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是獨立於總統和國會的法務部門,擁有聯邦司法審查權。

簡介

1789年秋,國會根據憲法規定製定了聯邦司法法,創建了聯邦最高院,負責解釋憲法法律及有關案件的終審,其裁決是終審裁決,各級政府和法院必須執行。從這個角度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解釋憲法和法律來制定政策,從而對美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產生重大影響。但法院的權力也受到國會、政府其他部門及輿論的制約。

具體信息

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1人和大法官數人組成,大法官的名額由國會確定。目前大法官的人數(包括首席大法官)為9人。他們均由總統在徵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並終身任職。最高法院的開庭時間為每年10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通常持續到第二年的6月底。它每年大約審理150個案件。近年來審理的案件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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