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價格壟斷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

國家發改委2011年1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新的法規對價格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簡介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國家發改委最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制定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新的法規對價格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就價格壟斷行為作出了具體界定,如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定。如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細化為六種類型。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

另外,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最關注的一個是對老百姓來說有什麼實實在在的好處,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都是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這個規定的出台應該是有利於執行發壟斷法、制止串通、合謀協同漲價行為,能更好的促進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立法背景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2010年以來,發改委查處了多起反價格壟斷事件,如廣西米粉企業串通漲價和吉林有關單位協商綠豆漲價事件,但政府對於反價格壟斷行為的認定一直缺乏具體法規和執法程式,也引起一些被查處企業的質疑。

例如發改委在查處綠豆漲價中,對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聯合其他企業,操縱市場價格的違法行為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會議協助單位各罰款50萬元,但此後該協會提出質疑,最後發改委在央視公布了協會和相關企業串通漲價的錄音後,事件得以平息。此前發改委查處的速食麵漲價和綠豆漲價事件都有相關的行業協會參與。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將整合執法資源,加大監管力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特別是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將整合和加強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補充專業人員,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組織開展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檢查,查處各種違反《反壟斷法》的價格違法行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同時,發展改革委將與商務、工商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分工管轄、案件移送、聯合辦案等制度,形成反壟斷監管的合力,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自2010年7月以來,在我國CPI連續走高的背景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公開曝光了綠豆、大蒜電力、成品油等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其行政執法程式的出台,也是國家一系列穩定物價的舉措之一。未來一段時期內,部分涉及價格壟斷的行業協會、企業將受到制約,這在政策層面對因壟斷造成的價格上漲將起到一定遏制作用。具體到行業而言,那些集中程度較高、在價格上易於進行壟斷操作的行業,如石油、電信、交運行業未來將受到此規定的約束。對於進口依存度較高的行業而言,在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價格壟斷爭議,將可以通過上述規定進入調查程式,這將增強相關企業在對外談判中的籌碼。

在2010年12月初召開的全國反價格壟斷工作會議上,發改委價檢司司長許昆林就指出,部分執法人員存在畏難情緒,認為當前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活動難以開展;有的人也擔心對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會引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當時不少地方價格部門負責人也提到希望政府儘快出台《反價格壟斷規定》、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反壟斷機構的設定情況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此前發改委查處價格壟斷行為主要是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09年8月發改委曾發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徵求意見稿)》。兩部法規的出台使反價格壟斷部門查處行動有法可依。

對於如何保證兩部新法規的貫徹實施,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各地政府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補充專業人員,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此外價格主管部門還將加強與商務、工商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形成分工合作機制,建立健全分工管轄、案件移送、聯合辦案等制度,形成反壟斷監管的合力,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此前發改委也要求各地儘快成立專門的反價格壟斷機構。目前國家發改委價檢司已經成立了反價格壟斷處,黑龍江、遼寧、江蘇、浙江、重慶、湖北、雲南、新疆八地也設立了反壟斷調查處或科(室)。

標準的界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便可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不過,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將採取的措施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一是整合執法資源,加大監管力度。特別是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並進一步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管力度,組織開展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檢查,查處各種違反反壟斷法的價格違法行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機制。下一步,價格主管部門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分工管轄、案件移送、聯合辦案等制度,形成反壟斷監管的合力,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是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宣傳反價格壟斷規章。引導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知法、懂法、自覺守法;讓廣大民眾進一步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

相關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屬於實體性規定,共29條,對價格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定,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定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經營者不得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定。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定

《反價格壟斷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將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細化為六種類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意義

一是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嚴厲打擊各種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兩部規章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有利於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最佳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二是有利於促使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同時,也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三是有利於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兩部規章對各種價格壟斷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以及執法程式等問題作出了比較具體規定,有利於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準確分析定性,更好地實現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專家解讀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商務部市場運行調控專家、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貿易經濟系主任洪濤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稱,“《規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整治市場秩序,對價格的規制管理不一定都意味著價格下降。”
洪濤昨日說,新規將對價格壟斷形成遏制,但反價格壟斷規定意在整治市場秩序,而非使價格下降。

洪濤分析說,價格壟斷表現為,一種是外資進入中國形成價格壟斷,比如外資大型超市在中國開業時,以限時低價招攬顧客;另一種是零售商利用對渠道的壟斷,進行價格壟斷。《反價格壟斷規定》的出台將對這些行為形成有效遏制。

