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6年8月頒布。

第一章總則

《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廈門市科技進步,加強對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擴散,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和社會公益研究資金等。具體包括:

( 一)由市科技局具體安排、管理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擴散,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和社會公益研究資金等;

(二)由市經發局具體安排並管理的技術創新、產學研發展等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

第二章使用原則和支持重點

第三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行項目單位申報、專家評審、主管部門篩選、部門聯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式,並遵循以下原則:

( 一)績效原則。通過運用一定的指標和方法, 對財政性資金的安排、實施以及完成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合理配置資源,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具體按《廈門市市級財政專項支出出績效考評試行辦法》(廈府辦〔2005〕312 號)的要求執行;

(二)集中原則。通過對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產學研等科技項目扶持資金進行整合,集中財力辦大事, 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則。根據不同階段的項目特點,採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資金回收滾動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資金,為更多科技項目提供有效支持;

(四)後評估及誠信原則。通過對項目實施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誠信性進行評估,不斷總結經驗、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項目決策的準確度。

第四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在廈門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科技研究開發能力或科技成果產業化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實施的科技項目。

第五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支持的重點:

( 一)能迅速擴大產業規模,延長產業鏈, 提高產業科技水平,有顯著經濟效益, 實際納稅額大的企業承擔的產業科技項目,以及對我市社會發展與公共安全產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項目;

(二)擁有核心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且轉化能力強、研發投入大的企業實施的科技項目;

(三)產品具有高成長性, 技術具有前瞻性,擁有較大潛在市場或產品能填補國內外空白、能明顯改善民眾生活質量、環境質量、節能降耗、有利於形成產業鏈的研究開發項目。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不予扶持。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項目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

(三)項目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扶持的項目經驗收不合格或逾期不驗收的單位;

(五)“科技信用評估系統”中有不誠信記錄和財政專項支出預算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單位。

第三章資助方式、內容及比例

第七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的資助方式包括無息借款、無償資助、貸款擔保、貸款貼息、風險投資等。

第八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包括以下開支範圍。

(一)項目費: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包括:人員費、儀器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印刷資料費、項目貸款利息、差旅費、其他相關費用;

( 二)項目管理費:指項目管理部門為開展科技規劃、制定科技項目申報指南及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項目管理費控制在總金額的1.5%以內,由市財政具體核定,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年度預算總額扣除上述管理費後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無息借款、貸款擔保和風險投資一般控制50%比例安排,其中可提取總額的5%-8%作為壞帳損失準備金;

2、無償資助一般按25% 比例安排,若當年市政府有重大技術創新與環境建設、公共技術平台、重點實驗室項目的,可超比例優先安排;

3、貸款貼息一般按25%比例安排;

4、當年無息借款額度加上歷年無息借款的回收資金一併安排使用,並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無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業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成果產業化、形成規模生產能力方面的項目。無息借款可委託市屬銀行或信用擔保機構發放和回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貸款擔保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研究開發成果、高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形成規模生產能力的項目。市財政局設立貸款擔保專項資金,委託擔保公司辦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風險投資主要支持投資主體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投資的項目。風險投資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30%,投資額≤300 萬元,允許企業其他股東在三年內優先以適當優惠價格回購股權。風險投資可委託市國有風險投資機構作為出資人進行投資,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無償資助主要支持:新產品試製、科技創新活動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共性技術、專有技術的研究開發、公共技術平台、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及技術標準規範研製等方面的項目。

第十三條貸款貼息主要支持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方面的項目。貼息資金以項目承擔單位用於上述項目貸款的實際已付利息為依據確定貼息金額。

第四章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十四條廈門市科學技術創新與研發資金按不同的政府職能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發局各司其職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的職責是:

(一)審批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年度總預算,審查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年度決算;

(二)審批項目管理費預算;

(三)參與重大項目的考察、評審工作;

(四)確定委託借款、貸款擔保的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監管回收借款專戶和貸款擔保專項資金;

(五)組織項目聯審,會同市經發局、科技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款;

(六) 與科技局、經發局等主管部門共同作好該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

(七)負責相關部門間信息溝通和項目銜接,防止項目單位多頭申報、審批。

第十六條市科技局的職責是:

( 一) 根據廈門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產業政策和科技發展規劃,向市財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分項預算;

(二)編制資金年度決算;

(三)編制項目管理費預算,並負責管理項目管理費;

(四)受理項目資金申請,負責項目考察核實、評審、招標;

(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重點扶持領域,編制並公布年度科技計畫項目指南;

(六)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初步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負責跟蹤監管項目單位所獲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制定扶持項目績效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指導、監督、檢查項目單位的績效考評工作;

(八)會同市財政局管理無息借款回收專戶和貸款擔保專項資金;

(九)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評估系統”。

第十七條市經發局的職責是:

(一)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廈門市工業結構調整規劃、技術進步規劃,向市財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分項預算,會同市產學研辦編制並發布技術創新、研發計畫項目指南;

(二)會同產學研辦,編制產學研推廣套用資金年度決算;

(三)編制產學研及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管理費預算,並具體管理項目管理費;

(四)組織、受理分項預算資金項目申請,負責該部分項目考察核實、評審、招標、項目管理,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初步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五)負責跟蹤監督項目單位所獲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制定扶持項目績效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指導、監督、檢查項目單位的績效考評工作;

(七)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評估系統”。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和項目計畫書;

(二)落實項目約定的自籌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

(三)負責項目實施,負責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向市科技局、經發局申請辦理項目驗收、資助資金核銷。

第五章資助項目申請、審批和資金撥付程式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向市科技或經發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 一)與原件核對一致的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上年度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稅務部門納稅證明,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三)貸款貼息申請應提供銀行貸款契約和付息憑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條各種扶持資金的申請審批程式:

( 一)市科技局、市經發局根據項目管理的規定組織項目審核、招標,市財政局參與重大項目的考察與評審工作;

( 二) 市科技局、市經發局提出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以書面的形式連同企業的基本情況,上年度銷售收入、產值、利潤、實際繳稅情況及科技誠信記錄等資料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召集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發局等部門對項目資金扶持計畫進行聯審;並將通過聯審的項目在市科技網、市技術創新網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7 天;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會同市財政局將資金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市科技局、市經發局分別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契約,明確目標、責任及資金管理要求;

(四)擔保機構根據市場運作原則,對申請擔保企業開展貸款擔保審查、評估等相應事項,向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提出企業科技項目貸款擔保推薦名單,經審查後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下一年度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資助的項目應在當年九月份之前完成論證及評審,未通過論證、評審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下年度預算安排。

第六章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契約書的要求, 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當年未完成的無償資助項目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項目的無償資助結餘, 用於補助項目單位研究與開發支出。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市科技局、經發局、財政局報送年度經費使用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契約要求組織實施,並在契約期滿後三個月內完成驗收。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驗收申請書外,還需提供項目總結報告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局、市經發局、市財政局共同對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監督。對發現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單位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資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同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諮詢專家資格,記入科技誠信檔案並在媒體上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創新與研發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現失誤,審批資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項目管理部門的領導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企事業單位的同一項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門申報一次資助。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惡意套取政府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單位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部門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6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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