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指一國貨幣當局對本國匯率變動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規定。如規定本國貨幣對外價值、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規定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的匯率關係、規定影響和干預匯率變動的方式等。按照匯率波動幅度的大小,可以將匯率制度分為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匯率制度(Exchange Rate Regime, Exchange Rate System)。

概念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是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

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匯率制度可分為固定匯率制浮動匯率制

內容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為依據等。

匯率制度匯率制度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採用公開法定升值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範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主要形式及特點

固定匯率制(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為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固定匯率制度。

1.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特點:是一種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該體系的匯率制度安排,是釘住型的匯率制度。

(1)黃金成為兩國匯率決定的實在的物質基礎。

(2)匯率僅在鑄幣平價的上下各6‰左右波動,幅度很小。

(3)匯率的穩定是自動而非依賴人為的措施來維持。

匯率制度匯率制度

2.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基本內容

(1)實行“雙掛鈎”,即美元與黃金掛鈎,其他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鈎。

(2)在“雙掛鈎”的基礎上, 《國際貨幣基金協會》規定,各國貨幣對美元的匯率一般只能在匯率平價+-1%的範圍內波動,各國必須同IMF合作,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匯率的波動不超過該界限。

由於這種匯率制度實行“雙掛鈎”,波幅很小,且可適當調整,因此該制度也稱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 peg system)

特點

(1)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2)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3)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的波動與波幅需要人為的政策來維持;

(4)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5)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和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作用: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戰後各國經濟成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缺陷

(1)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2)引起破壞性投機。

(3)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鈎”基礎受到衝擊。

浮動匯率制及其特點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與外幣的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之後。

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國家大都是世界主要工業國,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仍然實行釘住的匯率制度,其貨幣大都釘住美元、日元、法國法郎等。

在實行浮動匯率制後,各國原規定的貨幣法定含金量或與其他國家訂立紙幣的黃金平價,就不起任何作用了,因此,國家匯率體系趨向複雜化、市場化。

在浮動匯率制下,各國不再規定匯率上下波動的幅度,中央銀行也不再承擔維持波動上下限的義務,各國匯率是根據外匯市場中的外匯供求狀況,自行浮動和調整的結果。同時,一國國際收支狀況所引起的外匯供求變化是影響匯率變化的主要因素--國際收支順差的國家,外匯供給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下跌、匯率下浮;國際收支逆差的國家,對外匯的需求增加,外國貨幣價格上漲、匯率上浮。匯率上下波動是外匯市場的正常現象,一國貨幣匯率上浮,就是貨幣升值,下浮就是貶值。

應該說,浮動匯率制是對固定匯率制的進步。隨著全球國際貨幣制度的不斷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78年4月1日修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條文並正式生效,實行所謂“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由於新的匯率協定使各國在匯率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很強的自由度,所以現在各國實行的匯率制度多種多樣,有單獨浮動、釘住浮動、彈性浮動、聯合浮動等待。

(1).單獨浮動(Single Float)。指一國貨幣不與其它任何貨幣固定匯率,其匯率根據市場外匯供求關係來決定,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在內的三十多個國家實行單獨浮動。

(2).釘住浮動(Pegged Float)。

(3).彈性浮動(Elastic Float)。

(4).聯合浮動(Joint Float)。指國家集團對成員國內部貨幣實行固定匯率,對集團外貨幣則實行聯合的浮動匯率。歐盟(歐共體)11國1979年成立了歐洲貨幣體系,設立了歐洲貨幣單位(ECU),各國貨幣與之掛鈎建立匯兌平價,並構成平價網,各國貨幣的波動必須保持在規定的幅度之內,一旦超過匯率波動預警線,有關各國要共同干預外匯市場。1991年歐盟簽定了《馬斯赫特里特條約》,制定了歐洲貨幣一體化的進程表,1999年1月1日,歐元正式啟動,歐洲貨幣一體化得以實現,歐盟這樣的區域性的貨幣集團已經出現。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過去美元在國際金融的一統天下,正在向多極化發展,國際貨幣體系將向各國匯率自由浮動、國際儲備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趨勢發展。

其他分類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分法,國際匯率制度可分為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

匯率制度匯率制度

釘住匯率制

定義:在釘住匯率制,一國貨幣與其它某一種或某一籃子貨幣之間保持比較穩定的比價,即釘住所選擇的貨幣。本國貨幣隨所選貨幣的波動而波動,但相互之間的比價相對固定或只在小範圍內浮動,一般幅度不超過1%。被釘住的一般是主要工業國家的貨幣或IMF的特別提款權。

目前,大部分開發中國家實行的是釘住匯率制。按照釘住貨幣的不同,釘住匯率制可分為釘住單一貨幣和釘住一籃子貨幣。除釘住匯率制外的其它匯率制度,包括浮動匯率制,統稱為彈性匯率制。

彈性匯率制

彈性匯率制的主要特點是本幣匯率可在一定範圍內自由浮動。

目前,大部分工業國家實行的是彈性匯率制。還有一些國家實行的匯率制度兼有釘住匯率制和彈性匯率制的特點。

中國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2008年3月25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
1994年匯率並軌之後,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在新制度中,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匯改大事記

