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一般是指基於現有的制度框架和交易秩序無法甄別來路的非法收入。中央黨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於這兩者之間的收入。20世紀80年代,人們把工資、津貼之外的經濟收入如稿酬,兼職收入,專利轉讓費等,統統叫做“灰色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

基本信息

定義

灰色收入灰色收入
在中國學界,對“灰色收入”的定義也不統一,有的專家定義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游離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隱秘收入。也有學者認為收入“非白即黑”,無論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質是公權與私利交易而產生的“黑色收入”。
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於這兩者之間的收入。

特性

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存在氛圍“正當化”
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藉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主要來源

1、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係”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3、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藥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藥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藥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
世界銀行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

世界銀行世界銀行
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菸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占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成因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繫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

法律漏洞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
《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

刑法刑法
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民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鑑。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瀋陽採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有效治理

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2000年以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剷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經濟管理辭彙(三)

經濟與管理,一個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領域,如果我們能清楚的了解所需要的辭彙含義,將會使大家獲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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