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說的唐律就是指《唐律疏議》。在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間,高宗讓長孫無忌等人修訂完成了《永徽律》十二篇,基本上是唐太宗時期《貞觀律》的翻版,長孫無忌等人又對《永徽律》做了細緻的注釋,律的每一條都有詳細的解說,還自設問題來解答。《唐律疏議》將漢朝以來的立法經驗進行了總結,套用到了該律的編纂中,所以成效很高。在律疏中大量引用了儒家的經典理論,是儒家化的法典,是研究唐朝法律以及古代法律的重要文獻。

主要內容

貞觀元年(627年),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時期。

永徽元年(650年)唐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李積于志寧等修《永徽律》,翌年頒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①《名例》,闡明唐律基本精神與立法意圖、原則,相當於近代刑事法典的總則。其中規定五刑、十惡、八議、自首、過失、累犯共犯、時效、併合論罪、責任能力、對外國人犯罪的處理原則以及法律用語的解釋等。

②《衛禁》,是有關保衛皇室宮殿、廟、苑和州鎮城戍、關津要塞與邊防安全的法律規定。

③《職制》,是關於官吏設定、失職、貪贓枉法、違犯禮制、毀損公物和交通驛傳等方面的規定,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與行政法規。

④《戶婚》,是有關戶籍、賦稅、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民法分則、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戶籍法、勞動法規。

⑤《廄庫》,是有關公私牲畜的養護、倉庫管理、官物的保護和出納之法,相當於近代行政法規和民事的賠償規定。

⑥《擅興》,其前半部屬於兵防,後半部屬於工程,是有關軍隊徵調、指揮、行軍出征和興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兵役法、軍事法規和工程建築法規。

⑦《賊盜》,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賊”指賊害,包括反逆、謀叛、殺害人命、掘墓殘屍、造畜蠱毒等;“盜”謂盜劫,概括偷竊、強盜以及略誘、拐賣、贓物等。

⑧《斗訟》,分斗與訟兩部分,是關於鬥毆、殺傷、保辜、誣告教唆訴訟、投匿名書、違反訴訟程式等的處刑,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和刑事訴訟法範圍。

⑨《詐偽》,規定對詐欺和偽造的懲處,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的範圍。

⑩《雜律》,是拾遺補闕,將不能歸納於某一類的犯罪行為,匯成一篇,包括國忌作樂、私鑄錢幣、奸非、失火、賭博、借貸、僱傭契約、商品價格與質量、市場管理、堤防、水運、醫療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險等項。《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關事項的法律。《斷獄》,是關於審訊、判決、囚禁、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余均亡佚。

制定修改

唐律創始於唐高祖武德七年,其後見於歷史文獻的有六次修改。

(一)武德定律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代統治者很重視法律,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後,於大業十三年攻占隋都長安,他仿效漢高祖約法三章,來了個約12條。12條的內容為何,歷史上沒有記載。新舊唐書只提到一句話:“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估計這是12條的主要內容。唐高祖受隋禪後,於武德元年五月,命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以隋開皇律令為基礎制定法律。同年十一月制定出來53條格,頒行天下。頒格的時間,《新唐書·刑法志》作武德二年,但《舊唐人》、《唐會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鑑》從後說。關於53條格的內容,《新唐書·刑法志》說:“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可見唐代統治者從一開始就對懲辦貪贓枉法十分重視。

頒格之後,高祖接著命裴寂為首全面制定律令。此項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新律史稱“武德律”,《唐六典》說它“其篇目一準開皇之舊,刑名之制又略同”。其改動,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還要勞動,分別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一個變動是把新頒的格53條併入新律。隋律是五百條,武德律也是五百餘,將53條併入而條文的數目不變,這是一什麼緣故?《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細53條”,一加一除,五百條的數目當然不變。把53條並格編入新律想是為了減輕刑罰。開皇律的刑制很重,連隋煬帝都不滿意,在大業修律時減輕了二百多條。現在唐以開皇律為藍本修律,也不能不減輕開皇律的刑罰。幾部史書都強調武德沿襲開皇。《唐會典》說:“其餘無所改正”,《新唐書》也說:“余無改焉”,《舊唐書·刑法志》也說“余無所改”。舊制志還說:“於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這就是說,當時天下未定,還顧不上進行根本性的改草。從史書的記載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輕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開皇律

