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最高法院

荷蘭最高法院

荷蘭最高法院(Hoge Raad der Nederlanden)是荷蘭、庫拉索、聖馬丁和阿魯巴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838年10月1日建立在荷蘭海牙。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在於民事、刑事(犯罪)以及稅務關係的相關案例。最高法院依共有41名法官,包含一名首席法官、六名副首席法官、三十一名法官(raadsheren)以及三名特殊領域的法官(buitengewone dienst),所有的法官在任命後都可以任職到七十歲。

荷蘭最高法院荷蘭最高法院

荷蘭最高法院(HogeRaadderNederlanden)是荷蘭、庫拉索、聖馬丁和阿魯巴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838年10月1日建立在荷蘭海牙。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在於民事、刑事(犯罪)以及稅務關係的相關案例,抗訴法院有權把訴訟權移交給最高法院(cassation),最高法院有權創造案例法(荷蘭係為海洋法系國家),但是僅限於下級法院在合理的推論卻無合適的法條來判決,那時的爭點不在於事實而是相關案例的議題性,法院不排除通過國會秘書長以及條約所必須增修的憲法性法律(例如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通過後所需要修正民意代表選舉的規定),以致於荷蘭和他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他們沒有憲法法院。
最高法院依共有41名法官,包含一名首席法官、六名副首席法官、三十一名法官(raadsheren)以及三名特殊領域的法官(buitengewonedienst),所有的法官在任命後都可以任職到七十歲。

簡史

荷蘭的判決制度深受法國影響,其淵源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後法國占領荷蘭成立巴達維亞共和國,最高法院在1838年格羅特·拉德·馮·梅赫倫主導成立,當時的最高法院是繼承荷蘭共和國的最高法院、西蘭省和西弗里斯蘭省的高等抗訴法院。

運作

荷蘭最初的法院制度是有五個抗訴法院(gerechtshoven),此後在訴訟中任何一個當事人都可以抗訴到最高法院。

組成

所有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皇家命令所任命,而通常人選名單都有三種版本,由荷蘭國會二院(下議院)來建議最高法院人選,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如荷蘭其他地區的法官一樣,是有任期保障的在任命後可以任職到70歲,當法官年紀到60歲左右通常會轉任到特殊領域的,那種資深的法官就會積極凸顯法官的角色。
最高法院通常會分成四種法庭:
民事法庭
刑事(犯罪)法庭
稅務法庭
申訴法庭

四個法庭的法官都是專案挑選,而這個挑選是包含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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