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

所謂天賦人權,實際上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經享有的權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稱作自然權利。相比人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志或權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本準則。

淵源

天賦人權學說最初的淵源是13~16世紀的文藝復興運動。作為文藝復興運動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義,在反神學的鬥爭中發現了“人”,並要求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一切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實際上,人文主義就是以個人為核心,以自由、平等為基點的人道主義。它以唯心史觀抽象出來的人性論,成為資產階級人權理論最早的思想淵源。在隨後的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荷蘭資產階級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賦人權”的概念。斯賓諾莎在《神學政治論》中明確地闡述了“天賦人權”,認為這種天賦人權就是自然權利,國家就是人們通過締結契約轉讓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權利而產生的。同時人們還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權利,這些被保留的權利既不能轉讓,也不能剝奪。 後來的啟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進一步的發展了天賦人權學說。笛卡爾在其《方法論》的開頭就斷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天賦的,平等的,並認為這種理性是人類的最終依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也是隨處可見“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的影子。

簡介

天賦人權源於拉丁文jus nafural,應譯為自然權利中國早年譯成“天賦人權”,後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學派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由荷蘭格老秀斯斯賓諾莎英國霍布斯洛克法國伏爾泰狄德羅、盧梭於17、18世紀提出。認為在國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與財產是人的固有品質,也是人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自然法(人類理性)的指導與規定。格老秀斯認為,由於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東西或正當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財產和償還債務的權利。洛克認為,自然法規定了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並指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

這種權利亦是不可侵犯的。為了保護這種權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盧梭主張放棄全部權利;洛克主張放棄部分權利,如懲罰他人的權利;傑佛遜主張保存全部權利,締結契約,成立國家,運用政治權力與法律的力量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財產或追求幸福的權利。即使對個人權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護;如果政府侵犯了這種權利,人民有權收回自己的天賦權利,推翻其統治,或個人有權反抗主權者。天賦人權指導了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革命,為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經濟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其理論觀點也被載入到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去。

19世紀以來,資產階級思想家如孔斯坦、奧斯丁、梅因、邊沁、密爾、狄驥等站在唯心主義的立場上對天賦人權說做了否定。革命導師馬克思以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在肯定天賦人權說積極作用同時,明確地指出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它是一定社會的特有產物,是受一定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制約的。離開一定的經濟和階級關係,談論所謂的“天生”的、“固有”的權利,是不科學的,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發展

“天賦人權”觀念的起源與基督教的教義有關。基督教認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天)創造的,神按照祂自己的樣式造人,因此,人是神聖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榮耀神。神造人的同時,也賦予了人管理萬物的職責。再者,由於每個人都是神創造的,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繹出了人權的基本觀念:

人是神聖的,是應當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人是神創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

為了榮耀神,為了管理萬物,人有尋求發展、接受教育、選擇管理者(政府)等等的權利;

人的權利是神授(天賦)的、生來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賦予的;

在神面前,每個人的人權都是平等的。

“天賦人權”的觀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達出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兩百多年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過的《獨立宣言》,鏗鏘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獨立宣言》指導了美國的獨立戰爭,創建了長治久安的民主制度

人權具有普遍的意義,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創造的,任何人,不論膚色、性別、國籍,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無二致。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在論及人權時,都強調人權“天賦”和“不可轉讓”的概念及人權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權的價值,恰恰就在它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人對人權的需要,猶如生命需要水、空氣和陽光一樣的普遍和絕對。

所有人都享有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嚴的能力,這些權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賜,而是應受到所有政府的保護。建立在公正、容忍、尊嚴和尊重基礎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從屬或社會地位,使人們能夠追求這些基本權利。人的權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們存在於社會、政治和經濟等人生各個方面。其中最為人們普遍接受的是:所有人應該有形成自己觀點的權利以及獨自地或在和平集會中表達這些觀點的權利。自由社會創造“思想的自由市場”,使人們能夠就各種問題交換意見。

所有人應該有參與政府的權利。政府應制定保護人權的法律,司法系統則應使這些法律對所有人平等有效。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所有人應該有機會工作、謀生和贍養家庭。兒童應該受到特別保護。他們應至少受到國小教育,得到應有的營養和保健。為維護人權,任何自由社會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並通過參與各種活動,確保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

一個人為自己爭取人權,比較容易理解,但維護他人、尤其是維護與你觀點不同者的人權,維護你的政敵的人權,是不容易做到的。然而,這正是人權意識的精髓,做不到這一點,就不能說人權獲得了保障。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講話的權利。伏爾泰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

評價

“天賦人權”觀作為資產階級上升時期提出的人權理論,代表了新興的生產關係和新興階級的利益。它在理論上倡導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否定封建人身依附關係,是資產階級反抗封建統治和壓迫的理論武器,具有歷史進步作用。

“天賦人權”觀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義的“人權”概念,對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起過積極作用,也為全世界被壓迫民族和人民利用這一概念、並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權內容提供了基本前提。

“天賦人權”觀推動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建立,使“人”擁有了自由平等的權利。在奴隸社會,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根本不被當作“人”,而是被當作主人的“物”;在封建社會,廣大農奴雖然被當作“人”,但卻是“主人的人”,他們對封建地主存在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人身依附關係,仍然沒有自由和平等可言。資產階級“天賦人權”觀的提出和確立,反映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它一方面使資產階級擺脫了封建的政治束縛,建立了本階級的自由平等;另一方面也使廣大勞動民眾擺脫了狹隘的封建經濟關係和政治桎梏,在政治上和人身上獲得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這相對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來說,無疑是生產方式的進步和“人”的地位的提高。

“天賦人權”觀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長足發展,正如馬克思所說:“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

必須指出的是,“天賦人權”觀也有其階級和時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賦人權”實質上是資產階級特權。在資本主義社會裡,最主要的人權之一是資產階級所有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天賦人權”觀的核心。自由和平等歸根到底只是資本所有者之間的自由和平等,其實質無非是自由、平等地剝削勞動力;對於不擁有生產資料的廣大勞動者來說,“天賦人權”只是意味著自由出賣勞動力和平等地受資本家剝削的“權利”。其次,“天賦人權”觀是為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服務的。在資產階級已經取得政權的國家裡,政治統治成為資產階級對整個社會的統治,“天賦人權”實質上只是資本和金錢的政治特權,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說,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權利。最後,“天賦人權”觀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為權利的根源,把人權視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抹殺了人權的歷史性、社會性和階級性,因而其在哲學上存在著很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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