(二)貞觀修律

《唐律疏議》唐太宗李世民

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貞觀時期。唐太宗對法律非常重視。他認為刑罪仍然過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決定將絞刑50條改為斷趾(斷右趾),但肉刑廢除已久,忽然恢復肉刑,難免遭到人們的反對,後來又把斷趾改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裡的上面加一個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還採取了一些別的輕刑措施,如限制緣坐。依照隋律,犯謀反大逆,兄弟儘管分居,也發緣坐俱死。可是同祖卻中以免配流。當時發生了一個案子,尚州有個人叫房強,他的弟弟在岷山當軍官,因謀反被誅,他也應緣坐死刑。唐太宗認為,兄弟分居後,蔭不相及,而犯罪要連會俱死,比對祖孫的處罰還重,太不合理,於是改為兄弟也免死,與祖孫一樣配役流。

貞觀修律是一次對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貞觀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後結果是:定律500條,分為12卷;定令1590條(一說為1546條),分為30卷;又從武德貞觀兩朝發布的詔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條,編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為20卷。《舊唐書·刑法志》說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唐六典》也說:“正凡三百條,減開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與《舊唐書》的記載略有出入,一說93條,一說92條,一條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傳抄或刻寫中的錯誤,因為記載的基本事實是相同的,即貞觀修律朝著減輕刑罰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

(三)永徽改律

唐高宗繼位後,馬上下令修改律令格式。到第二年又頒布了新的律令格式。關於永徽改律,史書記載很不一致。《舊唐書·高宗本紀》說,永徽二年閏九月辛未頒新定律令格式於天下。《新唐書·刑法志》只說高宗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未提律令。《唐六典》注從古到唐講了歷代制定和修改律令的情況,但沒有提到永徽改律的事,所以在學者中間就引起一個問題:究竟永徽改律沒有?修改了多少?永徽曾重新頒布律是無可懷疑的,因為唐書藝文志里列有永徽律12卷。但是為什麼《新唐書》與《唐六典》都沒有提永徽修律,而只說增損格式?沈家本提出一個解釋:“疑永徽時律令二書不過小有更變,故諸書不言。”

(四)垂拱改律

這次改律,史書上記載得比較明確。《舊唐書·刑法志》說,這一次側重於刪改格式,“其律令惟改24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依舊”。所謂不便者,大概是指武則天當皇帝後律令中犯諱的文字,對這些不便的文字都沒有來得及改。

(五)景雲改律

《唐律疏議》唐玄宗

景雲是唐睿宗的年號。據《舊唐書·刑法志》記載,睿宗景雲初敕戶部尚書岑羲等十人刪定格、式、律、令,太極元年奏上,名為“太極格”。睿宗本紀也說太極元年頒新格式於天下。這次只完成了格式的刪定,律令沒有變動。

(六)開元七年改律

開元六年,唐玄宗命吏部侍郎宋璟等九人刪定律、令、格、式,開元七年完成奏上。《舊唐書·刑法志》說這次只修了格,律、令、式仍舊。

(七)開元二十五年修律

是繼貞觀修律之後對律、令、格、式的又一次全面修改,從開元二十二年開始,到開元二十五年完成,經過了四年時間.史書記載,審查舊律、令、格、式加上詔敕共7026條,從裡面刪掉了1324條,修改了2580條,3594條沒有變動.最後,編定律12卷,律疏30卷,令30卷,式20卷,開元新格l0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40卷。所謂《格式律令事類》,是把同類的律令格式條文放在一起,目的在便於省覽。這是一種新體裁,後來演變為刑統。《舊唐書·刑法志》說,這次修改的律令格式於開元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敦煌殘卷的記載則是開元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奏上,而不是九月。敦煌殘卷把時間記載得更確切,自然更為可靠。敦煌殘卷里發現有開元二十五年律殘片,把它與現侍奉相比較,是有一些不同。

