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彈道飛彈擴散國際行為守則》

重申對《聯合國憲章》的承諾;強調聯合國在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中的作用和責任;回顧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普遍關注;認識到區域和全球面對的安全挑戰日益增加,其原因之一是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系統不斷擴散;設法通過採取政治和外交措施增進相互信任,促進各國安全;考慮到區域和國家安全問題;認為《反彈道飛彈擴散國際行為守則》有助於加強現有國家和國際安全安排及裁軍、不擴散目標和機制。

《反彈道飛彈擴散國際行為守則》

前言

簽署國:
重申對《聯合國憲章》的承諾;
強調聯合國在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中的作用和責任;
回顧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普遍關注;
認識到區域和全球面對的安全挑戰日益增加,其原因之一是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系統不斷擴散;
設法通過採取政治和外交措施增進相互信任,促進各國安全;
考慮到區域和國家安全問題;
認為《反彈道飛彈擴散國際行為守則》有助於加強現有國家和國際安全安排及裁軍、不擴散目標和機制;
認為簽署國不妨考慮為此目的採取合作措施;
1. 通過本《反彈道飛彈擴散國際行為守則》(下稱《守則》);
2. 決心遵守下列原則:
(a) 確認應全面預防和制止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系統的擴散,繼續進行適當的國際努力,包括通過《守則》作出努力;
(b) 認識到必須加強並爭取廣泛加入多邊裁軍和不擴散機制;
(c) 認識到遵守和全面服從國際軍備控制、裁軍和不擴散準則有助於建立對各國和平意願的信任;
(d) 認識到《守則》向所有會員國開放,可自願參加;
(e) 確認對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1996 年
12 月13 日第51/122號決議)的承諾;
(f) 認識到不應排斥任何國家和平利用外層空間,但在獲取這種利益和進行有關合作時,必須避免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的擴散;
(g) 認識到空間運載火箭方案不套用於隱藏彈道飛彈方案;
(h) 認識到應就彈道飛彈方案和空間運載火箭方案採取適當的提高透明度措施,以增強信任,促進彈道飛彈和彈道飛彈技術的不擴散;
3. 決心執行下列一般性措施:
(a) 批准、加入或遵守:
.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7年),
.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1972年),及
.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1975 年);
(b) 通過多邊、雙邊和國家努力,在全球和區域兩個層次制止和預防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擴散;
(c) 為了全球和區域和平與穩定,在研製、試驗和部署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方面儘可能克制,如可能,減少國家擁有彈道飛彈的數目;
(d) 在考慮援助任何它國空間運載火箭項目時保持必要的警惕性,防止幫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運載系統的發展,同時考慮到此類方案可用於掩蓋彈道飛彈方案;
(e) 不幫助、不支持、不協助可能研製或獲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國家的彈道飛彈方案,這些國家違反了國際裁軍和不擴散條約規定的準則及其根據這些條約承擔的各項義務;
4. 決心採取下列措施:
(a) 下列提高透明度措施,加上恰當而充分的細節,以增加信任,促進不擴散能夠運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彈道飛彈:
㈠ 關於彈道飛彈方案:
. 每年申報,闡述彈道飛彈政策。
例如在年度申報中,公開關於彈道飛彈系統和陸地(試驗-)發射場的有關信息;
. 依照下文㈢提到的發射前通知機制申報,每年提供資料說明前一年發射彈道飛彈的數目和種類;
㈡ 關於消耗性空間運載火箭方案,並依照商業和經濟保密原則:
. 每年申報,概述空間運載火箭方案政策和陸地(試驗-)發射場情況;
. 依照下文㈢提到的發射前通知機制申報,每年提供資料說明前一年發射彈道飛彈的數目和種類;
. 在自願的基礎上(包括允許開放的程度),考慮邀請國際觀察員參觀陸地(試驗-)發射場;
㈢ 關於彈道飛彈和空間運載火箭方案:
. 交流發射前通知,說明彈道飛彈和空間運載火箭的發射和試驗飛行情況。這些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彈道飛彈和空間運載火箭的種類、計畫發射通知視窗、發射地點和擬定的方向;
(b) 除上述外,簽署國可酌情自願擬定提高透明度的雙邊或區域措施;
(c) 執行上述建立信任措施不能作為從事這些建立信任措施所適用的方案的理由;
5. 組織事項
簽署國決定:
(a) 每年舉行或由簽署國商定定期舉行會議;
(b) 由出席會議的簽署國以協商一致方式做出一切決定,無論是實質性還是程式性決定;
(c) 利用這些會議確定、審查和進一步發展《守則》的運作方式,包括以下
述方式:
! 在《守則》框架內建立交流通知和其它信息的程式;
! 建立適當機制,自願解決國家申報引起的問題,以及(或)與彈道飛彈和(或)空間運載火箭方案有關的問題;
! 指定一個簽署國作為直接聯繫中心,負責收集和傳播建立信任措施呈件;接受並宣布其它會員國簽署《守則》;執行簽署國商定的其它任務;及
! 簽署國商定的其它事項,包括可能修正《守則》。

