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而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8日,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正式施行。

基本信息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

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第五條 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衝突、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三)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四)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七)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標誌與名稱

第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紅十字標誌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紅十字標誌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戰爭、武裝衝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紅十字標誌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

第十五條 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誌的,其使用辦法適用紅十字標誌的使用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武裝力量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紅十字標誌,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第五章 經費與財產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用於人道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款物,應當向捐贈者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捐贈者的公益捐贈行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紅十字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捐贈者意願,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未遵守有關監管制度,造成經費和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規公開信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紅十字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三)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的;

(四)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獨立性、志願服務、統一性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締結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

2016年6月27日,《紅十字會法》首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草案增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乃至於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並要求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以進一步完善對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

2017年5月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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