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

固定資產盤盈

《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第27條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並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規定其分錄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因為固定資產一般是不會出現盤盈的,之所以出現盤盈,經常是以前年度出現了重大失誤,忘記入賬了,所以視為前期會計差錯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這樣也不因此影響本年利潤及淨利潤。

基本信息

方式

固定資產盤盈-方式:

(1)固定資產原價是信息使用者關注的重要信息,應當單獨反映;

(2)盤盈的固定資產,若是在用設備、季節性停用的固定資產等按規定應計提折舊的,單獨反映其累計折舊額,能夠反映其有形損耗與無形損耗,利於加強利用與管理(如《準則》規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也應計提折舊);

(3)分別按原價、累計折舊、減值準備反映固定資產是會計核算與填列資產負債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與利用信息的習慣;

(4)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市場價格減去按其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可能低於本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判斷標準,不易與低值易耗品區分,還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誤解;

(5)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以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符合資產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本質;

(6)折舊與減值均可能使盤盈的固定資產價值降低,但由於二者在產生原因、性質、賬務處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盤盈時僅按其新舊程度估計累計折舊,期末再單獨計提減值準備,既客觀,又可減少工作量。

固定資產計算

固定資產盤盈的固定資產計算:

固定資產計算時應該怎么弄呢。下面有解釋.

企業盤盈固定資產,按照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重置成本和成新度。根據確定的重置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根據成新度計算出來的折舊額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這樣,“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就會形成一個貸方餘額。最後按照“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方餘額的一定比例(一般為10%)來計提盈餘公積金貸記“盈餘公積”,同時將差額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納稅籌劃介紹

固定資產盤盈-納稅籌劃介紹:

固定資產盤盈的 納稅籌劃又改如何規劃,才是最科學最準確的方式。下面有詳細介紹以及圖列示範。

固定資產通過購入、租入、盤盈等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由於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發生資產減值。因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及其減值處理上存在不一致,企業有必要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

盤盈取得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盤盈圖4固定資產盤盈圖4

企業運用盤盈資產所發生的價值損耗(轉化為收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從而造成該資產重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避開這一不合理的規定,可考慮先出售後再以原價回購的手法進行合理

籌劃。

案例:A公司2005年實現稅前利潤750萬元。年初盤盈一套生產設備,公允價500萬元,當年已提折舊15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按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為462萬元[(750+500+150)x33%].

納稅籌劃方案

固定資產盤盈-納稅籌劃方案:

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企業可考慮先將盤盈資產出售,再以原價購回,則購回的資產屬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時計提的折舊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A公司出售該設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62萬元[(500÷1.04x 4%)x 0.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962萬元(假設合計稅率為10%)。回購時需承擔的稅費與出售時相同,合計均為10.582萬元。如果給購買方資產價值2%的補償(10萬元),企業通過籌劃後應納所得稅412.5萬元[(750+500)x 33%],2005年共節稅18.336萬元(150 x 33%-10.582 x 2-10)。考慮該資產尚有350萬元折舊可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實際可節稅133.836萬元(18.336 + 350 x 33%)。

固定資產減值

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減值:

固定資產減值的納稅籌劃

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時,

應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提取減值準備,因此,資產發生減值會減少企業當年利潤。但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中,除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在稅法規定的比率範圍內可以稅前扣除外,企業根據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提取減值準備不能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採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將資產減值轉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減少本期應繳企業所得稅。

案例:A公司2005年實現利潤600萬元。該公司有一套生產設備賬面原值400萬元,已提折舊150萬元,因技術進步等原因,公司對該設備已累計提取減值準備200萬元,其中2005年增提50萬元。假設A公司當年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稅率為33%。

根據稅法規定,本年增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200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600+50)x 33%= 214.5(萬元)

籌劃方案:在2005 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將發生減值的設備按市價出售給有關聯關係的B公司。如果設備尚需使用,可以採取回租或者回購的方法繼續使用。

A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盤盈借:固定資產清理50 累計折舊15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 貸:固定資產400 借:應收賬款——B公司50 貸:固定資產清理50 從上可看出:出售該設備並沒有影響到企業利潤,但可以減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根據國稅發45號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做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出售減值資產後繳納企業所得稅為: (600+50-200)x 33%=148.5(萬元) 可見,A公司2005年度可少繳所得稅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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