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

《鞍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於2011年5月26日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鞍政辦發〔2011〕20號印發。該《辦法》共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鞍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的通知
鞍政辦發[2011]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和諧鞍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本市敬老日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為老年人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每5年要對積極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業績突出的組織、家庭或個人,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老齡事業發展的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九條 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增加預算額度。市政府每年在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福彩體彩基金,用於改善老年人服務設施、福利設施、活動場所和開展老年人文體活動。
第十條 建立健全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及有關單位應當為參加養老保障的老年人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各有關部門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應當在繳費水平、報銷範圍、報銷比例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十二條 實行老年證和老年優待證制度。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戶口的60至69周歲的老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憑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的縣(市)、區老年工作機構分別申請免費辦理《遼寧省老年證》、《遼寧省老年優待證》。
第十三條 具有本市戶口的老年人享受以下優惠或優待:
(一)老年人持《遼寧省老年證》或《遼寧省老年優待證》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社區醫療服務中心對空巢、高齡、行動不便等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設定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免交個人承擔部分的費用。
(二)未滿70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車享受持卡錯時半價優惠;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設定一定數量的敬老座席;車站、商場、公交站點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區等場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為老年人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
(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及時提供法律諮詢,並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和指派人員。
(四)農村老年人不承擔鄉、村公益性籌資、籌勞任務。
(五)未滿70周歲的老年人,進入由市和縣(市)、區政府財政支持的,沒有對社會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等公益性場所及千山風景區等旅遊景點享受半價優惠,進入玉佛苑旅遊景點享受八折優惠。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六)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老年人和流浪乞討查無身源的智障老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基本生活保障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農村“五保”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供養或落實到戶分散供養。
(七)對老年人居住的產權房拆遷安置,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給予照顧。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八)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老年夫婦,經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確認後,定期發放獎勵扶助金。
(九)各級醫療、交通、商業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視窗和通道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識,提供優先服務。
(十)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傳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預約上門服務和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具有本市戶口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還享受以下優待:
(一)進入由市和縣(市)區政府財政支持的,沒有對社會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等公益性場所及千山風景區、玉佛苑等旅遊景點,享受免費優待。
(二)乘坐城市公車,享受持卡免費優待。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金按當地低保標準全額保障並上浮25%。
(四)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定期生活補貼2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定期生活補貼100元。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定期生活補貼100元,補貼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五)對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縣(市)區老年工作機構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巡診,每年進行不少於1次的免費體檢;各縣(市)、區政府、各級老年工作機構應在重要節日對其進行走訪慰問。
第十五條 外地來鞍老年人與本市老年人同等享受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待待遇。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逐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的範圍,增加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內容。
第十七條 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內容多樣化、監督管理規範化的養老服務社會化體系。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老年人活動場所。
非營利性老年人福利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的老年人活動場所的水、電、燃氣、供暖、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應當按照當地居民生活收費標準收繳。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享受減免稅費等優惠條件興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務設施的性質和用途。
第十九條 積極發展老年教育,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各縣(市)區至少有一所具有一定規模的老年學校,街道、鄉鎮、社區、村也應積極興辦老年學校,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二十條 加強專業化養老服務隊伍建設。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有計畫增設與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管理學、護理學、營養學以及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強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老年人志願者開展自我服務活動,及時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贍養人之間對贍養義務有爭議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贍養人或者被贍養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主持簽訂贍養協定,並監督贍養協定的執行。
贍養協定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擬訂、調整;贍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應當優於家庭其他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所需費用,履行護理、照料責任。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義務,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
第二十五條 成年子女不得強迫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
第二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屬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
第二十七條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虐待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老年人提起訴訟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幫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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