從以上介紹可以看出,武德定律後,最大的一次修律是在貞觀十一年,以後多次修改均較小,可以說唐律到了貞觀已基本定型。但不能認為貞觀以後沒有任何變動,文字和細節上的變動仍是有的。沈家本說:“唐律以貞觀所修為定本”,是正確的。

開元二十五年以後沒有再修律。不修不等於唐律一成不變,唐律還是隨時代而變化,不過不採取修律的形式,而採取編格的形式。是從詔敕里整理出來作為永久使用的法規。在適用上格優先於律,格變實際上律也變。唐代最勤於編格,幾乎每一朝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詔敕重新加以整理,把過時的剔除出去,把需要的編進來,編成新格頒布施行。唐代的辦法是;律保持穩定,用格來隨時調整。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朝除修改律、令、格、式,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律疏。永徽三年唐高宗下詔編撰律疏,到永徽四年十一月完成,花了一年多時間。從唐高宗的詔書可以看出,編寫律疏的目的,是為了給律文作出法定的解釋,以便使每年舉行的明法科舉考試有標準可憑。實際上律疏起的作用,遠遠超出了詔書所說的範圍。它成了唐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唐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靠了這部律疏

律疏包含三部分內容。一是解釋詞義,唐律有大量專門術語,律疏作了確切解釋。二是闡明法理,律文一般是作出規定,並不說明理由,但是要使法律得到貫徹執行,講清理由非常重要。律疏是由皇帝下詔書頒布施行的,它本身就是法律,官吏辦案必須遵照它的解釋。《舊唐書·刑法志》說:“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這部律疏對唐以及其後的五代在中國推行統一的封建法制起了巨大的作用。

立法特點

儘管《唐律疏議》距今已千餘年,但其在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方面仍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鑑之處。《唐律疏議》雖然只有五百零二條,但卻是疏而不失,面面俱到,是古代法律之集大成者。

一、人性化、溫情的一面,以及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和維護。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1《唐律疏議·一五八》:“《疏》議曰:立嫡者,本擬承襲。……‘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乳者,故許立庶子為嫡。”將婦女不能生育、喪失生育能力的年齡定在五十歲,這與現在生理學關於婦女更年期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在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在醫學,特別是女性生理學還不太發達的時候,立法中能有如此高的技巧,與立法者求實、為民的思想和態度是分不開的。現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出台,對於為什麼將各稅的起征點定位在1600元,立法者沒有明確的解釋,時代發展了,立法者的思想卻退步了。

2《唐律疏議·二六九》:“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唐律的這條規定,貌似中國當代的正當防衛,卻遠比正當防衛寬泛。正當防衛要求對方要有加害行為,且這種行為正在發生,而唐律的這條規定卻只要求“無故入人家”,體現了保護個體權利的思想。

3《唐律疏議·三九六》:“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戶、奴婢、疾病,主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唐朝是綱常禮教、等級觀念極為濃厚的時期,法律在維護等級制度方面也確實有很多規定。但是,賤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卻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不以其為賤民而漠視其最基本的權利。

4《唐律疏議·四零二》:“賭飲食者,不坐。《疏》議曰:謂即雖賭錢,盡用為飲食者,亦不合罪。”賭博在一定條件下是純粹個人娛樂,是個人行為。賭資少,或者實為餬口,對社會的危害性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予認定為犯罪。

