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展覽公約》

《國際展覽公約》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協調和管理世博會的國際公約,對世博會的性質、分類、舉辦條件、舉辦周期、申辦程式以及主辦國的責任和參加國的義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簡述

《國際展覽公約》是關於協調和管理世博會國際公約

第一屆世界博覽會是在1851年於英國倫敦舉行以來,有鑒於世博會可為主辦國來龐大的產業與經濟效益,1928年11月,法國出面要求部分國家和國際組織代表出席巴黎外交會議,與會的31個經常參與或舉辦世博會的國家代表於11月22日共同簽署了《國際展覽公約》,以規範世博會的舉辦。分別於1948年、1966年、1972年以及1988年5月31日作過修正。

制訂

1851年,當時世界的工業中心-英國倫敦,舉辦了第一屆具有現代意義的國際性博覽會。英國邀請了眾多國家參展,集中展示在工業革命浪潮中世界上不同民族所創造的工業產品。博覽會舉辦正值維多利亞王朝鼎盛時期,藉此良機,英國不僅從中獲取了豐厚的利潤,更是通過世博會的舉辦推動了社會的進步。 此後,法國、美國等國家也相繼舉辦起世界博覽會,歐美的一些中心城市更是以不同名義和目的興起舉辦各色各樣博覽會。其中,在維也納、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巴塞羅納、聖路易斯安娜、杜林和費城舉辦的世博會獲得了顯著的成功。到十九世紀末,此起彼伏的舉辦世界博覽會已經成為一種國家和城市間的時尚和流行。

但是,眾多頻繁的世博會舉辦,也帶來了不少問題:有參展國、參展商應參展利益受到衝突而導致的摩擦,有舉辦國的組織工作不盡如人意造成的經濟虧損,更有類似的世博會同時舉行,給參展國選擇帶來疑惑。混亂的局面不僅給參展國家帶來了問題,也給主辦國的造成了利益傷害。因此,許多國家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套組織規章制度,以改變世界博覽會的無序的狀況,同時提示舉辦世博會的國家必須為參展者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於是,共同制定一個國際性公約迫在眉睫。

1907年,法國政府首先提出制定一個標準公約的號召。1912年,德國政府回響並召集起有關國家政府,開始為公約的制定做準備。不少國家政府積極回響,紛紛表達了確立舉辦世博會規範的願望。1912年柏林外交會議使得建立一個協調和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國際性公約成為了可能。但是,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使這個外交協定遭到夭折。

1920年,有關國家政府再次將制定公約之事提到議事日程。經過多年的努力,1928年11月22日,來自31個國家的代表在由法國政府召集的巴黎會議上,正式簽訂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協調和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建設性公約,即《國際展覽公約》。

發展

《國際展覽公約》第一章第一條明確了舉辦世界博覽會的目的:世界博覽會是一種展示活動,無論名稱如何,其宗旨在於教育大眾。它可以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鬥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未來的前景。

《國際展覽公約》明確規定了世博會的分類,舉辦周期及參展者和組織者的權利義務。也明確了成立《國際展覽公約》的執行機構-國際展覽局和其工作職能。

《國際展覽公約》《國際展覽公約》

76年來,隨著國際社會的發展和舉辦世博會中呈現出的不同問題,《國際展覽公約》在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1982年6月24日、1988年5月31日經多次調整修改,並以《修正案》增補,使《國際展覽公約》不斷完善,也使世界博覽會的分類和舉辦標準不斷合理和科學

內容

《國際展覽公約》的主要內容:

1、設定管理機構。

《國際展覽公約》規定了世博會的管理機構是國際展覽局(International BureauofExposition,簡稱BIE),國際展覽局依據《國際展覽公約》而成立並執行相應世博會管理職能,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成員為締約國政府,截至2008年年底,已有154名成員國。 《國際展覽公約》對國際展覽局的組織機構進行了規定。國際展覽局的組織機構分為三部分:一是全體大會,它是國際展覽局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世博會的申辦報告和註冊報告、制定規章、修訂條款、批准相關國際協定等;二是專業委員會,負責世博會的各項相關事務,包括執行委員會、規則委員會、行政和預算委員會、信息和交流委員會;三是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2、《國際展覽公約》規定了世博會的性質、分類。

根據《國際展覽公約》的規定,世博會按性質規模、展期的不同分為兩大類:註冊類世博會和認可類世博會註冊類世博會是擁有綜合性主題的大型世博會,展出的內容包羅萬象,展期通常為6個月,每5年舉辦一次。此次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屬於註冊類世博會,這也是註冊類世博會第一次在開發中國家舉行。 認可類世博會規模較小,展期通常分為3個月,在兩屆註冊類世博會之間舉辦一次,展出的主題專業性較強,如:園藝、氣象、生態、運輸、城市規劃等。中國1999年昆明世界園藝博覽會屬於認可類世博會。

3、其它規定

《國際展覽公約》對世博會的性質、分類、舉辦條件、舉辦周期、申辦程式以及主辦國的責任和參加國的義務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義

制訂《國際展覽會公約》,一來能有效杜絕矛盾和不公的現象;二來也能從規章制度的立場提出建設性意見,鼓勵平等、富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舉辦方針。譬如其中有一條就很讓海寶讚賞不已:為鼓勵世界上一些開發中國家共同參與世博會,《國際展覽公約》要求主辦國對開發中國家予以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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