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武器公約》

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化學武器公約》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或稱《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個儀式上開放簽署——兩天之內即有130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四年之後,《公約》於1997年4月生效,當時有87個締約國——觸發《公約》生效的180天倒計時的先決條件是至少要有65個國家批准《公約》,這一條件是在1996年11月實現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約》已有153個締約國,並且有了一個羽翼豐滿的履約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曾經就《公約》進行了將近20年的談判。當時各國參加談判是為了謀求達成一項國際條約,禁止化學武器並確保在全球範圍內銷除化學武器。這一目標的確已經達到了。
《公約》的獨特性在於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規定對銷毀這類武器進行國際查的多邊條約。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框線架內談成的裁軍條約,從而提高了透明度並能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締約國。《公約》在談判中還有世界各地化學工業的積極參與,確保了工業界與《化武公約》的工業核查制度不斷保持合作。《公約》規定了要對工業設施進行視察,以確保有毒化學品的使用完全是為了《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
總之,這部條約的產生是國際社會的勝利,它將對世界範圍內化學武器的銷毀進行核查並且確保化學武器及其製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學品不再擴散。《公約》還鼓勵在締約國之間進行和平利用化學的國際合作,規定了對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提供援助和保護。

締約國的責任

《化學武器公約》的成功實施離不開禁化武組織成員國長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國家在成為《公約》締約國之後,必須採取各種內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約》,並使核查機製得以順利運轉。鑒於《公約》的複雜性,這項任務並不簡單。這些內部措施包括籌備和開展化學武器庫的銷毀,調查和管理化學工業,以及修改若干國內立法和行政條例。
締約國在《化學武器公約》生效時必須履行的第一項義務是設立其國家主管部門,作為本國與禁化武組織和其他締約國進行有效聯絡的中心,並將此通知禁化武組織。國家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包括協調向本組織提交宣布,以及監督本國在附表化學品方面的貿易,並監管任何化學武器銷毀方案。國家主管部門的另一項責任是與本國政府的其他部門或立法機構合作,起草和實施適當的履約立法,將《化學武器公約》及其禁止條款/各項義務寫入本國法律。
早期的一項主要義務是締約國按規定最晚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規定要在30天內提交的各項通知有:關於入境點、非定班飛機常設外交放行號碼的通知,以及發放兩年多次入境簽證。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便利視察的開展。初始宣布用於宣布一締約國過去或現在開展的任何化學武器方案,並宣布在其領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學武器和/或遺留的化學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所有此類化學武器的銷毀必須在《公約》生效後10年內即2007年以前結束。一締約國宣布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必須在《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後90天內關閉,這些設施的銷毀也必須在2007年以前結束。這類前生產設施在關閉後必須加以銷毀或改裝用於和平目的。《公約》規定有可能將化學武器庫存的最後銷毀期限一次性延長五年,至2012年。有關延期的請求必須向執行理事會提出,並由締約國大會批准。在特殊情況下,並經其他成員國核准,化武生產設施可以改裝用於和平目的。

銷毀/改裝

毀化學武器是《公約》規定的最重要的義務。這也是《公約》實施中花費最大的一個方面。
大部分銷毀費用是由於在最新技術上的投資,這種投資的目的是確保在彈藥運輸和銷毀的各個階段以及在化學毒劑的去除和銷毀時把對人類和環境構成的危險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銷毀必須在高度專門化的設施內進行。
銷毀化學毒劑在技術上有兩種主要作法:一種是將毒劑直接焚燒,另一種是通過各種化學反應進行中和。為了發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進行研究。每一締約國可以自行決定採用哪一種銷毀方法,但是必須達到嚴格的環境標準,銷毀必須是徹底和不可逆轉的,而且設施的設計應該能夠允許進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繼續為化學武器的非軍事化和銷毀繼續探索可替代技術,以便發展各種既具有費用效益又是在環境上負責任的工藝。
不擴散
各締約國在本國境內對工業領域附表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管理,並幫助工業界做好準備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組織視察。這些視察是為了核實附表化學品和“特定有機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
根據《公約》的規定,附表1化學品的轉讓在成員國之間受到嚴格控制 — 只用於研究、醫療、製藥或防化目的,而且數量極為有限 — 而且對非締約國的轉讓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締約國轉讓附表2化學品的類似規定於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學品在締約國之間的自由貿易是允許的。附表3化學品既可以轉讓給締約國也可以轉讓給非締約國;但是,身為非締約國的接受國必須提供一份最終用戶證書,保證有關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公約》預見到在《公約》生效五年以後,締約國可能會考慮在附表3化學品向非締約國轉讓方面採取其他措施。
禁化武組織的核查
核查是技術秘書處在《化學武器公約》實施過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約》及其《核查附屬檔案》授權技術秘書處不僅要核查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而且要核實附表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禁化武組織視察局由技術秘書處內一批經過專門訓練的視察員組成,負責開展對軍事和工業現場的視察。
禁化武組織視察小組在全球範圍內開展核查活動,在一些情況下是持續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觀和透明的方式開展;所有締約國受到同等對待,而且對締約國的國家安全給予充分尊重。
亞洲與禁化武組織
禁化武組織的使命是使世界上不再有化學武器。至2004 年3月14日,為實現這一目標而聯合起來的已經有包括亞洲成員國在內的161個國家。《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是這一崇高理想的具體體現。自1997年4月《公約》生效以來,近四分之一已宣布的化學武器和近三分之二的生產能力已被銷毀。但是,化學裁軍在全球的實現仍然面對著艱巨的挑戰。威脅是現實的。化學武器容易生產和儲存,其所造成的危險任何人都不能倖免,特別是在衝突地區,如果落在恐怖分子手中更是尤其危險。這項工作不是靠一部分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整個國際社會共同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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