉和其後的銷毀或改裝並對所有宣布了的化學武器儲備的銷毀過程加以監督和核查。與此同時,禁化武組織視察員對化學工業宣布的屬實性加以核實,並與締約國一同對化學品不被轉用於《公約》禁止的活動加以監控。

此外,締約國承諾在發生對一個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化學武器的事件時,將通過禁化武組織提供防化援助。《公約》主張在和平利用化學領域進行國際合作。

序言

本公約各締約國,決心採取行動以切實促進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包括禁止和消除一切類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希望為實現《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出貢獻,

回顧聯合國大會曾再三譴責一切違反1925年6月17日於日內瓦簽訂的《關於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的原則和目標的行為, 認識到本公約重申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和1972年4月10日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簽訂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原則和目標以及按該議定書和該公約承擔的義務,銘記《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第九條所載的目標,決心為了全人類,通過執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而徹底排除使用化學武器的可能性,從而補充按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承擔的義務,認識到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一種作戰方法的規定已體現在有關協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認為化學領域的成就應完全用於造福人類,希望促進化學品的自由貿易以及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的化學活動方面的國際合作及科學和技術資料交換,以求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深信徹底而有效地禁止發展、生產、獲取、儲存、保有、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是朝著實現這些共同目標邁出的必要步驟。

沿革

(圖)化學武器化學武器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大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

化學武器是指在軍事行動中通過引發生理效應使敵人死亡、重傷或喪失作戰能力的化學品及其攜載工具。化學武器可以對人員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也會破壞人類生存環境。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希望禁止使用化學武器。1874年8月27日簽訂的《布魯塞爾公約》中,首次寫入了“禁止使用毒物或染毒武器”的條款,這是人類最早的化學裁軍努力。1925年簽訂的《日內瓦議定書》明確宣布“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它氣體以及一切類似的液體、材料或器具”。這是國際上禁止使用化學、生物武器的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爭法規,至今仍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並未規定禁止使用化學武器的範圍,也未禁止研製、生產和儲存化學武器。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世界多邊裁軍談判達成的第一個協定,就其意義、其核查制度以及簽約國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而言,這項公約都是史無前例的。它須經65個國家正式批准、正式簽署6個月之後生效,但各成員國批准時間不得晚於兩年。

1993年1月13—15日,此公約的簽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有13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中國外長錢其琛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此後,公約將轉到聯合國總部紐約繼續開放簽署。至1997年5月,已有165個簽約國,共有89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公約於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屬檔案。根據條約,簽約國將:1、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2、10年內銷毀本國境內或丟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特殊情況下這一期限可延長至15年;3、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4、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畫的詳細信息;5、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條約中還規定:

1、緊急援助受到化學戰爭威脅的成員國;
2、促進國際貿易以及化學工業領域內的技術和經濟合作;
3、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

核實工作由國際小組進行,對化學工業各個層次、民用或軍事、已宣布或尚未宣布的設施進行核查,甚至包括隨時對任何地點進行“質問式檢查”。如果違反條約,該機構可以要求成員國予以糾正,懲罰該成員國或者給予制裁;如果違反條約造成很大威脅,該機構可與聯合國大會及安理會聯合採取行動。

中國
自1980年起參加該公約談判,為它的形成作出了建設性的貢獻。1995年12月11日,中國代表團團長黃瑜在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籌委會第12次會議上,強調中國政府堅決支持該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1997年4月7日,根據八屆全國人大第23次會議的決定,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江澤民主席和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就此發表聲明,強調該公約的宗旨、目標和原則應當得到嚴格遵守。1997年4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向聯合國交存了中國的批准書和上述聲明。

取得成效

1 《公約》簽署情況

《公約》自1993年1月13日正式開放以來,到生效之時共有原始締約國87個,目前已發展到了182個締約國,《公約》的普遍性得到明顯加強。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有6個國家僅簽署了《公約》,尚未成為締約國。這6個國家按區域組劃分是:拉美和加勒比組的巴哈馬、多米尼加共和國;非洲組的剛果、幾內亞比索;亞洲組的緬甸;西歐和其他組的以色列。此外,還有7個國家既未簽署也未加入《公約》,按區域組劃分分別是:亞洲組的朝鮮伊拉克黎巴嫩敘利亞;非洲組的安哥拉埃及索馬里

2 締約國履約狀況

各締約國為了履行《公約》義務,建立了一系列履約措施,截至2007年2月5日,根據《公約》建立的各種措施情況見表1。

措施
締約國
措施
締約國
國家主管部門
172提交國家防護性方案
109
收到所提交的立法
114提交國家防護性方案
56
全面的立法覆蓋面
75承諾提供第十條第7款援助
77
提交初始宣布
165向自願援助基金捐款的國家
40
提交2005年過去活動年宣布
79獲得指定的實驗室
19所