對於“遏制低價壟斷將使價格上漲”的質疑,洪濤說:“低於成本的低價策略看上去是有利於消費者,但不利於公平競爭,擾亂正常經營秩序,違反價格法。對價格的規制管理不一定都要價格下降,有些價格該升的還是要升。比如綠色產品、無公害產品,相對較高的投入,應得到相應回報。”

從國際貿易的角度,招商銀行巨觀與策略分析師徐彪認為,反價格壟斷對於鐵礦石談判等進口商品議價將起到積極作用,可以增強中國企業涉外談判時手中的籌碼;同時,如果國際貿易中存在他國對中國的價格壟斷爭議,也有了受理和調查的官方渠道。

洪濤認為,新出台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讓政府治理價格壟斷的可操作性增強。“兩個規定的操作性比較強,此前的法規中一些規定比較模糊,不利於執行和操作。”

洪濤指出,新規對“不公平的高價”、“不公平的低價”、“正當理由”、“市場支配地位”等具體情形的認定條件進行了明確,指明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處罰時,應依據的反壟斷法的具體條款。

“目前的定價方式多元化,除了成本定價,還有需求定價、競爭定價,也就是根據競爭對手的價格定價,比過去單一的定價方式複雜,需要專業執法機構對價格進行管理。”洪濤說。

專家看法

《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1、應關注真正壟斷的行業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
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所領的並非發改委的首張罰單。早在去年3月30日,南寧、柳州部分米粉生產廠家串通漲價受到查處;7月1日,又通報了囤積哄抬農產品(000061)價格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查處了一批綠豆、大蒜串通漲價企業。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在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常由行業內部自發的競爭,會形成競爭性的價格,如果一個行會組織統一定價,就是在操控價格,等於是壟斷行為。”
2、行政壟斷關注少
不過,也有分析人士認為,從上述查處的壟斷案例可見均針對市場競爭較完全的行業,對銀行電信、電力、能源等行政壟斷及公用事業服務價格,也是真正的壟斷行業卻關注甚少,法規的執行有些避重就輕。
“我認為,目前反價格壟斷規定的關注點有點偏。”著名財經評論員葉檀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上述表示。她認為,協會聯合上漲,屬於價格操縱,本也屬反壟斷的一種。但造紙行業已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化行業,一個地區的幾家企業聯手上漲成本太高。
同時,葉檀稱,“反壟斷法不能作為一種行政控價的工具,而應關注那些真正壟斷的行業,如只有一兩家企業壟斷的資源性行業。”
有評論人士稱,《反價格壟斷法》更應在電信、鐵路、郵政、自來水、公交、成品油、天然氣、菸草、鹽等涉及行政壟斷與公共事業服務等方面有所作為。
3、政府有責任調控
蔡繼明表示,價格壟斷由多種原因形成。如果是因自由競爭形成的壟斷,政府調控就容易一些,政府是站在反壟斷的、公眾的立場進行調控。
另一種壟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本身雖沒有制定壟斷價格,但卻限制了一般資本的進入,授權特許經營,如銀行、保險、能源、交通、電信等領域。這類行業因政府限制進入,而形成了少數企業壟斷的局面。
“這些行業可以通過限制產品的服務和供給人為地抬高價格。對這種行為,政府更有責任去調控。”蔡繼明說。
不過,蔡繼明也表示,這種行政干預造成的價格壟斷雖然不合理,但讓退出壟斷也一時做不到。不能退出行業,只能用折中方式,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和有能力對價格進行行政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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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浙江富陽造紙行業協會組織價格壟斷受罰
在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的同時,發改委昨日還披露了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因2010年違反《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被價格主管部門處以50萬元罰款的訊息。

據發改委介紹,這家協會2010年先後五次組織協會20餘家常務理事單位召開相關行業會議,共同協商,多次作出上調包裝用白板紙出廠價格的決定。

第一次,3月2日會議提出,A級白板紙的價格統一上調200元/噸。

第二次,4月6日會議要求,保證4月份富陽市白板紙現有價格穩定,5月份如出現市場明顯疲軟將協調會員企業組織有序限產等。

第三次,4月28日會議決定,4月29日至5月15日期間,A級白板紙執行限時優惠價格(優惠幅度每噸100元-150元)。

第四次,8月3日會議決定,塗布白板紙在原銷售價基礎上上調200元/噸。

第五次,8月31日A級白板紙專題會議決定,從9月1日起富陽市生產的A級白板紙在原來銷售價基礎上上調200元-30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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