5《唐律疏議·二十四》:“諸犯應流配者,……父祖子孫欲隨者,聽之”“若流、移人身喪,家口雖經附籍,三年內願還者,放還”。父祖子孫可隨流者發配,既有利於罪犯的改造,又體現了人性化的一面。罪犯死後,家人是否返回原籍,全憑其個人意願,充分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

6在某些條件下對婦女科刑的減輕。《唐律疏議·二十八》:“諸工、樂、雜戶及太常音聲人犯流者,二千里決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具役三年。其婦人犯流者,亦留住。(《疏》議曰: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留住,決杖,居作)。流二千里,決杖六十,一等加二十,具役三年。”法定男女“同罪異罰”,對婦女給予照顧,是現代刑法中所不曾有的。儘管違背了形式意義上的平等,但卻朝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的探索邁出了一大步。婦女與男子生理不同,體質各異,即使是同一種、同等數量的刑罰,其“邊際效應”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上給予照顧也是應該考慮的。

7《唐律疏議·三十一》:“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後時長大,依幼小論。”“刑律從輕”是唐律的一大特色,恤刑、憫民始終是一條主線。儘可能地不予判刑,儘可能地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不但沒有鼓勵犯罪,反而使唐朝前期成為中國歷史上“法治”環境最好的階段。

二、科學的量化規定。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二零一》:“諸乘駕、官產,而脊破、領穿,瘡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謂環繞為寸者)。《疏》議曰:注云:‘謂環繞為寸者’,便是瘡圍三寸,徑一寸;圍五寸一分,徑一寸七分雖或方圓。準此為法,但廉隅不定,皆以圍繞為寸。”對瘡的直徑周長做出規定,並作為罪有與罪無以及罪輕與罪重的依據,使法律真正成為知道人們行為的準則,限制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對公私財物保護的平等。

《唐律疏議·二一五》:“諸財物應入官,私而不入;不應入官,私而入者,坐贓論。”公私財物在法律保護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延伸,是對官員權力限制的延伸。

四、立法條文的細化。

《唐律疏議·二六一》:“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竅內,有所妨者,杖八十。”現代刑法,無論中外,對“強姦罪”中“性交”的外延爭議較大。即性交是僅包括性器官的結合,還是將口交、肛交等包含在內。中國立法限定為前者,於是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口交、肛交及同性交,出現了於法無斷的現象。看到一千年前的此條文,不得不愈佩服其立法者思維的縝密。

5、維護社會公平,緩和貧富階層矛盾。

《唐律疏議·二二七》:“《疏》議曰:揀點之法,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二四五》:“《疏》議曰:差遣之法,謂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在徵兵、征丁時,優先照顧貧下中農及丁少之戶,對緩和社會貧富階層之間的矛盾,有一定的緩和作用。

6、行政長官負責制。

《唐律疏議·二一四》:“諸倉庫及積聚財物,它置不如法,若曝涼不以時,致有損、敗者,計所損壞,坐贓論。州、縣以長官為首,監署等亦準此”。責任明確,“行政長官負責制”。

7、處理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

《唐律疏議·二三四》:“即違反軍令,軍還以後,在律有條者,依條斷。無條者,不坐。”從而維護了法制的統一。

8、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唐律疏議·四二三》:“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殺人者,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其誤驚殺傷人者,從過失法。”《唐律疏議·四二四》:“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罪三等。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論。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諸侵蒼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舊。雖種植,無所妨害者,不坐。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不坐。主司不禁,與同罪。”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唐律也是不遺餘力,力求簡而不失,甚至此條文強迫主司關注,可為現代刑法參考。

研究目的

在歷代律中,唐律歷來受人重視,也是人們下功夫研究最多的。唐律受人重視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在歷代律中,唐律的使用時間最長。