附屬檔案

簽署國名單
阿富汗 2002年11月25日
阿爾巴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阿根廷 2002年11月25日
澳大利亞 2002年11月25日
奧地利 2002年11月25日
亞塞拜然 2002年11月25日
白俄羅斯 2002年11月25日
比利時 2002年11月25日
貝寧 2002年11月25日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2002年11月25日
保加利亞 2002年11月25日
布吉納法索 2002年11月25日
喀麥隆 2002年11月25日
加拿大 2002年11月25日
查德 2002年11月26日
智利 2002年11月25日
哥倫比亞 2002年11月25日
葛摩 2002年11月25日
庫克群島 2002年11月25日
哥斯大黎加 2002年11月25日
克羅埃西亞 2002年11月25日
賽普勒斯 2002年11月25日
捷克共和國 2002年11月25日
丹麥 2002年11月25日
薩爾瓦多 2002年11月25日
愛沙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芬蘭 2002年11月25日
法國 2002年11月25日
加彭 2002年11月25日
喬治亞 2002年11月25日
德國 2002年11月25日
加納 2002年11月25日
希臘 2002年11月25日
幾內亞 2002年11月25日
幾內亞比索 2002年11月26日
教廷 2002年11月25日
匈牙利 2002年11月25日
冰島 2002年11月25日
愛爾蘭 2002年11月25日
義大利 2002年11月25日
日本 2002年11月25日
約旦 2002年11月25日
肯亞 2002年11月25日
吉里巴斯 2002年11月25日
拉脫維亞 2002年11月25日
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 2002年11月25日
立陶宛 2002年11月25日
盧森堡 2002年11月25日
馬達加斯加 2002年11月25日
馬爾他 2002年11月25日
馬紹爾群島 2002年11月25日
茅利塔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密克羅西亞聯邦 2002年11月25日
摩納哥 2002年11月25日
摩洛哥 2002年11月25日
荷蘭 2002年11月25日
紐西蘭 2002年11月25日
尼加拉瓜 2002年11月25日
尼日 2002年11月26日
奈及利亞 2002年11月25日
挪威 2002年11月25日
帛琉 2002年11月25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 2002年11月25日
巴拉圭 2002年11月25日
秘魯 2002年11月25日
菲律賓 2002年11月25日
波蘭 2002年11月25日
葡萄牙 2002年11月25日
大韓民國 2002年11月25日
摩爾多瓦共和國 2002年11月25日
羅馬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俄羅斯聯邦 2002年11月25日
盧安達 2002年11月25日
塞內加爾 2002年11月25日
塞席爾 2002年11月25日
獅子山 2002年11月25日
斯洛伐克 2002年11月25日
斯洛維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南非 2002年11月25日
西班牙 2002年11月25日
蘇丹 2002年11月25日
蘇利南 2002年11月25日
瑞典 2002年11月25日
瑞士 2002年11月25日
坦尚尼亞 2002年11月25日
塔吉克斯坦 2002年11月25日
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 2002年11月25日
東帝汶 2002年11月25日
突尼西亞 2002年11月25日
土耳其 2002年11月25日
吐瓦魯 2002年11月25日
烏干達 2002年11月25日
烏克蘭 2002年11月25日
聯合王國 2002年11月25日
美國 2002年11月25日
烏拉圭 2002年11月25日
烏茲別克斯坦 2002年11月25日
萬那杜 2002年12月4日
委內瑞拉 2002年11月25日
南斯拉夫 2002年11月25日
尚比亞 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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