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經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9章85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將違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修訂歷史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修訂。

頒布原因

資料顯示,自1999年始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10%,標誌著中國正式邁進老年型國家的行列。截至2011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萬人,占總人口的13.7%。預計到“十二五”期末,全國老年人口將增加4300多萬,達到2.21億。

人口老齡化不僅是個人和家庭的現實問題,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關係到國計民生、民族興衰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社會關係的重要法律,相信從公布施行以後,對於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將會發揮其重要作用。老年人不僅增強了自身法律保護的意識,還會從各個層面提高生活質量與幸福滿意度。

修訂思路

(1)把握好“三個著眼”:一是著眼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用性;二是著眼於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著眼於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

(2)處理好“四個關係”: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係;二是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明確政府和社會養老責任的關係;

(3)增進老年人福利與可持續發展的關係;既要考慮老年人適度普惠的社會福利,也到充分考慮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4)堅持從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鑑國外先進理念和有益做法的關係。

修訂內容

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這些權利大都體現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於從國家戰略層面謀劃和推進老齡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對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以及老年優待作出原則規定。四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第六條)。五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六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的規定。七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作貢獻。八是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它是以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 為依據的,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相結合的專門法律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版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開始實施,與老版本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內容從原來的50條擴展到85條 。

新法首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將每年農曆九月九日定為老年節。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

立法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活動

老年人立法,是在推行社會保障事業(養老保險、公共扶助事業和社會福利服務等)立法中最主要的立法。

早在1889年德國公布了世界第一部《養老保險法》。相應的,其後英、法、北歐、瑞典、丹麥等國家亦有類似立法的出台。

1935年,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制定了第一部包括老人保險、社會保險、公共扶助、兒童和社會服務的《社會保險法》。這一立法,二戰後,成為美國政府推行“福利國家”的一項重要措施的立法。

二戰後的日本1954--1973年,也先後公布了《厚生年金法》、《國民年金法》、《老年人福祉法》。

1960--1973年,韓國先後公布了《軍人養老法》、《福利養老金制度》。

截至2013年,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建立了這一不同程度和不同內容的這類立法 。

背景知識

世界整體

世界人口正在加速老齡化。聯合國 規定65歲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會總人口的7%,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即進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3年,世界上所有已開發國家都已經進入老齡社會,許多發展中國正在或即將進入老齡社會 。

中國

1999年,中國也進入了老齡社會,是較早進入老齡社會的開發中國家之一。中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占全球老年人口總量的1/5。中國的人口老齡化不僅是中國自身的問題,而且關係到全球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備受世界關注。

中國國家統計局2010年2月25日發布的《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9年全國總人口133474萬人,60歲及以上16714萬人,占總人口的12.5%,比2008年提高0.5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11309萬人,占8.5%,比2008年提高0.2個百分點。老齡人口的增長量和增長速度逐年上升。

據聯合國預測,1990-2020年世界老齡人口平均年增速度為2.5%,同期中國老齡人口的遞增速度為3.3%,世界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從1995年的6.6%上升至2020年9.3%,同期中國由6.1%上升至11.5%,無論從增長速度和比重都超過了世界老齡化的程度,到2020年中國65歲以上老齡人口將達1.67億人,約占全世界老齡人口6.98億人的24%,全世界每四個老年人中就有一個是中國人。

根據全國老齡辦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從2001年到2100年,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將經歷快速老齡化、加速老齡化和穩定的重度老齡化三個階段,21世紀的中國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老齡社會。人口老齡化在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迅速到來,如何處理好日益突出的、數量龐大的老年人群體的親情權益保障問題,關係到千家萬戶,關係到國計民生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

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從1951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以來,經歷了創立、破壞、恢復、改革四個階段,標誌性、里程碑性的法律檔案有三個:

·1991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1995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1997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由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即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保護老年人特殊權益的法律,該法的制定符合中國當時的實際,不僅體現了中國的國情又保持了中國的傳統。除此以外其他法律都出自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借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贍養協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定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或者其他扶助協定。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定,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借、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裡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運輸、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諮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欺、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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