2005年7月21日19時,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啟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一次提高2%,為8.11元人民幣兌換1美元,作為次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的中間價。
2005年9月23日,人民銀行決定適當放寬人民幣匯價交易幅度,擴大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適度擴大了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價差幅度,並取消了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的價差幅度限制。
2006年1月4日,人民銀行決定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同時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由此改進了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 2006年5月15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首度“破8”。
2007年5月18日,人民銀行宣布自2007年5月21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
2008年4月10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首度“破7”。
2008年9月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後至2010年6月,為應對金融危機影響,我國採取了人民幣實質盯住美元的特殊匯率機制。
2010年6月19日,人民銀行宣布在2005年匯改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

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概述

新興市場國家,即資本市場開放或者是開放程度很大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應該選擇哪種匯率制度,應該從近幾年發生的危機中吸取哪些教訓,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問題。目前這一討論集中在中間制度消失論。其理論的觀點是匯率制度無非在兩極中——貨幣局制度或者是貨幣聯盟和只有溫和的平滑干預的浮動匯率制中做出選擇,唯有這兩種極端的匯率制度才是可持續的。處於二者之間的匯率制度,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至少對新興國家是沒有信譽的。中間匯率制度都正在消失或者是已經消失。
中間制度消失論認為,在資本高速流動的情況下,政府對匯率的承諾變得越來越脆弱,軟釘住的匯率制度是不可持續的。支持中間匯率制度的觀點主要有三點。

(1)三難選擇。對中間匯率制度的解釋最開始是從傳統的弗萊明蒙代爾模型出發的。Summers認為,資本自由流動,獨立貨幣政策和固定匯率的“三難選擇”問題說明了,一國只能在三個目標中選擇兩個目標。在資本高速流動成為一個既定前提的情況下,一國只能做出兩種選擇,獨立的貨幣政策,浮動匯率制;放棄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採納固定匯率制。所以這決定了政府只能在兩極匯率制度中做出選擇。但是Frankel指出了,沒有任何一種匯率制度會適合所有國家及一個國家的所有時期,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於各國具體的特徵,他認為,為什麼不在兩個目標中各放棄一半,一半匯率穩定性,一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即中間的匯率制度可以存在。更重要的是Frankel認為角點解的假設缺乏理論基礎。

(2)銀行企業過度累積債務。Eichengreen曾經對角點解的假設給出解釋。他認為,在釘住匯率制度下,銀行和企業會低估貨幣下跌或崩潰的風險,因而會過分地持有未沖銷的外幣債務。當貨幣貶值時,其本幣收入不足以償還這些債務,因此破產,並對經濟帶來破壞性的影響。所以他認為在資本高度流動的情況下,只有兩種可行的匯率政策,一種是把匯率固定,並鎖住它,如阿根廷;另一種更常見的匯率政策就是讓其貨幣浮動,這樣銀行和企業就會有動機去沖銷外匯風險。這種分析是建立在企業和銀行非理性的基礎上,而且是通過故意地製造不確定性的辦法使外匯風險加大。

(3)政策慣性。對中間匯率制度的另一個詮釋是:政府執行的政策往往具有慣性,當一國政府在實行釘住匯率並發現問題後,總是出於政治原因等到很長時間才調整匯率,或者是改變匯率制度。政府總是在想,能不能不調整,能不能再堅持一下。待到問題累積而不得不調整時,為時已晚,損失巨大。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轉向硬釘住的匯率制度,或者通過公眾勸導政府儘早調整匯率。

匯率的標價方法

直接標價法

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1、100、1000、10000)的外國貨幣為標準來計算應付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一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就叫應付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採用直接標價法。如日元兌美元匯率為119.05即1美元兌119.05日元。

在直接標價法下,若一定單位的外幣折合的本幣數額多於前期,則說明外幣幣值上升或本幣幣值下跌,叫做外匯匯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來較少的本幣即能兌換到同一數額的外幣,這說明外幣幣值下跌或本幣幣值上升,叫做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幣的價值與匯率的漲跌成正比。直接標價法與商品的買賣常識相似,例如美元的直接標價法就是把美元外匯作為買賣的商品,以美元為1單位,且單位是不變的,而作為貨幣一方的人民幣,是變化的。一般商品的買賣也是這樣,500元買進一件衣服,550元把它賣出去,賺了50元,商品沒變,而貨幣卻增加了。

間接標價法

又成應收標價法。它是以一定單位(如1個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準,來計算應收若干單位的外匯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兌美元匯率為0.9705即1歐元兌0.9705美元。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下跌;反之,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上升,即外匯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因此,間接標價法與直接標價法相反。

含義

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匯率漲跌的含義正好相反,所以在引用某種貨幣的匯率和說明其匯率高低漲跌時,必須明確採用哪種標價方法,以免混淆。

美元標價法

又稱紐約標價法,是指在紐約國際金融市場上,除對英鎊用直接標價法外,對其他外國貨幣用間接標價法的標價方法。美元標價法由美國在1978年9月1日制定並執行,目前是國際金融市場上通行的標價法。

與匯率相關的經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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