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例》

《工資條例》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2010年年內出台,《工資條例》將是目前級別最高的關於勞動者薪酬保護的法律條款。由於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各部門難以達成一致,《工資條例》出台時間再次被推後。據稱,在《工資條例》草案中,最低工資以及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規定遭到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反對,而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也沒有找到令國企和相關部門滿意的解決方案。

簡介

《工資條例》《工資條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2010年年內出台,全社會呼喚已久的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工資條例》將是目前級別最高的關於勞動者薪酬保護的法律條款。

出台背景

《工資條例》《工資條例》

進入2010年以來,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漲”聲一片。隨著年初江蘇省在全國率先確定上調最低工資標準,一季度以來,寧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天津等省市自治區相繼調高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過20%。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個省份計畫在年內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其他具體措施也在緊鑼密鼓地制定過程中。

2010年5月1日起,寧夏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增幅達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於5月起執行,平均漲幅為22.9%,這是自2007年7月以來,吉林省首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針對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北京大學國民經濟核算與經濟成長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讓收入分配更趨合理,此舉另一大意義在於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發放工資增加了,生產成本就會增加,這就逼迫企業必須向更有技術含量的領域轉型。”

立法難度

《工資條例》《工資條例》

事實上,《工資條例》的制定之初並不順利,2007年,《工資條例》的草案發往各省和直轄市,企業和職工代表展開討論的時候,爭議和矛盾都非常大。由於各方利益難以均衡,《工資條例》的制定一度被放緩。 
亦有專家認為,隨著今年全國兩會對收入分配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工資條例》的推行勢在必行,今後用工問題的法律責任將更加清楚。一項全總關於職工收入的專項調查中顯示,208家國企高管與一線職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而調查顯示,兩成職工5年間從未漲過工資。而上述人保部人士透露:“我們的統計結果更加讓人吃驚,多數壟斷行業的企業,內部收入差距達到20倍以上,72%的員工認為分配不公。”
2010年7月,草案已經完成,並將於近日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條例草案核心內容突出了“調低限高”。在限制壟斷行業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壟斷行業定期公布工資平均水平、漲幅、增長金額等內容。首次明確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高溫低溫及國家的各種補貼三險一金也不包括在內。此外,《條例》草案確定,職工工資增長應充分考慮當地CPI因素。

經歷6次草案修改,並被列入2010年國務院立法規劃的《工資條例》,遭遇了來自壟斷行業央企的反對,並有可能被拖入無限期辯論的泥潭。
央企的名義所有者本是全體公民,但它們卻集體反對惠民政策走向前台,背後的根本原因恐怕在於《工資條例》觸碰到了其既得利益。壟斷央企總體收入水平高、待遇“內外有別”的潛規則隨之浮出水面。以此觀之,收入分配改革的順利推進,不僅要聚焦到廣大民營企業,壟斷央企的種種利己行為更需得到規範,包括全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等改革舉措在內的《工資條例》當儘快出台。

2010年8月5日,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研究員劉軍勝稱,《條例》遲遲不能出台的原因首先是經濟因素。
“出台時機要考慮到企業對於成本的承受能力。當企業可以承受人工成本上升壓力時,《條例》的出台是有利的。《條例》出台,會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企業成本,在經濟形勢沒有根本好轉的情況下出台則對企業有壓力。”劉軍勝說。在他看來,《勞動契約法》出台之後,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衝擊,在《勞動契約法》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的情況下,再密集地出台類似的勞動法規,未必是很好的時機。
“何時出台大家都在熱議,但是國務院一定會選擇一個合適的時間,人社部作為《工資條例》起草和實施的主管部門,也要看條件是否成熟。”劉軍勝說。

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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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契約法》對勞動者進行了工資協商“傾斜”保護。

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漲薪要求。

2008年3月5日,在全國人大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報告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層面的具體要求。

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在2010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表示,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窄,全國共有1300萬家企業,其中超過1000萬家的中、小企業(也就是將近80%的企業)還沒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2010年年初,《工資條例》開始起草修訂。

2010年8月3日,《工資條例》草案修訂接近尾聲,預計在年內出台。

2010年8月5日,中國社科院相關人員否認了其3日關於《工資條例》年內出台的言論,由於《條例》出台的巨觀經濟環境或者說時機尚不是很成熟,相關部委對於某些“基本”概念尚未達成一致,一些可操作性的監管措施還有待進一步研究提出,《條例》年內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主要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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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增長要與職工工資增長適度掛鈎,

傳統的企業工資確定方法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而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形式、收入水平進行平等協商,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定。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能夠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係,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但是由於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問題,工資集體協商在具體實行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和阻力,使得實施的覆蓋面依然偏窄。
在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般都能實現,每年工資也能夠根據效益的增長而上漲。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數量眾多且為就業主體的中小非公有制企業協商難,需要強力推進。

