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論

是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首先由格老秀斯與斯賓諾莎提出來的,後經霍布斯與洛克將其發揚光大,最後由盧梭等人完成理論系統化工作。天賦人權論認為人類進人文明社會以前,受自然法則支配,人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等。

是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首先由格老秀斯與斯賓諾莎提出來的,後經霍布斯與洛克將其發揚光大,最後由盧梭等人完成理論系統化工作。天賦人權論認為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前,受自然法則支配,人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由於人們同時具有自私自利等缺點,從而會對他人權利構成侵害和破壞,因此,有理性的人們便聯合起來,訂立契約,讓渡權利,組成國家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由此得出結論,國家權力的基礎是人權,國家權力的原旨和目標是維護人權,政治民主化是天賦人權的內在要求。
斯賓諾莎認為,天賦人權就是自然權利,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們所簽訂的一種社會契約論。 在這個社會契約中,人們同意轉讓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權利,同時人們還保留了另一部分自然權利。這些被保留的權利就是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被剝奪的天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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