《唐律疏議》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律疏議》

唐代使用唐律,唐以後的五代、兩宋也是使用唐律。五代朱梁曾一度廢除唐律,但為時不長,繼朱梁而起的後唐李存勖認為唐是他的本朝,又恢復了唐律。唐建國於公元618年,宋滅亡是在公元1279年,唐律使用的時間長達660年。從秦到清,沒有一部律使用的時間有這么長。漢律四百多年。晉律為南朝的宋齊所沿用,三個朝代加在一起二百三十多年。明律267年,清律276年。這幾部律在歷代律中算是使用時間比較長的,但都遠遠不及唐律。

二、唐律是一部無論在體例上還是在內容上都發展成熟的封建法典。

唐代承用隋律,進一步肯定了北齊的經驗。唐律可以說是經過歷代反覆實踐後找出的一部最適應封建社會需要的法典,是一部成熟的封建法典,自然受到人們的重視。

三、唐律對東亞諸國產生過巨大影響。

唐律對東亞諸國,諸如日本朝鮮琉球安南等國的古代法制產生過巨大影響。中華法系即以唐律為其核心,所以唐律很受外國人重視,日本學者對唐律很有研究。

研究成果

一、1949年前的唐律研究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1.做了資料的收集、整理、考證工作。唐律的資料很多,《唐律疏議》之外,還有《唐六典》、《通典》,《新唐書》、《舊唐書》中的刑法志,《唐會要》,唐人的文集等等。解放前,學者們對這些資料進行了大量的蒐集、整理、考證工作。敦煌、吐魯番的唐文書出土後,將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律殘卷與唐律比較,可以看出,現存的唐律是完整的,也是準確的。

2.對唐律本身作了研究。唐律涉及各項社會制度,如婚姻、戶籍、府兵、占田、租庸調、良賤、社會階層等等,唐律本身也包含有許多制度,如刑罰、官當、拷訊、監獄等等。解放前學者們作了專題研究,弄清了許多問題。

3.把唐律與歷代律作了比較研究。最早的一部專著是金代的《永徽法經》,這是唐律與金律的比較研究。此書存於《永樂大典》中,隨著《永樂大典》的被焚而消失,現僅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剩下了一個存目,使得以略知梗概。薛允升《唐明律合編》是唐律與明律的比較研究,但不以唐明律為限,其他朝代的律,特別是元律,也時時談到。程樹德的《九朝律考》輯了自漢至隋九個朝代的律令,在很多地方都與唐律作比較,也可以說是一部比較研究的著作。

解放前學者研究唐律的最大缺點,是沒有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作指導,因而對唐律的本質認識得不夠深刻。

二、1949年後的唐律研究

解放後,唐律研究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在用馬克思主義來指導研究方面比解放前有很大進步。但也有缺點,最突出的是資料工作跟不上。不要說發掘新的資料,就連過去已經整理出來的資料往往都未加以利用。例如新舊唐書、《唐會要》、《唐六典》中許多說法不一致,前人已經做了考證,有些學者只根據一本書中的某一條就下結論,表明尚未能很好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研究法制史的問題。

主要版本

現在的唐律,有寫本、印本和刻本。最早為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寫本,唐律和疏議共14種,但均為殘卷。多的包含九十多條,少的一兩條,百把字。這些殘卷對於考證唐律具有極大價值。現存的唐律有以下八種版本:

1.《律附音義》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影印館藏宋刊本;

2.清孫氏岱南閣叢書本(嘉慶九年);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3.日本官版本(日本文化二年);

4.沈家本校孫氏岱南閣叢書本(光緒十六年);

5.江蘇書局重刻岱南閣叢書本(光緒十七年);

6.商務印書館影印潘氏滂熹齋本(收入四部叢);

7.萬有文庫本;

8.國學基本叢書本:

如下:

1.《律附音義》本有12卷,後附《律音義》一卷。《律音義》為宋仁宗孫爽所編,是現存最早的唐律釋文。此本原藏誨寧蔣氏,上有蔣氏藏書印記,並附有清代學者邵懿辰錢秦吉二人題跋。此本刻於何代,有三種說法。一為清阮元的說法,他根據此書卷末刻有“天聖七年四月日準敕送祟文院雕造”字樣,認為是北宋仁宗時所刻。一為北京圖書館冀淑英的說法,她根據書中所題刻工姓名多見於南宋所刻諸書,認為本書非北宋原刻,而系南宋重刻天聖本。再一種為清邵懿辰的說法,他在題跋中說,“此本雖稱天聖七年雕造,而板式非宋刊,或即元至順中刊唐律時所並刊歟?”除冀淑英提出的理由,還有一條理由,即此書“完”、“桓”缺筆,趙桓是宋欽宗名,可見不會是北宋仁宗時刻本。此書有五頁半是後來補刻的,不但字型與原刻不同,而且不著刻工姓名,與原刻每頁有刻工姓名不同。補刻頁中的十惡、不大敬不避宋諱,可知補刻在宋後.此本律末有三行題詞:“予讀書垂老,今春偶於雲居精舍始獲漢律見之,世所罕有,故書此記歲月耳。一嘆居士書,時至正甲子。”至正為元順帝年號,此本苟如邵懿辰所說為元至順中所刻,題詞者絕不會稱之為世所罕見。此本為南宋重刻天聖本,但補刻則在元代。

2.岱南閣是清代著名考據學家孫星衍的書閣名。《岱南閣叢書》本是孫氏據元余志安刻本手校而成。此本在諸本中最有權威性,此後刻本均以之為底奉。

3.日本官版本,刊於日本文化二年,相當於清嘉慶年間,其底本也是元刻本。前有元江西儒學提舉柳贊序,雍正時刑部尚書勵廷儀序,無名氏《唐律釋文》序,清朱彝尊跋。沈家本稱此本“訛舛太多,不足以資參校”。

4.沈家本重校孫氏《岱南閣叢書》本,此本有柳贊序、無名氏序、孫星衍序、薛允升序、沈家本序。王元亮釋義附於每卷之末,惟刪去纂例及《洗冤錄》,與孫氏本異。沈家本為法學名家,因此該本亦有一定權威性。

5.江蘇書局重刻《岱南閣叢書》本,除保留《岱南閣叢書》本的全部內容,又增加了宋孫爽的《律音義》。此本與沈家本所校本不同的地方是:沈本作了校勘,而此本保留了孫本的原貌。

6.四部叢刊影印滂熹齋宋刻本,原為清藏書家潘祖蔭所藏,不著年月。潘氏斷為宋刊,理由有二;其一,避宋諱,如改“理務宏通”為“理務疏通”似避宋翼祖諱;其二,“楮墨精好”。但這兩條理由都不夠充分,從避宋諱來看,有的字避了,有的字沒有避。至於刻工好壞,很難說,宋刻本固然好,元刻奉也有很好的。

7.萬有文庫本,此本沒有交待根據的是哪個版本。前有柳贊序、勵廷儀序,後有朱彝尊跋,王元亮釋文總為一卷,附於全書之末。從內容來看,近於日本官版本。整個萬有文庫的校對工作很粗糙,此本也是這樣,出現了許多錯誤,因此讀時須加注意。

8.《國學基本叢書》,系用萬有文庫本重印,實際上不是一個獨立的版本。

影響意義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中國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發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唐律疏議》所繼受。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中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注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注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一。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鑒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唐律疏議》的翻版。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唐律疏議》宋刑統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裡。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唐律疏議》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閱讀《唐律疏議》,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制的內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一些內容,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面的知識。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誌著中華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國封建時代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區域性的法律系統。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大法系並稱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歷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系。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華法系與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處,又有自身固有的特點。他以自己獨特的風采影響著亞洲與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於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唐律疏議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過,除之則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即對唐律的修改,隨意乘除增刪不是有過就是不及,都將影響其完整性、嚴密性。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唐律對後世封建法制的影響,於此可知。

唐代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到四方,是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系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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