從我們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工資集體協商是一種選擇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規定,並非強制性的。強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勢在必行。為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相應政策,推動勞動者薪酬保護制度的完善,將要出台的《工資條例》也將對工資集體協商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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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工三權”需立法保障
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區,為吸引和留住日益寶貴的勞動力資源,眾多企業也開始著手提高工人工資和福利待遇,採取的方法就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工資協商問題,其實不僅僅是協商工資,更是涉及到整個勞資關係基本權利的實施問題,如工人的組織權、談判權、罷工權,即勞動法上所謂的‘勞工三權’。而勞資關係問題、工資問題、工資協商問題涉及到勞資關係系統和政策怎么去調整,應統籌考慮。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工資協商的效果會打很多折扣。
3.對於收入分配改革而言,《工資條例》是其重要組成內容,也是實質性的內容之一。

目前收入分配共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初次分配,即勞動者的工薪。第二次分配是稅收,第三次分配是各種慈善捐款。目前很多針對第二次分配的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工資條例》將對勞動者的保護進行了量化,對勞動者具有最實質意義的幫助,在法律仲裁方面有法可依。同時,也可以構想出,該條例推出後,將會引發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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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壟斷行業漲薪須聽證。
2010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專門致電該討論組,對壟斷行業企業的漲薪問題做出指示——必要時,漲薪將採取聽證的方式,漲薪幅度還將向外界公布。在《工資條例》中,並沒有出現“壟斷行業企業”一詞,而是以“特殊行業”代替。
國務院法制辦最終為壟斷行業執行《工資條例》定調,“特殊行業內的企業,工資總額需要上報,主要上報給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和國資委,並由這些部門批准審核,而壟斷行業企業每一次漲薪的漲薪結構、調整的水平,以及補充社會保險水平都需要由上述3個部門批准審核。必要時,還要召開聽證會,而漲薪的最終結果必須向社會公布。”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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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工資條例》草案(下稱《條例》)修改接近尾聲,因事關敏感,人社部官員要求目前有關該條例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外露。一位業內人士稱,要想了解《條例》草案大致內容,可以查閱去年底深圳出台的《企業員工工資條例》,“完全是按照《條例》草案的模板寫的,而且非常清晰”。

目前這份《工資條例(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決定的方式、最低工資、工資支付、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工資的巨觀調控、工資法律責任等9個方面。

《條例》草案中最大的亮點是工資增長需要協商,企業增長要與職工工資增長適度掛鈎,將來要工會代表職工來協商,最重要的就是工資增長機制和工資協商這兩塊。
知情人士介紹,《條例》草案中對於同工同酬規定了三點: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就是“同工同酬”。而1994年發布的《關於勞動法說明問題》中就有相關規定。
明確同工同酬意味著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之後,企業的非正式契約工即勞務派遣工等,與正式從事相同內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都應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在同一報酬區間內上下浮動。

《條例》草案中對違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明確規定了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違規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在規定限期內不進行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此規定一些企業界認識表示擔憂,如果真的在《條例》中作這樣的規定,對違規企業實施罰款,企業簽署集體工資協定的積極性可能降低。

專家意見

在2010年召開兩會期間,收入分配的話題被熱烈討論之時,對收入分配改革有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研究經驗的學者卻異常冷靜。 收入分配改革民間課題組前任組長趙人偉就是對收入分配改革有著20年研究經驗的學者。“現在,我已經很少對收入分配改革發表言論了。”趙無奈地表示,“說了20年,還是沒有什麼成效,實施起來特別難。”趙舉例,1978年城鄉收入差距是2.5倍,現在已經到了3.33倍,城鄉差距在不斷拉大。 李實表達了收入分配改革知易行難的看法,“比如二次分配中的稅收,就很難做到有效。” 趙人偉和李實不約而同地認為:“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是說說,要落實到行動上。”

專家對《工資條例》的出台另有看法。“《工資條例》出台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利益平衡不好把握,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納入法制軌道對工人是好事情,但這樣規定,屆時企業只能因為這個制度每年‘被迫’給員工加工資,在經濟危機尚未結束之時,此時出台這個條例還要多方考慮。”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說。

立法意義

我國勞動者報酬總體偏低、結構不合理等矛盾日漸突出。《工資條例》則被各界認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標誌性內容,呼之欲出。《工資條例》將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納入其中,正是希望通過法律構建,讓勞動者獲得公平待遇。收入分配改革關乎社會和諧、勢在必行,有關部門應對其中的不協調音符實施管控,並有的放矢地推出細化改革舉措。例如,對於眾多央企的反對意見,有關部門完全可以向企業股東方——全體公民發出公示,廣泛聽取民意。
讓勞動者體面勞動的一大前提,就是讓他們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薪酬待遇則是其中的重要基礎。因此,維護勞動者待遇公平性與合理性的法律規章當儘早發揮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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