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1年1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增加對老年事業的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年事業項目。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年事業,對老年事業進行捐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自身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服務工作。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八條 青少年組織、家庭、學校、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年度考核內容。

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事業發展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定期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

贍養人應當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護理。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願,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

第十四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依法簽訂協定。簽訂贍養協定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可以與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按照協定,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十五條 老年人對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破壞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

第十六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以老年人的名義向有關部門、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的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或者申請辦理公證時,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依法辦理,並為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的物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應當保障老年人享有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同等的權益,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自租、自購房屋後,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遷出。

老年人自有房屋破損的,贍養人應當維修。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後的家庭生活。

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攜帶自有財產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社會優待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老年人提供社會優待。

鼓勵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倡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退休金,不得拖欠、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具體制度,應當考慮老年人特殊的醫療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對老年人給予優待,為老年人就醫、轉診以及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提高老年人的醫療保障水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特殊困難老年人患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發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十的保障金。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供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養標準增長機制,將供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條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喪葬服務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擴大免除基本喪葬服務費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扶助。

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老年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批程式,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尊老金。八十周歲至九十九周歲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一百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負擔,每人每月不低於三百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擴大尊老金髮放範圍,提高尊老金髮放標準。

尊老金的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持優待證、居民身份證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件,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公園、公共文化設施;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旅遊景點,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不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擴大老年人享受優待的範圍。

外地老年人與當地老年人同等享受本條規定的優待。

第二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為老年人免費提供健康檢查。

醫療機構應當為到醫院就診的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人專科門診。

鼓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適宜的家庭醫療服務。

第三十條 火車站、汽車站、港口、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候車室、候船室、候機室和公共汽車、捷運等不實行對號入座的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老年人席位。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明示優待服務內容,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老年人告知相關優待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致使收入減少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四章 社會服務與社會參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加強老年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居家養老、社區服務、機構養老相結合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引導和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務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建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養、照料、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福利對象的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培訓、示範的需要,加快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並可以採取公辦民營、合作經營、委託管理、服務外包等運行模式,完善管理機制,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托老所、老年護理院等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規定採取優先安排土地使用、劃撥土地、減免規費、購買服務以及提供貸款貼息、床位建設補貼、床位運營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暖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用戶標準收取費用,有初裝費的應當減半收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對養老服務的管理和監督。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示範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水平。

推行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憑養老護理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和養老服務等級待遇制度。

第三十九條 老年福利設施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配有輪椅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組織做好老年人心理關愛工作。

第四十二條 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患病老年人。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慈善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慈善救助。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發展老年教育、文化、體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多渠道、多形式為老有所學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提供場所,組織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為老年人發揮特長、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

鼓勵和支持各類老年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老年人組織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參與下列活動:

(一)興辦公益事業,從事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二)參與科學研究和技術套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提供諮詢服務;

(三)關心教育下一代;

(四)參與維護社區治安秩序,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五)其他社會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用,以及其他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七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房屋、財產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處理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或者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欺、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不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不明示優待服務內容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組織不依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國家工作人員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截至2009年底,我省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258.8萬人,占戶籍人口總數的17%;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口達182.77萬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總數的14.5%。我省老年人口在未來20年內,將以不可逆轉的趨勢持續快速增長,達到每三個人中有一個老年人。老年人權益保障和老齡事業發展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老年人生存權、發展權保障水平構成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1999年頒布施行以來,我省老齡事業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人口老齡化和政府職能轉變的不斷深入,《實施辦法》已明顯不適應現實保障需要。例如,《實施辦法》規定了老齡委員會的職責,2000年機構改革時,撤銷了原省老齡委員會,成立了由20多個部門和組織組成的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實施辦法》沒有涉及農村養老保險,而目前我省農村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實現全覆蓋;《實施辦法》對社會化養老服務還沒有足夠重視,現在社會化養老服務已經成為老年人的突出需求,等等。同時,我省老齡工作實踐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檔案,比《實施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因此,對保障老年人權益工作進行新的立法,勢在必行。

二、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計畫,省民政廳、省老齡委辦公室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改草案)》(送審稿),於2010年7月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廳、衛生廳、旅遊局等部門以及13個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先後組織有關部門赴宿遷、鎮江等部分市、縣進行了調研。在此期間,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將文稿名稱修改為《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8月4日至6日,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人大法制委、內司委及省民政廳、老齡委辦公室召開立法座談會,對送審稿逐條進行推敲和修改。8月12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送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對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9月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家庭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服務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組織保障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需要確定實施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考慮到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專門規定哪一個部門無法有效地實施好這項工作。因此,《條例(草案)》從政府領導、老齡委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基層政府具體負責等幾個層次分別表述,來解決組織保障問題(第六條)。同時,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有責任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

(二)關於政府責任

老年人權益保障,政府責任重大。《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並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確立政府職責:一是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救助體系和制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患病時的基本醫療以及失去自理能力時的基本服務(第二十三條等);二是政府規劃和主導構建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障制度和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實現所有老年人的生活和醫療保障,不斷滿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層次的服務需求(第二十條等);三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組織、家庭成員和其他個人的侵犯(第四十二條等);四是建立老年人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機制,不斷改善老年人生活和福利水平(第四條等);五是倡導和營造敬老養老的社會氛圍(第十條等);六是為老年人學習、教育、健身、參與社會創造更好的條件(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等)。

