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

大事記

1: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並形成新憲法。主要修正的內容是:
一、在總綱中增加了這樣的條文:“國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民主原則,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
二、關於國家機構,在健全選舉制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加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方面增加了一些具體的規定近20條;恢復了人民檢察院的設定;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三、對有關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如將原第十一條擴為第十五、十六條,其內容改為“國家機關必須經常保持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依靠人民民眾,傾聽民眾意見,關心民眾疾苦,精兵簡政,厲行節約,提高效能,反對官僚主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強化人民的國家機器,加強對敵人的專政,如關於人民的武裝力量,增寫了“國家大力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加強民兵建設,實行野戰軍、地方軍和民兵三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等內容。
五、對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高速度地發展社會生產力作了明確規定。如將原憲法第十條“國家實行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改為“國家堅持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
1978年憲法修正案還單獨突出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文化建設上規定了“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在各個思想文化領域的領導地位”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這次修憲將原憲法的30條擴充為60條,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限制和後來情況的巨大變化,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原憲法中的許多地方已經很不適應當前政治、經濟生活和人民對於建設現代化國家的需要。如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和搞階級鬥爭,繼續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某些作法,包括使用“革委會名稱”,繼續運用“四大”等等。因此,1980年9月中共中央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修改憲法。
2:1978年3月5日葉劍英在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式上。

(圖)1978年3月5日1978年3月5日
3: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義勇軍進行曲》新詞。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撤銷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新詞,恢復田漢作詞、聶耳作曲的《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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