3 化學武器宣布與銷毀情況

截至2007年2月5日,已有165個締約國向禁化武組織提交了初始宣布,其中6個締約國(見表2)宣布擁有71300t化學毒劑,867萬件化學武器彈藥和容器,存放在34個化學武器儲存設施內;宣布的化學毒劑有16種,包括毒劑、毒劑混合物和二元前體,其中神經性毒劑占總量的63%(VX占28%、沙林占22%、梭曼占13%),糜爛性毒劑(芥子氣、路易氏劑等)占35%,其餘2%為第一類化武二元前體、第二類化武和有毒廢料。表2為宣布擁有化武的締約國及宣布的毒劑總量。

截至2007年2月5日,宣布的71300t毒劑中已銷毀了16604t,占總量的23%;在宣布的867萬件彈藥和容器中已銷毀了264萬件,占30%。宣布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締約國有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中國、法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俄羅斯聯邦、塞爾維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韓國。在宣布的65處化武生產設施中,57處已經證實予以銷毀或改裝用於和平目的(見表3)。

表2 宣布擁有化武的締約國及其宣布的毒劑總量 t

國家
宣布毒劑數量
占總量/%
國家
宣布毒劑數量
占總量/%
美國
27772
39.8
韓國
601
0.8
俄羅斯
39975
57.4
阿爾巴尼亞
15
0.2
印度
1044
1.5
利比亞
23
0.3

表3 化學武器和生產設施的宣布、銷毀及改裝情況 t

種類
化學毒劑
彈藥/容器/萬件
化學武器生產設施/處
宣布
71330
867
65
銷毀
16604
264
39
為和平目的改裝
不適用
不適用
18

問題關注

《公約》生效10年來,各締約國為銷毀化學武器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公約》的宗旨和進程要求相比,還面臨著不少問題,需要國際社會共同關注,共同努力,爭取早日徹底銷毀化學武器。

1.《公約》普遍性仍需加強

儘管目前已有182個締約國,但是仍有7個國家沒有簽署《公約》,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地區。還有6個國家雖然簽署了《公約》,但還沒有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批准書,即還沒有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在這兩類國家中,有部分國家科技發達,具有發展化學武器的能力,或者涉嫌擁有化學武器技術。

2.化學武器威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依然存在

根據《公約》規定,在《公約》生效10年即2007年4月29日前,各擁有化學武器締約國應銷毀其全部化學武器。由於資金、技術和公共環境保護要求等多方面的原因,6個宣布擁有化學武器的締約國並未按《公約》規定時限完成其化學武器的銷毀。

禁化武組織第11屆締約國大會於2006年12月5-8日在荷蘭海牙禁化武組織總部召開,有122個締約國派代表參加了大會。在本次會議上,幾個有銷毀化學武器義務的締約國向禁化武組織提出了銷毀延期申請。本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中,有關化學武器銷毀延期的決議占了不少:大會第12號決議批准韓國將第1類化學武器最終銷毀(銷毀100%)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大會第14號決議批准俄羅斯將第1類化學武器第3階段銷毀(銷毀45%)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大會第18號決議批准俄羅斯將最終銷毀期限延至2012年4月29日;大會第15號決議批准利比亞將第1類化學武器最終銷毀期限延至2010年12月31日,還規定利比亞儘早銷毀第2類化學武器,但最晚不得遲於2011年12月31日;大會第16號決議批准印度將第1類化學武器最終銷毀期限延至2009年4月28日;大會第17號決議批准美國將第1類化學武器最終銷毀期限延至2012年4月29日。至此,6個宣布擁有化學武器的締約國除阿爾巴尼亞外,都已延長了化學武器最終銷毀期限。

此外,日本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銷毀進程也十分緩慢,不可能在《公約》生效10年內完成其銷毀。據日本共同社報導,日本外務省2006年4月28日宣布,由於無法按照《公約》規定的期限完成銷毀遺留在中國的所有化學武器,日本已向禁化武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將銷毀期限延後5年。締約國大會和禁化武組織也批准了日本的延期請求,銷毀期將延至2012年4月。

因此,世界上化學武器的威脅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仍然存在。

3.關注科學技術發展對《公約》的影響

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對《公約》產生影響。藉助科學技術發展,核查技術、手段都可能得到改進,能增加核查的有效性和提高核查效率。但是,也應該關注新的合成技術生物技術基因工程等對潛在有毒化學品的影響。要加強監督管理,加強道德倫理教育,防止科學技術濫用,制止恐怖分子和其他組織、個人研發新的有毒化學品,以確保化學品的和平利用。

目前,禁化武組織科學諮詢委員會已開始準備向第二屆《公約》審議大會提交報告,報告將主要關注科學技術新發展如何影響《公約》,新化學品、核查技術、生物工程、微反應器、納米技術、合成生物學、生物信息學、神經生物學、毒理學等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公約》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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