(三)關於經費保障

保障老年人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經費保障是關鍵。養老和醫療保險、特殊困難老年人生活和醫療救助、尊老金和老年人優待服務、養老設施建設、老年教育和文體事業等都需要經費的支撐,經費保障力度和水平如何,是衡量政府履行職責情況的一項重要因素。有一些經費保障我省已經有制度性安排,但有些還沒有建立或者不夠完善和明確。為適應我省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的客觀形勢,使我省老年人能夠進一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建立適度普惠的福利制度,惠及更多的老年人,《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規定,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重點優撫的老年人以及無喪葬補助的老年人死亡的,應當免除殯葬基本火化費(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尊老金,對百歲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三百元標準發放長壽補貼。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補貼發放範圍,對八十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補貼(第二十五條);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為老年人免費提供健康檢查(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老年人持優待證或者身份證件,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公益性文化設施;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進入旅遊景點,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六十周歲至六十九周歲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半價優惠。省外老年人在江蘇的,享受與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

(四)關於社會保障

鞏固、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老年社會救助體系、適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和老年優待制度,建立、完善老年保障經費增長機制,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本次立法的重點。為將我省在養老保障方面已經開展的工作和出台的措施予以固定和完善,《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並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十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全省涉農縣(市、區)的基礎養老金,省財政按照規定給予補助,並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扶持(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屬於困難群體的老年人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各級財政給予補助。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特殊困難老年人患病的,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醫療救助(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社會服務

近年來,我省高齡、病殘老年人日趨增多,同時,隨著家庭結構小型化和“四二一”代際家庭的來臨,傳統的家庭養老服務方式已經難以承擔養老服務的責任,老年人社會服務需求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以社會化養老服務為重點,從養老服務體系構建、設施建設、經費保障、規範化運作、專業隊伍建設、發展政策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老年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建立居家養老、社區服務、機構養老相結合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加大對社區老年服務機構、老年住養服務機構、老年教育文體活動機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作為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健全城鄉全覆蓋的社區短期托養、日間照料、居家養老服務和文化教育等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和網點(第二十九條);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托老所、老年護理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制度,通過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托養、向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五保”老年人、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重點優撫的老年人以及低收入孤老中喪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務需求(第三十二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15日,省十一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老年人權益保障是社會保障工作的重點。1986年,我省在全國省、區中第一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目前,全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1218萬,占戶籍人口總數的16.5%,預計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將超過1648萬,老年人口比例將達到21%。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速發展,特別是貫徹計畫生育國策形成的“421”家庭結構已經比較普遍,老年人家庭養老、社會保障和權益維護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已不能適應保障老年人權益的需要。為適應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化養老、老年人福利等領域的新變化和新要求,加快推進我省老齡事業發展,保障老年人權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很有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約請省政府法制辦、民政廳、老齡辦以及南京市、無錫市和太倉市、如皋市民政、老齡部門負責人座談,對立法的指導思想、篇章結構、主要內容等提出建議。起草部門採納了我委的部分建議,充實了相關章節的內容和一些具體規定。8月,我委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各市人大徵求意見,並會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有關部門赴基層調研,先後聽取了淮安、泰州、蘇州市及姜堰、常熟等縣(市、區)的法院、宣傳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的意見。我委及時整理匯總這些意見,在此基礎上,組織人員專門研究論證,又一次向起草部門提出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精神,與上位法不牴觸。同時,結構上還要作適當調整,內容上也要進一步充實。

現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一些具有江蘇特色的做法和經驗充實到《條例(草案)》中,彰顯地方特色。

省委、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關於加快我省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拓寬思路,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建立具有江蘇特色的養老制度,推動老齡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多年來,我省各地在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批卓有成效的經驗,應該以此次立法為契機,將省委、省政府已經出台的政策規定和各地的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充實到條例中,以體現江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與人口老齡化水平相適應、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特色和趨向。例如:關於“尊老金”發放問題,目前我省各地在實踐中普遍對80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了不同形式的補貼,北京、天津、遼寧、雲南等省、市也對80歲以上老年人發放了尊老金或高齡補貼。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對80歲以上的老人發放“尊老金”,對百歲以上老人發放的尊老金不低於300元。又如,鑒於目前我省各地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奇缺,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支持和扶持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的具體內容。

二、《條例(草案)》的結構和內容還需作調整充實。

江蘇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較快的省份,既要講權益保障,也應考慮提高福利。建議將現第三章“社會保障”改為“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並調整充實有關社會福利的內容,使條例結構更合理、內容更完整。《條例(草案)》第三章、第四章中關於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服務、社會參與的條款內容和層次不夠清晰,如:第二十七條的內容屬社會服務,應放在第四章;第四章的第三十二條和四十二條、第五章的第四十八條,內容上都屬社會救助,應該放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條中多處規定政府要制定規劃和建立制度,可整合統一;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條都是關於服務設施建設的內容,應該梳理合併;等等。因此建議,對第三章和第四章相關條款進行梳理調整,第三章按社會保障制度、養老金統籌、服務經費保障、特困老年人救助、醫療救助、司法救助和社會福利、其他優惠待遇等層次和順序最佳化整合,第四章則按政策扶持、服務標準、服務設施建設、社區服務、老年教育文化體育、其他社會服務等層次和順序最佳化整合。

三、建議在總則中明確老齡工作辦事機構。

《條例(草案)》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規定比較明確,但對老齡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及辦事機構的規定不夠明確。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指出,要強化老齡工作機構職能,進一步理順老齡工作管理體制,明確各級老齡委辦公室職責與任務。但我委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地區已將老齡委的辦事機構撤銷,基層反響較大。建議《條例(草案)》中可參照《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關於工作機構的規定,對此予以明確。

四、建議進一步規範法律概念和用語。

《條例(草案)》中有些用語不夠規範,如第三條中關於老年人各項權利的表述、第十八條中關於約定監護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中的“以下簡稱城市‘三無’老人”,等等。建議按立法技術規範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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