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的一所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斯法律(由威爾斯國民議會為威爾斯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抗訴司法機關。

基本信息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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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的角色則相對有限,此外,對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這些涉及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於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及威爾斯議會政府三個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權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Guildhall)。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抗訴法官(LordofAppealin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Courtof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ofSession)的抗訴案件,但要抗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抗訴理據合理。

成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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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論據,在於原本的上議院不應集立法權及司法權於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長菲利普斯勳爵(Lord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議院具備終審權,令人混淆之餘,亦有違三權分立的原則。

受歷史因素影響,英國過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未有明確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員同時擁有立法或行政權力,就使到司法審訊潛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內的規定。基於這種背景,有意見認為昔日由上議院常任抗訴法官審理案件,隨時可受《歐洲人權公約》挑戰。然而,資深法官廖柏嘉勳爵(LordNeuberger)則擔心,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有機會比昔日上議院的法官擁有更多權力,從而使到他們權力膨脹。菲利普斯勳爵曾回應承認的確有這種風險,但他認為實際發生的機會不大。

設立最高法院的建議,最初由工黨的布萊爾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議前,由於政府未有廣泛諮詢公眾,使方案初時備受一定爭議,不過建議後來仍在國會得到詳細討論。在2004年間,上議院一個特別委員會對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見作出詳細審視,經修訂後方案最終隨《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獲通過而正式落實。政府在籌建最高法院期間,估計總籌建開支約為5,690萬英鎊。

法院院徽

不同於英國其他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入口正門上方及三號法庭內分別展示了皇家紋章外,法院內其他地方基本上不展示代表英國皇室的皇家紋章。取而代之的,是一個代表最高法院的徽章。最高法院院徽乃由紋章院於2008年10月頒布,院徽呈圓形,外部頂上方寫有「THESUPREMECOURT」(最高法院)的字眼,其下是一個同時代表古希臘字母奧米加(Ω)及磅(♎)的外圈,分別寓意終結及公平;外圈內則分別繪有代表英格蘭的都鐸玫瑰、代表韋爾斯的韭蔥葉、代表北愛爾蘭的亞麻、以及代表蘇格蘭的薊花,四者枝莖緊緊扣連,形成院徽的內圈。呈圓形的院徽正上方,則綴上代表了英國君權的皇冠徽號

除正式版本以外,最高法院另有兩款院徽的簡化版,在第一款當中,「THESUPREMECOURT」的字眼以黑色而非金色寫成,而奧米加圈則同樣以黑色而非白色上色,至於內部的花卉則較正式版本簡化和大,頂上的皇冠亦採用較簡化的線條。另一版本則更為簡化,這款簡化版除了省去「THESUPREMECOURT」字樣,頂上的皇冠也被省去。

最高法院另有一微縮版院徽,微縮版同樣呈圓形,內分四等份,每份皆以抽象線條,繪有上面提及的四種花卉。這款微縮版院徽由彼得·布萊克爵士(SirPeterBlake)設計,布萊克爵士曾於1967年為披頭四樂隊設計大碟「Sgt.Pepper'sLonelyHeartsClubBand」的封面。

司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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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抗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注對一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議院抗訴委員會,商業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共機構的司法覆核、以至於涉及《1998年人權法案》等等各類型的訴訟,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抗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抗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於不設抗訴權的關係,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亦可就“權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Issues,由《1998年蘇格蘭法案》、《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及《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決。這類型的訴訟,都與北愛爾蘭行政院及北愛爾蘭議會、蘇格蘭政府及蘇格蘭議會、或威爾斯議會政府及威爾斯國民議會三個地方政權的權力有關。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這類案件一概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而過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歐洲人權公約》、各條《權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權法案》。

法院編制

《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確立了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選制度。根據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將由一個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工作,這個特別委員會成員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長二人、以及由英格蘭及韋爾斯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AppointmentsCommission)、蘇格蘭司法任命委員會(JudicialAppointmentsBoardforScotland)及北愛爾蘭司法任命委員會(NorthernIrelandJudicialAppointments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員擔任。在《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及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間,在遴選新的上議院常任抗訴法官時,院方可自由選擇是否採用最高法院的遴選制度進行遴選。

最高法官

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啟用,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來的上議院常任抗訴法官出任,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MasteroftheRolls)克拉克勳爵(LordClarke)出任,他成為首位未擔任過常任抗訴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勳爵遺下的卷宗主事官一位,則由原上議院常任抗訴法官廖柏嘉勳爵接替,因此廖柏嘉勳爵未有到最高法院供職。至於首任最高法院院長一職,由原上議院首席常任抗訴法官菲利普斯勳爵出任。
截至2014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法官分別是:
1.紐伯格勳爵(LordNeuberger,院長)(2009年10月1日上任)
2.黑爾夫人(LadyHale,副院長)(2013年6月上任)
3.薩維爾勳爵(LordSaville)(2009年10月1日上任)
4.霍奇勳爵(LordHodge)(2013年10月上任)
5.曼斯勳爵(LordMance)(2011年5月上任)
6.威爾遜勳爵(LordWilson)(2011年5月上任)
7.里德勳爵(LordReed)
8.卡恩沃斯勳爵(LordCarnwath)
9.特爾森勳爵(LordToulson)(2013年4月上任)
10.克爾勳爵(LordKerr)(2009年10月1日上任)
11.克拉克勳爵(LordClarke)(2009年10月1日上任)
12.休斯勳爵(LordHughes)(2013年4月上任)

法官標準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長亦可要求其他資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但人選必須從下列兩大類別中選取:
第一類是「資深地方法官」:即英格蘭及韋爾斯抗訴法院法官、北愛爾蘭抗訴法院法官、以及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院的第一庭或第二庭法官。

第二類是「補充名單」:即已經退休,但年齡未過75歲的資深法官,這類法官獲委任前,需先獲得最高法院院長之書面許可。

法院院址

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通過後,英國當局一直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早期的選址包括位於倫敦河岸的薩默塞特府(SomersetHouse),但政府最後決定以位於西敏國會廣場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作為法院院址。有關決定曾獲國會一個委員會作深入探討,後來再獲西敏市議會批准對院址進行翻新工程。但工程被保育團體質疑破壞歷史文物,更一度遭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建成於1913年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本身獲評定為二級歷史建築物,在改作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以前,曾先用作米德爾塞克斯郡議會、米德爾塞克斯四季裁判署(MiddlesexQuarterSessions)及皇室法院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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